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事故演变成治安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区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人流量车流量也随之增长。城市交通硬件设施不断改善,但却无法跟上车流量人流量的增长,交通事故发生数量剧增。在急剧增加的交通事故案例中,出现了不利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苗头,即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争执后演变成相互殴打、聚众斗殴的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据调查,近三个月时间内,由交通事故演变成治安案件的事故达56起,其中*起是由轻微交通事故引起。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处理中,可以适用快处快赔方式进行处理的事故类型,即交通事故双方都有第三者强制险,双方财产损失各自不超过*元人民币,即可以适用。它属于最容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然而现实中却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不理智演变成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这样造成当事人双方陷入两败俱伤的境地,同时增加了交警和派出所警力消耗,不利于交通事故本身的处理。这种情况的出现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一、交通事故转变成治安案件的原因。
(一)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以暴力宣泄心中不满。发生交通事故大多由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过错引起的,其行为属于放任行为或者是明知会发生由于轻信能够避免的间接故意行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事故双方车辆价格差异玄虚,只要双方都存在过错,现行的事故赔偿办法是相互赔偿,而赔偿的方式主要是以修理为主。当中高档新车与旧的低档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是以修为主,相互赔偿的办法促使责任较小的中高档新车当事人的不满;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双方责任不同,只要是在*元人民币的车损范围内,都实行相互赔偿。必然会出现责任大、车损多的当事人赔偿责任小、车损少的当事人,造车责任小一方的心理不平衡。当事人双方为责任大小争辩不清时,为宣泄心中不满,以暴力取代争辩,法律意识抛至脑后。
(二)经济利益驱使,“地下交警队、地下派出所”干预,轻微事故扩大化。双方当事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大多数能理智地与对方进行心平气和的交流,将轻微事故化小、化了。然而,当事人一方由于受到交通事故惊吓,心理情绪难以稳定,要求对方除赔偿车损外,还要追加赔偿“精神赔偿金”,这种法律以外的“精神赔偿金”自然得不到法律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认可;同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会将发生情况告诉家人及亲戚朋友,一些不理智的家属朋友为出气、争面子与另一方纠缠、争打,以此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一些不法分子以“碰瓷”形式制造轻微交通事故,以此要求对方支付现金,获得经济赔偿。当不法分子的要求没有实现时,他们便动用暴力迫使另一方接受他们的条件,造成事态的扩大化。
(三)对事故民警责任划分不满意。交通事故现场责任划分难,当事双方不理解“快处快赔”方式。交通事故认定受到路况、车况、天气及驾驶人当时状况影响,事故发生后,往往是双方为自己的行为开脱。交警进行现场调解时,都不太愿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不能使对方信服。一些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理解“快处快赔”方式,觉得无法满足自己的要求。特别是一些受损的新车驾驶人,觉得以修理为主的赔偿方式不能令其信服。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一)培育驾驶员的“汽车文化”,注重宣传应对轻微交通事故方法,增强驾驶员认识交通事故本质的能力,改进和落实“快处快赔”机制。“汽车文化”是伴随着汽车而产生的,有关汽车和人之间的关系、思维,是驾驶人处理驾驶过程中的行为指导,良好的“汽车文化”可以营造出良好驾驶环境和和谐气氛。永州市区在按照*万人口建设过程中,需要改进交通硬件设施,同时也需要培育出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本地“汽车文化”。提升驾驶员综合素质,包括驾驶机动车的技能,更应该包含一种处理人和车、车和车之间关系的“汽车文化”;加大宣传力度,将具有典型性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公示出去,将交通事故演变成治安案件的负面典型曝光,营造出人人都应当理性面对交通事故的社会氛围;通过宣传驾驶人遇到交通事故时的简易处置方法,培养驾驶人理性处置交通事故的思维。轻微交通事故可以通过随身携带的相机、手机拍摄现场照片,保存事故证据。将车辆移至路边不影响交通的地方,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直接负责对方车辆的交通事故损失;另外,虽然永州市交通事故的“快处快赔”机制实施了一年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不被交通事故当事人所熟悉、接受,需要在便民措施上进一步改进。坚持“快处快赔”便民、利民的原则,将这项有利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利于城市交通管理的实事落实好。
(二)区别对待演变性质,严厉打击“地下交警队”“地下派出所”等违法行为,还原交通事故处理本来面目。要区别交通事故演变成治安案件的性质,对于故意以“碰瓷”形式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对于涉黑性质的干预处理交通事故行为,交警部门应当协助派出所、刑警大队进行联合行动,坚决打掉具有黑恶性质的“地下交警队”“地下派出所”。提高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出警速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了解事故情况及动态,使事故双方能将怨气保持在控制的范围内。同时,永州市在向100万人口城市管理模式转变中,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试学、试行*多警钟联合路面安全管理模式,将交通警察、巡逻警察及派出所民警进行集中路面布控。
(三)加强路面巡逻力度和密度,发挥电子警察和电子监控设备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轻微交通事故,将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化解。目前永州市城区碍于交警警力有限,市区范围内主要的路面交通管理方式是在繁华十字路口的交通岗亭定点检查,即将所有路面警力安排在重要的十字路口上维护高峰时期的路面交通秩序。在发挥原有警力的基础上,可以发挥交通协管员的作用,形成交通管理的点、线、面布局。落实定点严查与机动巡逻排查的路面交通管理模式,将有限警力布置合理,定点严查以杜绝交通安全隐患。机动巡逻排查可以及时发现交通事故,提高了群众的见警率,满足了市民的交通管理需求。
(四)提升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业务素质,学做、做好群众工作,让驾驶人双方在法治、理性的层面上处理好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驾驶人双方对交通法规有一定的了解,都试图从各自的角度为自己的行为开脱。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业务素质,通过现场分析事故责任的大小,让双方当事人从心里接受自己的过错,为下一步的工作奠定基础。这其中有业务素质的要求,更有做群众工作的要求。永州市区直属交警大队中,多以部队转业军官和公务员考试录取的大学生为主,缺乏公安交通管理科班出身的人才。对部队转业军官及公务员考试录取的大学生缺乏统一的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师傅带徒弟式的传授方式缺乏系统性和严谨性。需要加大对新进入公安交警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交通事故处理培训。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能用法治的方式,理性的思维来处理好交通事故。
总上所述,交通事故演变成为治安案件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有些因素通过人的努力是杜绝和消除的。交通事故演变为治安案件,这种处事方式冲击着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永州城市大发展过程中,这种畸形的处理事故方式应该得到遏制,同时更需要各方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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