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警察产生心理应激的外部环境因素
外部环境因素给警察的心理带来比较大的影响,而这外部环境因素是有许多类型的。
工作应激的外部因素则主要有:
1、工作条件因素
工作条件因素包括数量工作超载、质量工作超载、(领导)人的决定、物理危险、多变的工作对象等。以刑讯逼供行为为分析对象,我们可以发现在审讯工作中引起警察工作应激的对应的这样一些外部因素:
第一,警力资源及其他侦查资源的供给不足所导致的警察超荷载工作是引发警察工作应激的重要因素,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此也无赘述之必要。超荷载工作所导致的可能后果是警察的身心疲劳。对大部份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警察来说,他们的苦衷或者托辞是,一边是不断的新发案件急待他们去侦破,一边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案件需要他们去审理,进一步地收集和完善证据,这种矛盾和冲突在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并之后体现得尤为明显,这可以称之为数量工作的超载。
第二,粗糙的前期侦查及落后的技术手段使众多的案件缺乏必要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庭判决三个诉讼阶段一致的证据标准———“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时对警察来说是个太高的工作质量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警察就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和代价,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质量工作的超载。
第三,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中一些领导人通常以个人的主观意志来为警察决定工作方案或目标,如定破案数指标、对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时间限制等。对刑讯逼供行为个体来说,一方面是数量工作的超载、质量工作的超载对其所造成的压力,另一方面是领导的指令给其施加的压力,其结果是烦恼和紧张的增加。
2、角色因素
警察在审讯中具有角色的多重性特点。从表象来说,警察是执法者,其代表的是国家的某种权力(刑事侦查权),以及作为执法者的角色所带来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和专政意识;另一个层面上,警察作为个体人,具有个体的种种特征,如情绪的愤怒等。在这两种角色之间,执法者的角色需要警察公正、冷静、客观;而在个体人的角色上,警察有时有其难以驾驭的情绪或性格。多重角色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致的是个体内心焦虑和紧张的增加。
3、社会环境因素
不理想的工作和社会支持体系容易导致个体的压力增加。对于警察而言,社会治安形势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其工作负荷的情况,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警察工作压力就大,反之则小。进入第五次犯罪高峰后,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一直呈严峻态势,近年来,对刑事犯罪的“严打”不再是一种阶段性的行动,而成为日常性工作,其在心理上的结果是给警察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社会环境失去缓和的特征,而代之以紧张。
4、职业发展因素
职业发展因素包括升职、降职、工作安全性及个体受挫的抱负心等。公安机关相对于其他行政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而言,警察所面临的工作安全性低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刑事侦查工作。除了工作安全性低外,警察还面临着巨大的升、降职压力,当个体的事业抱负受挫时工作应激极易引发。
5、家庭与工作相互影响
前述众因素使警察在家庭与工作之间很难很好地兼顾,时常面临剧烈的冲突,这种冲突既可能激发警察与家庭之间(如夫妻之间)的矛盾,也容易激发警察与公安机关及工作之间的矛盾。其在心理上的结果是警察个体的精神冲突和疲劳增加,家庭、婚姻冲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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