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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新时期公安机关的根本任务

    时间:2011年08月2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

        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是我国公安机关特殊性质决定的。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毛泽东同志在1950年曾经指出:“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既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维护和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长期的历史经验证明,公安机关只有自觉地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才能保持正确的方向,无往而不胜;而公安机关只有把维护和捍卫党的领导作为自己的使命,才能充分地体现出自己的性质和作用。这是它的责任,也是它的生命。警察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作为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这是天职。

        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其核心问题是维护政治稳定。争取执政地位并长期保持执政地位,是世界各国政党首先关心的政治问题。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围绕着如何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问题,艰苦求索,不断推进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一直把维护政治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我们认为,维护政治稳定,核心就是维护党的领导,捍卫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纵观国际风云变幻,放眼中国发展未来,维护政治稳定,将是公安机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使命。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并且不可有丝毫的动摇。

        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务求党的执政基础永不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在广大人民群众,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在于执政为民。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只是在于打击敌对势力,捍卫政权,同时在于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组织和动员群众拥护、维护党的领导。应当看到,警察作为执法者,它代表的是党的形象、政府的形象。如果公安机关的作为人民不满意、不答应、不支持,这本身就难以巩固执政党的基础,也就难以达到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目的。所以,作为一名警察,必须自觉地将自己置于人民群众之中,恪尽职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才能从根本上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律。公安机关作为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只有忠实于法律,依法行政,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是公安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对于公安机关的地位、作用,周恩来同志有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公安工作历来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利,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指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由此可见,公安机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是从公安机关所处的重要地位和所起的重要作用体现出来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维护国家的安定,维护社会的安定,这是警察天生的使命。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是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职能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从《宪法》到《人民警察法》都明确规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公安机关能否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充分地发挥出来,这不是工作到位不到位的问题,而是依法不依法、执法不执法的问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新时期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变革和发展是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进行的,各种社会矛盾必然会增加;加入世贸组织在给我国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我国的政治、经济带来新的挑战,必然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治安形势仍然严峻。所有这一切都证明,公安机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任务十分繁重。为此,公安机关的领导和广大民警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公安机关的建设,千方百计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大局的能力。

        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对于公安机关来讲,人民群众所要求的最根本利益就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改革越是深入,开放越是扩大,就越要把这个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社会发展目标的客观要求。在人的多层次需要中,除了生存需要外,第一要紧的便是安全需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财富的逐渐增加,对安全需要也与日俱增。安居才能乐业,乐业也会推动安居,安居与乐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很难设想在一个安全毫无保障的社会中,人类会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安居乐业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环境保障,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安居乐业,并非公安机关本身的职责所能涵盖,也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达成,但公安机关在这个环境的培育、实现和发展过程中,任务无疑最重。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安定、康乐的生活环境,能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必将凝聚人心,融洽党群和干群关系。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尽心尽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安全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

        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发展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随着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逐渐加快,公共事业发展方兴未艾,人民群众对提供新型的服务有不可抗拒的需求。毫无疑问,公安机关职能的定位,也应该随着人民群众需要的发展而发展。公安机关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力军,而安居乐业的实现要靠我们坚定地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应该看到,公安机关为人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人民群众期望安居乐业,这本身就为我们走好新时期的群众路线开创了广阔的途径。我们常说,我们的一切工作,就是为了让群众满意,而没有群众的安居乐业,我们就难以让群众满意。

        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诸多方面。其中,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使命和任务无疑更加繁重而艰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坚定不移地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作为公安工作的第一要务。公安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要着重体现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和优化行政管理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直接动力、直接服务、直接效益上;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树立指导型、服务型、沟通型的执法理念,学会运用便民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规范,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安机关不仅要做到传统意义上的爱民、助民等服务,而且要自觉地、优秀地依法行政。所以,只有在思想上认识到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题中重要之义,我们才能自觉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党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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