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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查处信访疑难案件和信访积案的对策和思考

    时间:2011年08月1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年“大接访”以来,随着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我市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范化进程不断加快,一大批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案件得以解决,各类来信来访、进京去省访的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年市局受理的信访事项数为*件,至*年已降至*件。但信访疑难案件及信访积案(以下简称信访疑积案件)却因此愈发凸显,这些“骨头案”、“钉子案”已经成为目前公安信访工作的热点、焦点问题。作为具有行政和刑事司法权的公安机关,在*年中央政法委开展的“积案化解年”和省厅开展的“百日攻坚”专项活动中,认真分析研究信访疑积案件的特点、成因,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访疑难案件和信访积案的特点

        信访疑难案件是指信访案件受案后,受事实、定性、证据、法律适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虽经公安机关查证,仍难以结案的案件。信访积案是指信访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难以继续查证,长时间遗留积压下来的案件。调查分析表明,信访疑积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涉法性。信访疑积案件的产生,大多数是因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质量不高造成的,很多案件由于在办案初期收集证据不及时,造成案件无法进入法律程序。一旦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就会进行法律程序,信访疑积案件即可得到圆满解决,上访人员就会息访止诉,不安定因素也就得以消除。

        (二)可防性。大量事实证明,大多数信访疑积案件的产生同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紧密相关,只要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能够大幅度预防或减少信访疑积案件发生的。

        (三)艰巨性。有的案件由于取证不及时,造成证据灭失,再重新收集证据时,很多证人无法回忆起当时情况,造成定案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使案件无法进入法律程序,只有悬挂起来,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二、信访疑积案件存在的原因

        信访疑积案件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公安机关自身存有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办案民警对查办历史遗留案件有畏难情绪,特别是面对证据灭失或取证困难,尤其缺乏必胜信心;个别单位领导对信访工作不重视,对信访民警缺少关心和支持;队伍中存在服务群众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法律素质低,立案把关不严,办理案件不规范,随意性强,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问题时有发生;信访部门人员少、任务重,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信访案件管辖渠道不通畅,政工、纪检、督察、信访及其他公安业务部门都承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任务,导致各自为政,工作效率不高。

        (二)查处工作的措施不多、效果不明显。目前对案件的查处方式还只是以信访部门民警督办和亲自办案为主,也单靠信访部门一家进行监督、指导,从而未能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整体合力,也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工作措施目前只有包案、倒查等手段,成果也不十分明显。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刑事和行政执法机关,其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直接影响着公民合法权益。目前存在的执法随意、执法不公、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甚至贪赃枉法等突出问题,直接导致了信访疑积案件的产生。其表现,执政为民的思想树立不牢,执法态度不够端正,没有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没有认识做好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少数民警甚至个别领导法律素质、执法能力低下,导致案件定性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个别单位和民警工作作风粗浮,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不高。

        (四)部分当事人本身对法律法规含糊不清,造成频繁上访。一是少数群众对法律法规不清楚、不熟悉,自以为上访属合理要求,报着“能闹的孩子多吃奶”的心理,频繁上访;二是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也要求公安机关管辖;三是个别上访老户本属无理上访,但因多年上访形成的心理偏执,总认为是公安机关不积极给予解决,而频繁上访反映“问题”。

        三、解决信访疑难案件和信访积案的几点思考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做好信访疑积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贯彻公安部“南京会议”战略部署,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重要渠道,是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具体体现,更是公安信访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转变观念,依法治访,逐步实现信访工作法制化。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依法办案、依法办事已经成为社会各项工作的总体原则。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信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信访工作还处在较低的层次,其工作方式和指导思想还局限在过去的框框中,存在着政策代替法律,领导指示代替执法的现象,与信访工作形势的需要不相适应。如群众认为是刑事案件,但公安机关认为不够刑事案件,不按法律规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引导群众到检察机关申诉,导致群众长期滞留公安机关上访不止。因此,适应依法治国和公安工作法制化的趋势,转变工作观念,改变工作方式,实行依法治访是新形势下做好信访工作的重点。各级公安机关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和解决信访案件过程中,要首先考虑依法办事,通过完善工作程序,达到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目的。

        (二)加大初信初访的查办力度。信访疑积案件的产生,根源在于办案单位对初信初访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有失公正或工作不到位,致使大量重要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无法找到,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信访人逐渐失去耐心,对公安机关产生敌视情绪,形成信访疑积案件。只有加大初信初访的查办力度,将信访案件解决在萌芽状态,才是解决信访疑积案件的根本。因此,强化对基层办案单位查办初信初访工作的指导监督,从源头上遏制信访疑积案件产生是解决信访疑积案件的有效途径。同时,建立纪检、督察、信访三部门工作联席制度,实行信访案件督察审核和责任倒查制度,针对群众反映办案人员故意拖拉、办人情案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完善查办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信访疑积案件表面上看,已经不完全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和幅度,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很多案件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收集证据不充分,致使证据不足而不能进入法律程序。因此,只要收集证据工作进行到位,就能使很多案件从“死案件”变成“活案件”,顺利进入法律程序,达到息访止诉的目的。一是明确信访查办工作标准和实施细则,制定统一的信访规范卷宗。二是对案件实行包案制度。即市局、分局和业务处、支队的班子成员对信访疑积案件进行包案,并在包案过程中改进本单位的执行工作。三是充分发挥“信访案件协调会议”机制。即根据信访疑积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从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和存在原问题以及当事人控告申诉的焦点问题等方面进行“会诊”,确定解决案件的主攻方向和工作目标、责任人和时限。四是严格实行倒查制度,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通过倒查新产生的信访疑积案件问题和原因,制定下一步考核的重点和措施,努力减少信访疑积案件的数量。五是进一步加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尽一切可能丰富系统信息量,夯实信访基础工作。六是完善信访工作月通报制度,实现信访工作公开化,督促、指导基层工作。因此解决信访疑积案件必须要树立着眼于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树立信心和决心,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信访案件查办工作机制,形成法制化、制度化的良性循环。

        (四)强化考核力度,建立完善评估系统。考核手段作为促进查办工作的有力杠杆,在评估系统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评估系统包括建立评估的标准、正式评估、评估结果三个部分。因此,必须从建立评估系统入手,全力做好信访考核工作。今后工作的着眼点,一是建立长效机制建设的评估标准;二是建立疑积案件查办机制的评估标准;三是目标考核工作导向和杠杆作用必须由评估系统调整和修正。

        (五)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工作要长期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解决信访问题,另一手抓维护信访秩序。坚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上访。对有过激行为的,批评教育在先,依法处罚在后,达到处理处罚极少数,教育警示大多数,引导规范信访行为的工作目标。

        (六)牢记信访意识,做到讲透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有部分信访案件的产生并不是执法活动的本身,而是民警接待群众的态度和方法不当造成的,有的民警得理不饶人,认为自己做得对就用“有本事你就去告”、“愿上哪告上哪告”之类的话,刺激群众引发上访。所以,我们在处理信访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牢记信访意识,接待上访群众时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果、治之以法,耐心的解答群众的困惑和疑惑,尽量让群众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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