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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公安交警经验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不足

    时间:2011年08月3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今年*月中旬,公安部交管局在*召开了“全国公安交警系统三基建设现场会”,与会领导和同志对*交警“三基”建设的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笔者曾于*月下旬随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考察组实地考察了*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深深体会到*交警之所以能够走在全国交警前列,得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执法理念先进,他们的执法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要求,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愿望,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他们相比,最关键的差距是执法理念上的差距。

        执法理念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念,是基于对执法功能、性质和基本模式不同理解的价值观念。它是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作用于执法人员,从而形成“行动中的法”,它是执法实践的重要因素。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其重要意义在于任何的执法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系统的执法理念作为基础和依据。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下的执法实践可以使执法活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错误的、落后执法理念指导下的执法实践必然使执法活动陷入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的局面。笔者认为,*交警的成功,至关重要的是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指导。他们的理念可以概括为:“心中无群众,不配当交警”的执法为民理念;公安交通管理要与党委、政府领导意识同步,要主动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大局理念;交通管理要“经常抓、抓经常”的常态管理化理念;“要管事,但不能管出事”,“执法进退自如,游刃有余”文明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注重细节,管出品位的“精”“细”化管理理念;“*交警只有一个,*交警只有规范动作,没有自选动作”的规范管理理念。*交警的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在公安交警系统的具体化,*交警的实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为全国交警系统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近年来,我市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开展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广大交通警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可喜的变化。各级领导对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理念的必要性有了一致的认识,服务经济建设的自觉性有所增强,公安交警执法规范正在逐步完善和落实。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和民警没有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对如何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落实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没有进行认真地思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一些单位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联系实际不紧密,工作发展不平衡,整体氛围不浓厚,规定动作不落实,教育成果不显著的问题,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有以下八种表现:一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执法为民”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深入警心,变成民警的自觉行动,还没有把“我为交通管人民”变成“我为人民管交通”。二是主动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强。就交通管交通,没有跳出交警看交通,对全市中心工作,全局中心工作关心不够,了解不多,工作比较被动。三是部分民警执法责任意识缺失,敬业精神减退,出工不出力,在岗不作为,办事久拖不决,效率低下。四是执法指导思想上存在“四重四轻”的问题。即: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重集中整治轻日常管理。五是片面理解严格管理,执法不考虑受众心理,不注重执法技巧,不关心执法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不注重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认为“法条至上就是严格执法”,简单、粗暴执法,管理和服务上存在冷、硬、横、推的现象。六是曲解“人性化执法”,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不敢依法大胆管理,大胆整治。七是主动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还不够。八是执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不同单位、个人之间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处理的方式大不相同,处罚标准悬殊太大。

        以上问题的产生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极左思想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公安工作过分地强调了专政职能,弱化了服务社会的职能。二是封建思想遗毒的影响,特权思想作祟。三是队伍理论学习不够,认识能力不高。四是科学、规范的执法考核评估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五是执法环境的影响。

        当前,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应当借鉴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从六个方面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我市公安交警系统“强三基、创省优”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成果转化为“强三基、创省优”的强大动力,使教育的成果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中显现出来。

        一、纠正民警中存在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我为人民管交通”的理念

        要切实解决民警中存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一阵风”,是空谈理论,对于指导基层交通管理工作没有多大意义的错误认识。要针对民警的思想实际,用鲜活的事例教育民警,使民警认识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确实实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制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英明决策。要让民警明白“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也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所在。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我为人民管交通”的理念。——“我为人民管交通”,必须“深怀爱民之情”。做任何事情,感情有了,态度就好了,办法也会有了。作为人民警察,我们一定要深怀感情,如同爱父母、兄弟姐妹一样去爱人民,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从每个工作环节上体察民情、尊重民意、集中民智、亲近民生;一定要深怀感情,关心和感受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所望,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一定要深怀感情,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我为人民管交通”,必须“恪尽为民之责”。公安交警时刻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是要尽可能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要积极整治交通秩序“乱点”,科学组织道路交通,保障道路交通秩序良好。要提高车管服务水平,让群众得到热情、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自防能力。——“我为人民管交通”,必须“善谋利民之举”。要在交通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要换位思考,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道路交通管理上多为群众排忧解难,多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二、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道路交通管理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公安工作大局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交警部门的主要领导在向我们介绍经验时提出:城市交通管理者的意识要与党委、政府领导的意识同步,有时甚至要超前,要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放到城市管理的大格局中去谋划,要积极主动地在职权范围内解决问题,不能等问题发展到人民群众不满,各种媒体关注,党政领导批评时再去解决。否则,就会吃力不讨好,还不利于为解决问题争取有利条件。所以*交警提出“抓经常、经常抓”的管理理念,往年他们取缔人力车,采取搞集中行动的办法,收缴数万台仍不见效。去年开始他们要求民警在日常管理对交通违法行为必须“零容忍”,对人力车一旦发现严格取缔,通过每个民警每天坚持不懈地努力,目前已经收到了非常明显的效果。他们由此提出,*交警今后不搞集中整治,搞整治先问责。这给我们一个启示,虽然许多交通管理问题或与交通相关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起来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但如果我们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履职尽责,即使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也能为解决问题创造条件,至少可以得到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如果我们遇事不首先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而是讲客观,谈条件,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局面,为民执法就无从谈起。

        三、引导民警树立正确的执法价值追求,消除各种腐朽思想对民警执法工作的影响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民警执法不公,就失去了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就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就违法,也就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局面。当前,公安交警部门在执法中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摒弃那些腐朽的、落后的执法思想,消除公权至上、权利本位、特权思想、利益驱动、畏强欺弱等等思想对民警执法的影响。要教育民警注重执法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让民警认识到:执法效果与政治、社会效果具有自身的和谐统一性,法所包含的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与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所追求的价值是一致的,脱离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所谓“执法效果”是不存在的。我们应当准确、完整地理解严格执法的含义,明确严格执法不是照搬照抄法条,不是简单地地套用法律,而是运用法律,将法律精神与社会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法所蕴含的服务社会、服务人类的价值得以全面实现,这才是严格执法的意义所在。要让民警做到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统一。要坚决克服那种僵化适用法律,忽视党的政策灵活指导作用的倾向,也要防止借口有政策而不严格执法的现象,要善于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为大局服务,取得最优的执法效果。要使民警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增强公正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觉地把每一项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之下,正确、合法、合理的运用执法自由裁量权,克服交通管理执法中的随意执法、以言代法、重实体、轻程序等等现象,确保公正执法。

        四、建立科学的执法考核评估奖惩体系,保障各项执法活动的规范运行

        保障民警严格、文明、公正、规范地执法,必须建立与公务员考核相衔接的绩效考核体系,把民警工作的绩效作为考核的重点,不能单纯地以民警工作的量为考核的重点。坚决防止下达罚款指标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现象。在这方面,*交警创造地“四报”考核法,得到了公安部交管局的高度评价。他们的做法是:在细化每个岗位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的基础上,从每个民警开始,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工作,最后由支队组织评价并通报结果的办法。这种考核方法,促进了基层单位之间的竞争,在队中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氛围,激发了基层的活力。他们对每一个岗位都编制了岗位说明书,对这个岗位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对每个岗位都制定了详尽的考核标准,其标准与公务员考核相衔接,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德、勤、廉”的考核制定了相对统一的标准,对“能、绩”的考核则结合每个岗位的特点,进行细化。不同岗位之间,因工作难易设置不同的难度系数,尽量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他们还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民警日常考核,建立了“网上考核系统”,民警和各个层次的领导都能在网上进行自评、互评或考核。考核的结果每月奖惩兑现,并与公务员考核等级评定、干部任免挂钩。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也应当按照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制定的执勤执法规范、事故处理规范、车管工作规范等等规范,细化每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订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和单位执法档案制度,使各项执法活动都有章可循,使每个民警的执法质量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比较,使执法质量考核的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

        五、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推行道路交通管理“阳光作业”

        应当在更广的范围内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经常和他们保持联系,确保他们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在采取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和制定区域性交通组织方案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保障群众对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知情权和意见表达权。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执法公开制度,扩大执法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对群众投诉、举报、涉法涉诉信访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的工作机制,确保群众的监督落到实处。增强内部执法工作透明度,完善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完善执法检查、案件审核把关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解决只纠案不纠人,边纠边犯的问题,确保各项执法制度落到实处。

        六、加强民警基本功训练,提高民警为民执法的本领和技能

        要通过坚持开展“业务能手”、”服务之星”评选表彰活动、积极培养业务骨干等形式激励民警主动钻研业务。注意发掘和提炼基层工作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民警执法技能培训,尤其是如何与群众面对面执法等方面的培训,从细节抓起,从一言一行抓起,使民警真正达到“三懂五会”的要求,达到各种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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