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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基层交警如何做好交通事故信访工作

    时间:2011年08月3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发展迅速,道路交通也日趋繁忙,人流、物流、机车总量、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员人数急剧增长,轿车家庭化的时代已经来临。机动车为人类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交通事故涉及到千家万户,就成了全社会十分关注、敏感和热门的话题。在当前社会转型、思想活跃、价值多元时期,如果我们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或者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当事人不满、猜疑,进而引发信访、上访,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社会面很广,工作对象人员也十分复杂,特别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表现尤为突出,从近几年的信访工作来看,交警是公安机关信访问题较多的警种之一。在构建和谐交通、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静下心来,透过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看看我们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还存在哪些不足和可完善的方面,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质量的同时,尽量把交通事故信访案件解决在基层,为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类型分析

        1.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文,其定性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群众的满意程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也成为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

        2.针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近年来,一些车辆驾驶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开车逃逸、弃车逃逸,或将伤者送医院后逃逸,甚至将伤者抛至荒郊野外后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案件不能及时侦破,引发受害人及其亲属到处上访,类似的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也比较多。

        3.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大部分信访请求事项都直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反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信访案件较为普遍。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赔偿标准的计算、赔偿的调解和给付等问题的不同看法往往成为引发当事人信访理由。

        4.反映执法办案不规范。在群众的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信件反映办案民警出警不及时,勘查事故现场不细致,调查取证不认真等执法问题,有的在反映民警存在上述问题,并导致发生逃逸案件或者逃逸案件久侦未破、案件事实不清楚,事故认定不准确等。

        5.反映办案民警态度问题。在群众的来信中,也有一部分信件反映办案民警态度差,作风粗暴,接待群众冷漠,解释工作不耐心、不细致,存在“冷、硬、横、推”等问题。

        二、透过信访案件看交通事故处理存在的问题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规范、不严谨。主要表现为:一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基本事实叙述不完整、不准确,或者不清楚,采取模棱两可的表述,不能清楚地陈述事故的基本事实。二是对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不准确、不确实或者打印校对不认真,以至出现严重错误。三是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表述不准确、不完整,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影响严重程度等未表述,引起当事人不同的看法。四是认定没有比较规范、统一的规则,有时候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不同的看法。

        2.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查不及时、久侦未破。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出警处置不及时,或者事故现场勘查不及时、不认真,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线索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失去侦破时机和线索。二是对弃车逃逸的案件,没有及时走访群众,及时寻找目击者或知情人,事故现场勘查后,不能及时通过事故车辆查找车主或者肇事人。三是对一些逃逸案件,没有组织警力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导致线索失效、证据灭失,失去侦破时机。四是到达事故现场后,不能及时控制肇事者并查明其身份,或者事故认定前没有采取措施,事故认定后反而让肇事者借故逃逸。

        3.交通事故案件处置不及时、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接警出警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后勘查现场不细致,调查取证不仔细、不认真,造成证据灭失。二是办案不规范,有时只有一名民警出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三是现场勘查不规范,不及时走访群众,调查了解,寻找目击者或知情人,有的不及时控制肇事人并查明其身份,导致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或者形成肇事逃逸。四是调查取证不及时,事故现场勘查后对当事人、目击者或知情人询问不及时,不能在第一时间调查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导致事后调查取证难或者失真失实。

        4.办案民警接待群众不耐心,解释工作未做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在事故现场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度以及需要带的证件、材料,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群众来处理交通事故,由于证件、手续不齐全,办案民警又不给予办理,造成群众来回跑的不必要浪费,容易形成群众的误解。二是面对群众的询问,办案民警“有问不答”或者仅仅停留在群众问什么就答什么的层面上,没有抱着一种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耐心地将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度、法规、注意事项等详细地告诉群众,造成群众处理交通事故一知半解,甚至不知如何处理。三是对当事人或者亲属提出的要求,不合理的,不能给予细致的解释;合理的,又不能满足,造成群众的误解。四是有的办案民警接待群众工作方法简单、对待当事人态度蛮横粗暴,对群众询问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简单一句“处理程度墙上有,你自己看”就了事,给群众造成“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印象,引起群众不满而上访。

        三、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引发信访案件的原因分析

        1.交通事故认定缺乏统一的认定规则。由于法律的概括性、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的多变性和实际状况的复杂性,以及人为等因素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使得交通事故认定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甚至引发了争议。为规范交通事故认定,全国部分省市先后制定了本地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确定标准、规则,给当地准确作出交通认定提供了规范的依据。但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实施相应的规范,交通事故认定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依据办案民警或民警集体判断来确定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责任。缺乏统一认定规则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有时候很容易产生不同的意见,引发不同的看法和争议,不理解的群众有的就往往采取信访途径试图更改事故认定,从而引发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产生。

        2.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工作重视不够。有的领导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工作看成是一项基础性的群众工作,从人力、经费上给予足够的支持。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发生后,领导对案件关心和支持不够,有的甚至没有过问。有的以警力和经费紧张为由,不组织开展有力的侦查工作,以致一些逃逸案件失去侦破时机;有的线索掌握了,但没有及时组织警力进行深入的调查、侦查,导致逃逸案件久侦不破。因此,由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无法或者不及时侦破逃逸案件或抓捕犯罪嫌疑人。

        3.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办案不规范。在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些交通事故案卷存在办案不规范的现象,如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办案民警回避的权利、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受过公安机关处理、口头传唤没有填写当事人到案、离开时间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传唤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通知家属又不在24小时内将通知书寄送当事人家属、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超出时限等问题,这些执法不规范、不执行程序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4.办案民警宗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从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看,很多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归根到底是我们个别民警缺乏对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感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薄,对工作、对群众的责任心不强,不能从人民群众的立场思考问题,以管理者自居;对当事人的询问没有认真对待,敷衍了事,解释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对群众的不理解或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没有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而是一推了事,甚至态度蛮横,导致对民警的误解进一步加深,从而引发当事人信访或者采取极端措施。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健全最终导致群众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不理解,甚至误解,从而引发交通事故信访案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部分地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未成立,以至于一些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或者赔偿,而把责任推到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民警身上,引发交通事故信访。

        四、减少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1.加强交通事故处理队伍建设,全力打造事故处理专业队伍。近年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提出的要求和办案质量也越来越高,加强交通事故处理队伍建设,全力打造交通事故处理专业队伍越来越成为迫切需要。一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要年轻化。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工作压力大、任务繁重,工作要求逐年提高,工作节凑快,生活无规律,要把一些年纪轻、好学习的青年民警充实到基层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使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年轻化。二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要知识化。要将一些政治过硬、文化素质高的民警充实到基层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去,充实基层单位的实力,增强基层队伍的活力,提升基层单位的战斗力,从而提升交通事故岗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要专业化。结合《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各级交通事故处理岗位都应当着眼于建立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交通事故处理队伍,并把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分成初、中、高三个等次来进行管理,区分管理,实行年度考评考核制度,切实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对因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换岗的,应事故征求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主管领导、部门的意见,确保交通事故处理专业人才队伍稳定。

        2.狠抓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培训,迅速提高办案民警执法水平。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民警的资格分为初、中、高三级,交通事故处理民警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资格,不同的等级资格的民警每年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评。因此,各事故处理岗位应当以此为契机,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管理办法,强化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迅速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笔者认为,要结合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苦练基本功,通过培训,迅速提高办案民警执法水平。首先,通过“以案说法”、“大练后比武竞赛”、“案卷文书质量评比”等活动,引导民警参加岗位练兵活动,促使民警自觉提高业务水平。其次,通过“模拟演习”等形式,组织民警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运送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等预案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民警处置特定案件的能力和技巧。第三,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教育培训。结合落实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分等级、分类别,有针对、有计划地对所有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进行一次集中脱产教育培训。对具有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民警,要重点加强现场勘查技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运用、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调解等内容的培训,着重提高民警处理一般交通事故、简易交通事故的技能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对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的民警,要重点加强事故现场痕迹的提取与鉴定、车辆检验鉴定、证据审查等内容的培训,着重提高民警处理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技能。第四,开展练兵比武。通过练兵比武,选树一批执法办案先进单位和标兵,以上鼓舞土气,调动民警自觉抽调执法水平的积极性。

        3.建立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查机制,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结合集中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专项行动,综合分析近年来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研究找出发案规律、特点和内在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落实预防措施,遏制和减少逃逸案件的发生。首先,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查破工作机制,积极与刑侦、检察院或相邻交警部门的联系,建立相互之间的协作机制。其次,制定全市查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形成有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第三,成立全市查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领导小组和专业追逃工作队,保障警力,加大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查破和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交通事故逃逸犯罪活动。第四,适时在辖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严打追逃专项活动,严惩一批逃避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维护交通法规的严肃性。第五,落实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奖励制度,对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现在的制度和方案给予适当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立功受奖条件的,积极为其申报立功受奖,提高民警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查破率,力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破率达到80%以上。

        4.规范交通事故执法办案行为,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质量。要深入贯彻执行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规范交通事故执法办案行为:首先,要严格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执法办案的跟踪监督,随时把好案件质量关。第二,严格把关,切实抓好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材料,从案卷文书、材料上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加强对通事故案卷文书、材料的检查,严格把关,切实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质量和案卷文书质量。第三,进一步规范、统一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借鉴先进地市、支队的经验,规范事故处理民警的事故认定工作,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范,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规则、优先规则,减少事故认定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影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四,建立和完善法制员审核制度、值日警官制度、执法资格认证制度等“三个制度”,大力推进规范执法活动,提高民警执法水平。第五,规范办案民警的语言,制定处理事故时使用的文明用语和禁用的语言,倡导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常用“请”字、“您”字,禁用民警“不服你去告!”等。

        5.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法律意识。各基层交警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五进”宣传,加大对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现许多群众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认识还停留在原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上,认为当事人没有对其损害赔偿完毕交警就能放车,或者认为交警对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完毕后放车是被对方收买,交警化学变败,办人情案、金钱案。因此,各基层交警部门在开展“五进”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中,要注重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理解和认同,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对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6.加快法规政策建设,消除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不和谐因素。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形态千变万化,个案的复杂性、随机性大,因此,要不断分析事故处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找出规律性,通过地方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切实解决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矛盾,消除交通事故不和谐因素。一是深入调研,加强论证,及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规程,迅速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切实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二是通过开展广泛的调研,研究制定适合我区标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或者规则,减少交通事故认定人为因素的影响,切实提高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开性、公正性。三是加快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立法工作步伐,完善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制度。

        7.建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责任制,增强办案民警责任感、责任心。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职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岗位职责进行分解、调整,形成每个民警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到人。同时,明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责任,交警大队、中队主要领导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个体责任人,办案民警为直接责任人,层层分解责任。同时,建立交通事故处理错案追究制度。规定错案追究的范围和原则标准,倒查的方法和时限,办错案应负的责任。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存在执法过错的,坚决按照规定追究办案人、审核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通过建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责任制,增强每个岗位民警的责任感和责任心。

        8.建立交通事故信访机制,加强警民沟通联系,共建和谐警民关系。要积极建立交通事故信访工作机制,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交流,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建立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现:一是制定并贯彻落实交通事故处理信访案件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协同政工、纪检、监察处理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二是严格落实公开接访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明确民警、领导的工作职责,切实把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好,认真热情地接待每一名来访群众,保障信访工作渠道畅通,及时解答群众的提出的问题,使群众满意,体现公正、公平、便民、效率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群众信访率。三是定期对信访案件进行分析,找出工作中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切实转变作风、改变工作思路,主动接访和处访,力争把信访问题都解决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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