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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发展的观点积极应对群体性事件

    时间:2011年08月20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群体性事件”是这些年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高频词,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为各级政府(特别是市级以下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重点。从历史来看,群体性事件历来就有,并非现时代的新生事物,但是,不少地方却不能很好地应对群体性事件,以致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政治后果。何以至此?各方论点颇多,我们认为,缺少发展的眼光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有些问题必须用发展的观点才能认识清楚,比如:群体性事件有无正面意义?为什么当下群体性事件很多?群体性事件会否出现新形式?当前和今后会有哪些新型群体性事件?等等。本文以扬州市维扬区为例,试对这一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的副产品

        要寻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良策,首先要对群体性事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有些地方,群体性事件一发生,有关方面便觉得如临大敌,在指导思想上认为不能发生群体性事件,于是在应对过程中便出现了隐瞒不报、方法简单、泛政治化等种种问题。其结果,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难预防和处置。

        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大体有两个不同维度,一是主观维度,二是客观维度。主观维度即情理维度,认为群体性事件最好不发生,甚至认为预防就可以做到不发生,这被批评者斥为“政治洁癖”。客观维度即历史维度,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正常的,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本文所持观点即属后者,但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正常”并不是指每一个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必然的,而是指一个常态的社会中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群体性事件,只不过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规模、烈度等各有不同。

        为什么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正常的?这主要是从发展的角度而言。历史是一条发展和进步的河流,而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必然要有条件与代价,群体性事件就是其要付出的不可少的代价,换言之,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的副产品。这个所谓的“副产品”如同硬币既可反观,亦可正视。反而观之,群体性事件为社会发展增加了成本,包括经济上、政治上的多种成本,这些成本要由政府、社会、个人来分担,从这一角度看,“副产品”就是“负产品”;正而视之,群体性事件属于体制外抗争,是“倒逼”政府、企业等事件主体进行变革的一种动力,是社会力量与权力主体的搏弈,其结果有正、负、零三种可能。尤其是那些频度高、烈度大的群体性事件更能受到政府、社会、学界的高度关注,更容易推进观念转变和制度更新,社会由此实现进步。典型的如孙志刚事件,它推动了中国将收容制度改变成了救助制度。群体性事件有助于反腐,如南京周久耕事件,这是其积极意义的又一体现。

        将群体性事件看成是社会发展的“负产品”,大多数人没有意见,而从正面来评价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引起异议。但是,要想预防和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就必须要客观对待它的正面意义。只是我们要追求的必须是社会力量与权力主体搏弈的正结果:政府改良、社会进步、公民利益得到合理维护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就此而言,我们甚至可以说,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这一点可以从西方的社会行动理论找到学理上的支持。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和矛盾均能在纯理性的制度范围内和很成熟的技术基础上得到完全解决,何况社会的发展本身又是动态非均衡的。

        当然,群体性事件毕竟意味着高代价,因此,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比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更有意义。承认群体性事件的可预防与我们所主张的“一个常态的社会中必然会发生群体性事件”并不矛盾。预防主要是基于“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的负产品”这样一个认识。从社会学来看,预防有两个层次,初级预防和二级预防。采取措施,使问题不致发生,这是初级预防,是预防的最高境界;在问题刚出现时就采取措施,不使其生长,这是二级预防,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从某种角度说,二级预防也就是早期的妥善处置。不管是初级预防还是二级预防,都有极大的意义,初级预防可有效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次数,二级预防可有效降低群体性事件的烈度。

        以上几点是我们研究群体性事件时要具备的基本看法。

        二、转型期社会群体性事件更易多发

        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是螺旋型的,每当转型期,社会矛盾就会集中爆发,此时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是暴力事件。我国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高发就与整个社会进入转型期有关。有人称我们现在经历的社会转型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转型期社会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旧制度崩解、新制度待生,原有的利益格局遭到相当程度的破坏,被侵害方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进行利益诉求,不得不采取激进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群体性事件就是一种激进的利益诉求方式。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关键的社会转型期,老问题、新矛盾迭出,比如与体制改革有关的职工下岗问题、与城市化有关的拆迁问题、与工业化有关的生产与生活的矛盾问题,还有劳资关系、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官场腐败等引起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和矛盾在现有制度框架以内难以获得较好解决,围绕它们很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从某种角度上说,城市化、工业化……也是风险化。而城市近郊和城市新区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和矛盾往往更多、也可能更严重,因为这里的社会转型更剧烈、更复杂。扬州市维扬区就是这种地区。

        维扬区的主体即过去的扬州市郊区,在本轮城市化之前,它与扬州城区边界明晰、职能有别。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扬州进入城市化加速推进时期,郊区于是就成为扬州城市扩张的主要区域,维扬区就成立于这一时期。郊区城市化、农民市民化、经济工业化是近二十年来维扬区发展的主旋律。这种发展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在其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和各种群体性事件。

        调查表明,最近几年维扬区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最多、最突出的是拆迁方面的。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农立国,但在现代化过程中,使农民变市民,提高城市化率既是政府的执政追求,同时也是广大农民(特别是市郊农民)的普遍愿望。就这一意义来说,拆迁是对农民的根本解放。但是,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拆迁会引起很多矛盾,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分析表明,绝大部分拆迁户(甚至是“钉子户”)并不是不愿拆迁(多年的集体主义教育使中国公民在公私关系上养成了服从意识),他们所要维护是自己的权益。与政府、开发商等比较会发现,拆迁户的权益往往不可能得到最大满足,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利益空间,拆迁户主要就是在这个利益空间中争取更多补偿,而另一方面,拆迁工作不透明、谈判双方权力不对称、政府公信力不足非常容易激化矛盾。

        孤立地看某一例因拆迁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其负面影响很大,但是综合起来看,社会确实也因此取得了进步。已施行的《物权法》和将要出台的“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这方面的最好证明。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发展的观点”。反过来说,如果在拆迁问题上没有发生大矛盾、大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在这一时期得到如此大的修改和完善。

        再举一个拆迁的例子。在城市化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民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的存在往往合理、合情但不合法,结果很容易遭致被拆的命运。被拆后,这些学校很难维权。位于维扬区域内的新星学校就是一所民工子弟学校,维扬路改造时,该学校被要求停办,结果引起上访。个别地看新星学校,确实使之蒙受了较大损失,但是,如果放眼全国,若干个新星学校的问题又“倒逼”政府开始重视打工子弟的入学问题并将其上升到教育公平的政治高度,社会由此实现了进步。

        就维扬区来说,工业化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另一重要诱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居民生活与企业生产的矛盾,二是劳资矛盾。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扬州市对城市空间布局做了大调整,维扬区兴起了新工业园区,大片农田被改造为厂区,城市化与工业化同步进行。在此过程中,居民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多了起来。比如在道路使用、环境污染等问题上,居民用堵路、堵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这些情况在维扬区相对多见。可以说,这些问题都是发展带来的。在劳资矛盾方面,由于这些年政府在招商引资上向资方倾斜,再加上相关法律制度没有及时跟进或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围绕工资待遇、工作环境而发生的工人维权类的群体性事件在逐年增加。

        维扬区基本上是新城区,但也有部分老城区(主要是梅岭街道),这是区划调整的结果。在老城区,体制改革和城市改造也会引起一定数量的群体性事件。举一个小例子,****年*月*日,梅岭街道工贸公司职工近**人,因公司集体土地被栽绿化要求补偿而到政府集访。

        三、新型群体性事件不断地随社会发展而出现

        群体性事件虽然在历史上一直都存在,但在不同时期其形式会有变化,比如封建社会农民起义比较多、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罢工比较多、我们国家在新时期群众上访比较多。这一情况要求政府和社会必须与时俱进,用发展的眼光去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大量事实证明,基层政府并没有很好地树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观。他们往往用旧思维去看待群体性事件,在“定性怪圈”里打转。贵州“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一些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总能看到当地政府这样匆忙定性的词语:“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众”、“黑恶势力幕后指使策划”……有鉴于此,中央加大了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央举办的各种基层干部培训班上,均开设了以“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为内容的课程。

        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和各级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日益重视,像“瓮安事件”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很难再出现,但是,社会发展而导致的新型群体性事件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比如某些城市因建设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引起群体性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近期广州因所谓的“推普废粤”引发“*•**”人员聚集事件,还有在学界闹得沸沸扬扬的“汪朱事件”等等。这些都是过去少发或没有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这里,我们重点讨论三种情况,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二是工人罢工,三是撤村撤组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我们认为,这三种情况会成为今后维扬区新型群体性事件中的重点。

        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会发生。而其中的一些负面“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在网络上,一个普通人就可能做到“一呼百万应”,用南京市委宣传部长叶皓的话说,所有网民都是“记者”,而且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极容易成为网络热点和新闻炒作的焦点。周久耕事件就是一个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常用的方法有跟贴、转贴、人肉搜索、评论、博客(微博)等。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强的“个性”,比如参与更容易、参与面广、传播力强、很多参与者处于隐身状态、预防和处置难等。从发展的趋势看,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率很可能在短期内要超过现实群体性事件,而且它还可能转变成现实群体性事件。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除了依赖现代科技手段,更重要的是加强信息公开。

        工人罢工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上是不会发生的,我国现行《宪法》即取消了罢工权,但是,改革必然使罢工权重新进入法律调整需要重点讨论的主题范围,****年的《工会法》虽然没有对“罢工权”做出规定,但是提到了“停工”、“怠工”等,这实际上是对“罢工权”的委婉表述。最近几年,事实上的罢工事件越来越多,这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维扬区的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很快,****年全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亿元,可比价比上年增长**.*%,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亿元,增长**.*%;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增长**.*%。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一定的劳资纠纷,处置不当,一般的劳资纠纷会转变为群体性事件。

        维扬区在城市化过程中原有村庄被改造成了城区,原有居民被改变成了市民,但是,两个“改”并没有彻底解决乡村城市化的问题。原来的村民在身份(户口)上变成了市民,但他们并没有在各类制度上同步市民化,原来的村组经济没有解体,一些挂牌的社区实际上还保留着村的部分职能。这只是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现象,随着未来的发展,这些问题都要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由农民转变过来的“新市民”来说,他们的最主要问题(养老、医疗)并没有在户口性质改变的同时得到相应的解决。将来如何把这些问题解决好,对政府来讲是一个考验。在这一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

        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群体性事件还会不断出新,我们必须保持发展和变化的观念,才能积极应对这些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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