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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如何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辩证统一

    时间:2011年08月3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在以人为本的和谐法治环境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和谐辩证统一,是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努力追求的终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现代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公安交警作为承担着交通警保卫、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办理车驾管业务等公安行政管理执法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车辆、驾驶人以及道路流量急剧增长,交警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工作量加大,如果处理不好,群众就不会满意,甚至反感,更谈不上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以津市交警大队为例,虽然每年要处理违法行为*万多起、交通事故近千起、警保卫**多起、车驾管业务*万多起,却没有发生一起群众有效投诉,每年的效能和优化环境测评也名列前茅。这主要是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打造执法规范亮点,走出了一条特色之路,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去年被公安部确定为部级示范大队。

        一、当前公安交警执法规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规范执法应该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有机统一的纽带,只有以规范执法为前提,才有可能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但目前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公平公正、规范执法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一是外界环境对公正执法产生影响。*、人情网、关系网错综复杂,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仍然给交警执法带来各种困扰。现在有的部门仍然存在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由,限制干扰民警上路执勤执法。一些党政领导“打招呼”、“提要求”,甚至有些地方出台一些政策,明文规定不准查处重点企业车辆超载行为,对这样一些货车超载、超速、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再加上地方党委、政府还经常安排交警从事非真正意义上的保卫活动,使本来繁多的业务工作不堪重负,直接影响交警部门正常执法。*、交通法律法规对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成本过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衍生的实施条例,对超载、超员、超速、无证无牌、报废车辆上路等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规定了给予少量的金钱处罚和极少数行政拘留外,没有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导致人们对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屑一顾。虽然《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有规定,但实际审判中,只要积极赔偿到位,一般也会判个缓刑,就是死伤人再多,财产经济损失再大,最高也只能判处*年有期徒刑。醉酒肇事虽然最高法院出台了审理意见,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处死刑,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等等这些,由于当事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付出的成本过低,不足以震慑。*、舆论影响导致交警执法难。由于交警执法涉及层面广泛,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喜欢捕捉一些表面现象,主观臆断,特别是对当事群众反映交警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效率性、合理性等原则性问题喜欢“艺术加工”,往往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对交警执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导致交警发生信任危机。再加上少部分民警本身素质低下,不能胜任执法能力,时不时地做出一些“惊人举动”,让媒体更加青睐。这样给交警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人们遵纪守法的交通意识不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人们来说,虽然是一种护身符,但人们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不理解和低水平的认知状态,一些人长期以来对交通违法方面的观念都只认为是一件小事,不能“登大雅之堂”,违点法无所谓。*、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导致执法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机动车保有数、驾驶人数量、交通出行的激增与道路通行能力的不相适应;公共交通发展与群众出行需求存在矛盾;穷肇事、肇事逃逸等未能赔偿到位而引发的信访上诉,甚至堵路堵桥事件;公然暴力抗法、暴力袭警事件,都给交警执法带来了风险,致使民警执法增大。

        二是受内在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少数民警综合素质不高。极少娄民警滥用手中的权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知法犯法,“进口”把不住,“出口”疏不通。少数民警不愿学习,啃老本,还是沿袭原来上路“招招手、撕罚单”的简单模式,还有少数部分民警上路执勤执法缺乏主动性和责任心,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管控能力还存在不足,影响了部分群众对法律和交通民警的信任;不按规定程序办案。很多民警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办案程序和规定不注重,不学习,仍凭老经验办事。*、警力增加与交通管理业务量不相适应,有的地方人均管辖几十公里路,几百台车,致使路面见警率不高,管理率不高。*、经费保障不足,待遇低。虽然现在国家已经将交警纳入吃皇粮的范畴,但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基层在短时间不能到位,导致经费不足,装备落后,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对策与建议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两者同等重要,互为因果,互为包容,法律效果是产生社会效果的动因或原因,社会效果是公众对法律效果在社会上的一种评价,两者间相互协调共同结合,对整个执法效果起到了良性的推动作用。决不能顾此失彼,轻重不一。

        (一)民警综合素质是实现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关键,必须通过各种有效举措全面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队伍整体素质状况是决定执法水平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助推器。所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尤为迫切和重要。要根据民警的职业要求和特点,着重抓好培训教育,从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政策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入手,通过切实可行的培训措施,全面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强化民警职业自律。一是要注重加强理论系统学习。只有经常性的加强民警的理论学习,才能使民警“强身壮体”,不断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要通过制订培训计划,按照执法理念、业务技能、相关法律法规三个方面开展培训练兵工作。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纪律作风整训,强化警容风纪,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把“规范执法我负责,我的岗位零投诉”根植于民警头脑,落实于民警行动,自觉贯穿于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执法环节在培训中以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三程序、两规范”为重点,就法律法规“一口清”题库熟记熟运用、执法用语和指挥手势规范、平时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培训,解决部分民警的业务水平低与执法工作不相适应的矛盾,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行全员培训、分岗轮训、随岗培训,走出去请进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以案说法,现身说法,进一步强化民警遵纪守法意识;还有加强民警的礼仪知识培训,让其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都做到文明礼貌、形象良好。通过多样化培训,改善民警执法形象。三是要经常化的开展考试比武。考试比武是检验、促进和巩固民警知识的最有效手段,特别要注重教育培训与实战应用相结合,按照“岗前岗后就是练兵时间,马路岗亭就是练兵场所,标兵能手就是练兵教员,执法案例就是练兵教材”的练兵模式,从警容风纪到执法装备的使用,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大练兵大比武,开展了演讲比赛,知识抢答,“一口清”口头考试、网上考试,手势、队列比武。通过比武,提高实战技能。

        (二)规范执法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辩证统一的前提,只有通过创新管理机制、加强执法监管才有可能达到规范执法要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辩证统一,必须在规范执法上下功夫。实行规范执法,加强执法监管是关键,借鉴以往成功经验,要着重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建好执法报告、监督、谈话、考核、问责五大制度,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责任机制,采取“三审核,四把关,五字法,六步曲”,对民警执法从实体到程序、从执法形象到执法效果实行了全程监管,变原来的案后监管为现在的案前指导,案中审核,案后讲评,才能有效地避免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通过监管,提升民警执法水平。一是要把好审核监管关。其实,执法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无论是对实体的规定还是对程序的规定都是非常严谨的,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做到规范执法。这也要求认真把好审核监管细节关,制定严格的内部执法监管程序规定,在具体环节上加强了监管。对简易处罚决定书存根,经专人审核后,及时录入微机;对一般程序处罚主要证据材料之间,必须要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二是要把好执法环节关。细节决定成败,规范执法也要从细节着手,注意把好执法环节“四关”:把好法律文书领用关、把好案卷审核关、把好规范性文件和对外经济合同审核关、把好交通违法处罚关。三是要规范事故处理关。事故处理民警要对每起交通事故做到认真接处警,做好每一个环节,坚持做到接警处警“快”、现场勘查“细”、责任认定“准”、违法处理“严”、调解结案“公”。近年来,津市大队就根据这种准则处理交通事故,每年处理逾千起交通事故,没有出现一起因定责不准而造成上级主管部门变更的案件。四是要树立和谐执法观。在当前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执法,民警必须树立一种人性化执法的理念,积极倡导柔性执法,使用文明用语,充分尊重违法当事人,严格按照“手势指挥、敬礼、要求出示驾驶证、讲明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最后做出处罚”的“六步曲”进行交通违法处理,全面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原则。

        一直来,*市大队始终要求民警树立一种和谐的执法理念,特别是从去年来,更是注重教育、服务与管理的应用,交通违法教育量比同期增加**.*%,交通违法处罚量比同期减少**.*%,罚款比同期减少**.*%,多年来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民警队伍无违法违纪行为,无群众有效投诉。

        (三)考核奖惩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辩证统一的平台,唯有以此为导向和抓手才能提高执法质量确保执法效果。只有不断强化考核奖惩,提高执法质量,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辩证统一。在年初,要认真谋划,科学合理的将全年工作目标细化,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奖惩兑现,以考核奖惩为导向,确保执法效果。一是要始终坚持考核这个抓手。多年经验表明,考核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促进工作朝着良性的方向推进。规范执法亦如此,要严格执行奖优罚劣制度。津市交警大队每月对工作目标结合执法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严格按精细化管理考评办法予以扣分,记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作为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从而有效地遏制了民警办案责任心不强、办错案、乱办案的现象,提高了民警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二是要始终坚持内部审核这个环节。一项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加强平时的监管尤为重要。规范执法要推行“日审核,周点评、月考评”制度,每日对路面执勤民警执法事项逐项审核,指出错误、分析原因,并登记备案。纳入平时考核。津市交警坚持了每周日晚例会进行讲评,每月底组织开展一次全队执法质量考评,对一般程序交通违法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案卷实行一案一查,对车、驾管档案实行一月一查。三是要始终坚持回访这个制度。理顺当事人情绪,把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执法规范的重要环节。我们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车驾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业务工作时,要把民意作为第一信号,始终坚持回访制度。津市交警每月末,大队纪检监察室组织专门人员采取上门走访、发函问访或电话回访等形式回访交通违法、办牌办证、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查访民警在执法中是否有“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坚决予以严肃处理。有效预防了执法不规范、不文明行为的发生,提高了执法形象。四是要始终坚持监督这个关键。由于交警执法涉及的人群广泛,涉及的执法事宜繁多,手中的权力较大,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强内外监督这个关键。津市交警大队每年都聘请了**多名执法形象监督员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大力完善领导接访和值日警官接访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法律咨询,回复网上诉求,及时查处投诉案件,及时纠正有执法过错案件,并将其整改情况纳入执法考评,强化整改效果。

        (四)群众满意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辩证统一的根基,要通过创新服务举措、提升行政效能不断满足群众的新要求、新期望。要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辩证统一,必须始终坚持民意导向,不断地创新服务举措,提升行政效能,真正的服务好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交警的执法工作的重心都必须要自觉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为经济快速发展保驾护航,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近年来,津市交警大队全力贯彻落实总队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群众《双十八条措施》,建立了定期联系企业和农村机制,帮助联系企业解决生产运输中的各种困难。实行车驾管业务向农村乡镇、村组延伸办理,让群众不出乡(镇)就能办好牌证;服务民生和新农村建设,开展“四送”活动,支持新农村建设。对重点企业运输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对外地车辆实行“首违免罚”;强化了便民快捷,在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服务站,服务到了企业和群众的家门口;大队领导坚持每月下企业、下农村制度。大队还将所有业务工作纳入了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网上办公、网上查询、网上审批,进一步方便了群众。不断提高交通管理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加强时,执法的公信力越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良性统一,已经成为了执法追求的理想模式。交警部门要根据自身特点,主动适应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和人民群众对公安交警执法活动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讲究方式方法,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寓法、理、情于一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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