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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新时期公安交警部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思考

    时间:2011年08月2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公安交通警察作为一支专业的交通管理队伍,在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上极易被群众误解,甚至造成各种矛盾等不和谐的因素。如何不断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重大课题和主要工作,是实现公安交警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交警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此,笔者将结合本大队交管工作实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从分析影响交警部门警民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入手,谈谈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几点思考。

        当前影响交警部门警民关系和谐的六大主要因素

        1.交通执法环境日趋复杂。受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社会底层人员心态浮躁,少数群众生活压力加大,不满情绪高涨。面对错综复杂的执法环境,交通警察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方法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求,仍然用传统的管人方式去处理当前日趋复杂的执法问题,致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不仅难以实现执法目的,而且还会加重与违法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甚至诱发和激化社会矛盾。

        2.交通管理缺乏科学统筹。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一轮城市建设进入高潮,一大批重大市政工程全面展开,与此同时,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节节攀升,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由于我市老城区路网规划“先天不足”,致使路网构造不合理、停车场所缺乏、公共交通落后等先天性问题,群众不满意便将矛头指向交警部门。

        3.民警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当前,少数民警服务意识淡化,公仆意识不强,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有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纪律松驰、警容不整;有的民警工作方式“单一化”和“程式化”;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交通民警身上,但影响了交警队伍的整体形象,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与此同时,警力不足与头绪繁多、形势日益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比,往往是应接不暇,严重超负荷运转,导致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出现心情不平和、服务不热情的问题,既而也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4.群众对执法工作不理解。当前,群众期望值过高,总希望交通警察是万能的,既能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又能排忧解难、扶危帮困,一旦希望无法实现和满足,消极的看法就随之产生。同时,在频繁的警民接触过程中,一些群众由于对个别交通民警工作绩效的不满意,导致对整体公安交警部门职能作用的怀疑。

        5.民警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在日常交通管理中,一些民警执法中不同程度存在着“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整治、轻防范”的“四重四轻”现象,导致交警执法工作未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有的民警做群众工作能力不强,面对群众的非议责难,不善于与群众沟通,不善于及时化解群众的情绪,导致群众产生“交警只会查车子、开罚单”等误解。

        6.社会舆论常常有失偏颇。交警部门因职业的特殊性,日益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少数舆论媒体对发生在个别民警身上的问题,以点代面、以偏概全、无限放大,造成不明真相群众的误解,导致群众认识发生偏差,不能全面正确地看待和评价公安交管工作及交警队伍。与此同时,交通执法者与参与者本身是一对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就自然构成了部分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不满及对立情绪,甚至少数人恶意投诉、谩骂诋毁交通民警,警民关系日趋紧张。

        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五点思考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新形势下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课题。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中,公安交警部门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真正解决好交警队伍自身的问题,才能在更多方面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基层交警部门如何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谈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1.交通尊重意识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就要求我们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热情服务,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管理。而做好服务,首要前提是尊重人。尊重人,反映着公安交通管理的执法理念、价值取向,也体现着工作的态度,传递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尊重人,首先要求我们在交通执法管理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执法者与当事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主体,他的人格应当受到尊重。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的人格不受污辱,执法过程中,我们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每一个表情,不能有歧视性的表现。近年来,通过在处理的许多群众投诉中反映出,当事人对交通违法处理本身没有太大的争议,很多是因为我们民警的一句话不当,一个动作生硬,而产生不满,认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侵犯,非要争一个说法。孟建柱部长讲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同样也包含着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尊重人,要在执法中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当事人,他有申辩权、陈述权、申诉权、知情权、投诉权,还有要求听证、复议、鉴定、评估、检验等权利。这些权利我们在执法时都应合理地予以尊重。当前我们可以说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执法,环境变了,执法的对象变了,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如果我们还像过去一样,不听当事人陈述申辩,主观裁定,当事人就会不服。我们就会不断地受到当事人的投诉,警民关系就会离间,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损伤,政府的威信也会受到挑战。只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才能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2.转变执法理念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事,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新期待,要把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着力点,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弄清“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执法服务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一是要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要善于用和谐的思维来指导执法工作,善于用和谐的理念来处理社会矛盾,善于用和谐的方式来开展执法工作,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劝诫当事人自觉守法贯穿于执法行为的始终,最大限度地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如在交通执法方面,要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区别对待”,对酒后驾车、闯红灯、客车超速超员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必须严管严处;对于非故意或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影响较小的一般违法行为,因路网配套设施滞后引发的“违法停车”等则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消除违法行为、宣传教育、提示驾驶人为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引导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二是要推行“便民利民”服务。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难,在执法执勤中,尽可能地推出"上门服务、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益。如加强对学校、重点运输单位的管理服务,大力提高交警“窗口”服务水平,积极推行便民服务车、安全服务站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以实际行动和现实成效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群众对交通管理的新要求、新期盼,努力做到把交通管理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到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三是要强化警风警纪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驾驶员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员,对交警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深入机关、企业、学校等部门,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把各项业务流程置于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在批评建议中寻求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新突破。

        3.规范执法行为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交警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管理职能部门,交通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原则,规范每一个执法执勤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公不廉等问题发生,从根本上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一是要规范民警执法思想认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方便放在第一位,要在日常的交通管理工作中围绕“人性化”开展工作,着力纠正少数民警执法为民思想不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缺乏服务经济建设的大局意识等错误思想。二是要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公安部《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每一位民警认真学习《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培训手册》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手册》,通过全警学习讨论,使民警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三是要规范文明用语。坚持使用文明用语,坚决纠正语言粗鲁、恶语伤人等不文明行为。要通过加大对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力度,及时对民警执法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四是要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必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履职原则,必须做到执法程序严格,处罚标准一致、管理不循私情。

        4.提升执法质量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保障。当前,虽然大部分民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能学以致用,但有的民警对有关法律条款掌握得不够熟练,造成业务上力不从心,难以卓有成效地驾驭日趋复杂的道路交通管理形势,使部分群众对交警部门的管理能力产生怀疑,从而导致群众对民警的信任危机。为此,一是要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切实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迅速掀起“大教育”、“大培训”的热潮,以深入开展“短、频、快”培训模式为有效载体,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为重点,以切实提高全体交通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科技素质为目的,大力推动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公安交警队伍。二是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采取“以案释理”、“以案释法”等形式,强化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进一步健全民警个人和单位执法档案,完善日常执法考评和年度执法考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水平和质量。三是着力培养民警的执法技能,积极摸索执法艺术性。在现实的执法活动中我们民警所面对是不同阶层,不同水准,不同身份的交通违法行为人,这些人受教育及个人修养的程度不同,知法、懂法、守法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要在这种背景下做好执法工作,就必须在提高交警自身的敏捷的思维能力、善辨的语言能力和处理危机的能力上下功夫,做到因人而异,因情施策地做好交通违法当事人的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能坦率地承认自己的交通违法事实,敢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愿接受执勤民警的处理。

        5.加强群众沟通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桥梁。交通管理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公安交警在公安机关所有警种当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最直接,在日常工作中,交警应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沟通,才能赢取人民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一是要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组织民警走访农村、社区居民,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关注的交通安全热点、难点问题。同时,走访车辆单位和客运企业驾驶员,通过交通安全送课上门、发放宣传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广泛听取驾驶员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对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车管业务、交通违法处理等窗口服务方面的意见和诉求。二是要加强与交通违法当事人沟通。听取当事人对办案民警执法程序、执法态度的评价,发现并调处信访苗头,收集意见和建议,以避免信访案件的发生。三是要提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服务水平,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借助互联网、报纸、电视等舆论媒体,大力宣传公安交警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等,让社会各界群众共同关注交通安全,主动走访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交警执法工作关注的话题,加强与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沟通、交流,增进共识和理解。四是要加强与警风警纪监督员沟通。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等单位和客运企业及驾驶员代表,通过座谈和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提高全社会对交管工作的知情面、参与面和支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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