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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强化公安法制工作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1年08月2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公安机关是国家一支重要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执法,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公安工作成效大小看执法,公安形象好坏看执法,公安队伍素质高低看执法,党和人民对公安工作是否满意看执法。公安法制工作贯穿于公安机关所有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规范、文明、理性执法起着不可忽视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不言而喻,加强公安法制工作十分重要。下面,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公安工作的体会,针对当前公安法制工作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谈一些想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内部执法监督责任人制度。

        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确立了内部执法监督责任人制度,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法律责任十分明确。这是强化公安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有的基层领导却认识片面,思想模糊,跟不上形势的要求,习惯把刑侦、治安等业务当作“铁拳”,一提内部执法监督,自然而然地想到仅仅是法制部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行动上也就对法制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出了事才要。孰不知,法制工作制度落实不力,会产生更多的执法问题,会挫伤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给执法质量的提高带来更大的危害。我们的体会是:凡是领导重视的单位,其执法质量就比较高,反之就相对差。我们知道公安机关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根据宪法和政府组织法,公安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可想而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加强对本部门的执法监督,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们较之法制部门的监督更直接、更便捷、更有效,并能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民警监督领导难、业务部门监督法制部门难、下级监督上级难、同级相互监督难的问题。这是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质量的关键所在,公安机关和业务部门领导应当责无旁贷地肩负起责任,全面落实内部执法监督责任人制度,强化层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并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法制部门工作,使法制监督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二、理顺关系,增强内部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合力。

        随着国家一系列涉及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内容或专项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做好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监督体系亦初具规模。从广义上讲,公安法制工作是对公安机关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监督等项工作的总称,内部执法监督是公安法制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而行使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权的部门包括政工人事、纪检监察、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这些部门从不同角度、各个方面进行内部执法监督。由于内部执法监督部门职责交叉,权力分散,规定不明确,遇到问题有时各自为政,有时又相互扯皮,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笔者认为,分清职责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法制部门作为内部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经过二十余年的辛勤耕耘,积累了宝贵经验,应充分发挥主干作用,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要求的职责范围,重点应放在法律审核、案件审核、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执法检查、专项专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质量考评等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工作上。督察部门作为公安机关一支新兴的监督队伍,是管警察的警察,监督权限较大,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实行的是“动态管理”,进行的是现场督察,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和检查,具体督察内容应是《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第4条规定。信访部门作为公安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倾听人民群众呼声的窗口,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具体做好接待受理和转办、督办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工作。政工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人事管理法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入口”、“出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等党政纪法规对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的警风、警纪进行执法纠查,主要是事后进行监督、纠正。各监督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互通情况,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监督,既要实施监督,又要接受监督。在内部执法监督主体中,法制部门是联系纽带,应当主动及时沟通其他监督部门,加强协调,建立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把监督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保证业务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

        三、归口管理,建立统一的投诉接待中心。

        按照相关规定,各内部执法监督部门以及业务部门,都有接待投诉的职责,实践中有些疑难复杂案件因怕麻烦、怕得罪人而引起内部执法监督部门、业务部门间相互推诿,使一些投诉人投诉无门,疲于奔波,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有时造成投诉人来回折腾,四处投诉,影响公安机关办公秩序;有的投诉人怕投诉无人重视,怕投诉无果而多头投诉,使几个内部执法监督部门或业务部门重复调查,浪费公安机关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甚至当出现不同结论时会引起投诉人的强烈不满,使公安机关工作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为了扭转这一不良状况,我们认为由现负有接待群众信访之责的信访部门统一受理所有群众的投诉(包含执法执纪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等)较妥当,信访部门受理后仔细登记,再按各内部执法监督部门职责转交处理、自行处理或移交有关业务部门处理并报结果,最后由信访部门统一向投诉人回复或解释处理结果。对于上级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直接转办或本级机关领导直接批办以及110指挥中心下达指令调查的投诉案件,各有关业务部门或内部执法监督部门,可直接办理,但要向信访部门登记备案,及时回复处理结果,防止重复调查情况的发生。同时明确规定相应的投诉受理、办理、处理、答复的时限、责任等具体要求,强化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建设。

        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法制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主管机构,承担着繁重的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法制工作政治性强、政策性强,专业性、知识性高,这都对法制队伍自身各方面提出很高要求,实践证明建设一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能适应越来越繁重任务的公安法制队伍,是做好公安法制工作的前提条件,有没有这样一支队伍,公安法制工作效果大不一样,公安工作效果大不一样。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公安法制队伍建设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公安法制队伍建设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单位领导真正重视不够,用时重要,不用时不重要;有的法制部门人员不整,年龄老化;有的法制民警能力不强,热情不高,不安心工作。因此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建设,进而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显得尤为关键。要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把公安法制队伍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标准配强法制部门的领导班子,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列席同级公安机关首长关于执法工作的办公会议,具备条件的可以高配。凡公安机关研究有关执法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全局性重大决策、重大活动要吸收法制部门领导参与,听取意见或建议。选调既熟悉公安业务又精通法律,年富力强,有实际执法工作经验的优秀民警充实法制部门,使法制民警人数的配备与本机关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提高法制民警的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激励他们干好工作。凡是德才兼备、表现突出的法制民警,要及时予以记功、奖励,大胆提拔使用,设置非领导职务要向法制民警倾斜。法制民警正常工作的经费、装备、办公设施等要落到实处,尤其是科技含量要不断加大,保障顺利有效地工作。法制民警要明确职责,转变观念,摒弃那些“监督是吹毛求疵”、“监督是跟自己的人过不去”、“监督可要可不要”、“监督是得罪人的事”等错误的思想认识,大胆工作,勇于捍卫法律尊严。要自加压力,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法律业务文化素质,规范自身行为,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自觉接受领导和广大执法民警的监督,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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