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能力的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尤其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信访形势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参与信访活动的主体成分趋于多元化,信访总量逐步上升;群众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处置难度加大;个体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进一步增多,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同时,信访工作也存在责任主体责任不明确,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信访问题积累较多,信访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这些都已严重影响党委、政府的形象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此,笔者就当前如何切实提高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能力谈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信访的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表现成因 1、在新时期,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扩大,一些企业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甚至不可避免地会倒闭破产。同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也进一步加快,一些传统产业面临调整。在此过程中,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信访及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增多,对抗程度也进一步加剧,预防和处理难度加大。 2、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较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仍相当突出,尤其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农民工和高校大学毕业生两个群体就业困难、大批建设项目上马引发征地拆迁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要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企业改制重组、涉法涉诉,一些竞争力不强的产业和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情况也会增加,下岗人员和就业压力一时难以缓解。 3、经济发展,产业开发、城市改建、房屋拆迁、农村土地被征用、一些地方农民负担重,持续增加收入困难等方面的信访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非法集资、股市房市投资受损、环境污染、城市公共服务与管理等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也在增多。当一些人自身的基本利益因改革的发展和深化而受到损害时,可能会对社会和政府产生强烈的不满甚至对抗情绪,一旦有人煽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这些问题如果认识不足,工作做不到位,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4、有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戒、强制措施等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不法行为没有及时改正和停止,都有可能引起社会集体信访及群体性事件。 5、有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个体和群体性反映信访突出问题不作为又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尤其是对越级的个人和集体上访,未能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等都有可能引发社会集体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提高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能力的思考 当前,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就是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表现得较为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各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依法稳妥处置,力争把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 1、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各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预防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解决涉及信访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各级领导尤其是“第一把手”对群众信访问题要亲自接待、亲自督导、亲自检查落实,达到人人受到“第一把手”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这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要建立“第一把手”接访制度和下访制度,正确引导信访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只有党委、政府和各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预防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2、凡是受理涉及到政府和司法各机关行政、刑事执法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对信访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问题要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处理结果、件件有明确的答复。如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各机关要认真做好复查、复核工作。同时还要告知信访人要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既要依法办事,维护信访群众的正当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3、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尤其是行政职能部门要提高对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重要性的认识。在职责范围内,对一些竞争力不强的产业和企业破产倒闭、劳资关系、企业改制重组、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用、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以及一些地方农民负担重,持续增加收入困难等存在的问题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要从社会多渠道了解民众信访动向,将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提前预警,防患未然。如果对发生损害信访群众利益行为认识不足或是措施不力或是工作落实不到位,就有可能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司法各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工作中,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沟通、协调。要对本地区可能诱发重大集体信访及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问题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预测、有预案、有具体处置措施、有应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注意发现苗头,掌握信息动态,并可能提前介入配合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把可能激化重大集体信访及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从源头上化解因利益矛盾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增强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众基础。 5、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中要公开办理,提高信访案件办理透明度。首先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处理信访案件,增加信访案件办理透明度,我们应积极推行信访案件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其次还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公示栏,对受理的信访案件经分流交办程序后,立即将受理时间、包案单位领导、具体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办结时间、办理结果等情况上墙公布,让来访群众一目了然,明白自己上访案件办理情况,让来访者对自己的诉求有一个明确稳定的预期。三是建立疑难信访案件督办听证制度,对一些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由信访案件的承办单位邀请信访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制部门举行听证会,监督信访问题的查处和评判疑难信访案件的处理,公开办理,增强调查处理的公信力。 6、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工作中必须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首先,坚持把信访工作寓于人大、政协、政法委和执法部门的监督之下。政府各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司法各机关要加强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刑事执法。善于寻找信访工作与行政和刑事执法的“结合点”,行政与刑事执法权力延伸到哪里,信访的监督就跟踪到哪里,特别是加强行政管理、审批、处罚以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执法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行政和刑事执法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违法违纪行为。其次,在信访中要善于发现政府各行政机关和司法各机关在依法行政和内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做到责任搞不清楚不放过,直接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绝不能怕得罪人或者有畏难情绪,而放松对信访问题的整改和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以维护党委、政府和司法各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7、要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各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要充分应用几年来我们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成功的经验,努力从源头上化解产生信访问题的矛盾。首先要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开通“第一把手信访”专线、“网上信访”平台运作流程,积极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有序、高效、优质的服务。其次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第三我们还要善于发现在信访体制、机制、工作方式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进,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是对信访的突出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是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久拖不决、或是对拒不办理以及拒不执行上级提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尤其是对越级集体上访等突出问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要严肃纪律追究,坚决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8、要切实重视信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干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水平。首先,信访干部要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能力。其次,要明确对信访干部的基本要求,概括地说就是:一是愿干、二是肯干、三是会干、四是能干。当前的问题是,由于对信访干部的基本要求缺乏足够的认识,以致一些单位对信访干部素质要求不高,导致信访工作效果不好,这在客观上就使信访队伍建设受到影响。因此,重视信访队伍建设,按照上述要求选好、配强信访干部,应当成为各级党委应尽的重要责任。第三,信访干部要学好专业理论知识,尤其要学好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只有精通业务理论知识,才能不辱使命,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有效开展信访工作。第四,各级党组织要对信访部门的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尤其是对信访干部要多一份关爱。他们是站在信访工作的第一线,信访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委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问题,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因此,各级党组织在对信访工作重视和支持的同时还要对信访干部生活给予更多的关爱,在具体工作中要把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有机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调动广大信访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还要为信访干部办好事、办实事,把党和组织上的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让广大信访干部更安心地干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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