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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难问题分析及对策

    时间:2011年08月3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目前,我市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销售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广大摩托车车主在保险公司购买摩托车交强险时,虽然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公开拒保,但要想按规定顺利购买到交强险却很难。大部分保险公司均以无保单为借口而无法办理,能够办理的保险公司也在办理时设置障碍,或严格要求验车、验证,或要求交纳附加车船使用*,或暗地搭售商业险等,甚至有*个区县市,出现了即使搭售商业险也买不到交强险的现象。为何摩托车交强险从过去保险公司争相开办的“香饽饽”变成现在的“烫手山芋”?笔者对此展开了相关调查。  

        自****年*月份以来,我国*、*、*、*、*、*、*等省市部分地区相继出现摩托车交强险“一单难求”的现象。据有关媒体调查和报道,不少地方的摩托车车主跑遍了全城各大保险公司仍然买不到交强险,有的被保险公司告知此项业务暂不受理,有的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没有保单为由婉拒,有的保险公司在销售摩托车交强险时需要搭售其他商业险。  

        一、摩托车交强险脱保的危害

        因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难,广大摩托车车主购买新车不能及时上户,旧车不能按时年检,造成无牌、无保险车辆上路等违法现象的增多,形成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交警部门在办理摩托车办牌、年检业务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也很难正常开展和处理到位。而无保险摩托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善后处理赔偿无法到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据交警部门统计,目前,常德市摩托车保有量**万多台,遍布城乡,对摩托车交通安全的管理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因此,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难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难的原因

        各地出现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难现象,主要是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在摩托车交强险业务方面出现大幅亏损后均不愿承保造成的。以中国人保财险鼎城支公司(国有企业)为例,****年,该公司摩托车交强险保费收入***万元,赔付金额为***万元,赔付率为***;****年上半年,保费收入***万元,全年已决赔付金额为***万元,赔付率为***,亏损很明显。

        据调查,保险部门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出现亏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摩托车交强险保费低(***元/台)、赔付金额高(最高赔付**.*万元)。而****年*月之前国家保监会规定摩托车交强险保费为***元/台、赔付额最高只有*万元。  

        (二)摩托车事故多,赔付比例大。据统计,全年摩托车事故所占比例高达**%。一辆摩托车出现死亡伤残赔付要****多辆车的保险费才能支付。摩托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率不到*.*%,而汽车交强险的费率为*座以下的出租租赁车*.**%,两吨以下货车*.**%,*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比较之下,摩托车交强险费率比家庭自用车低近*倍。  

        (三)外部司法环境监督欠完善,有些在处理摩托车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时,往往偏重于已投保一方,有些在作伤残等级鉴定时执行标准把关不严等,加大了保险赔付金额.

        (四)因保险企业办理业务信息化程度欠缺,网点多,造成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保险公司承担额外的道德风险。摩托车交通事故肇事地点多为乡村道路,地处偏远,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和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很难立即赶到第一现场,为肇事者改变事故性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因路面不平或速度过快,导致摩托车搭乘的人员被甩伤后,当作第三者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常事。事后保险公司或交警调查时,伤者为了及时得到赔款,在车主的引导下很容易达成共识,保险公司又不容易取得其他证据,乘车人受伤就变成了一次事故的第三者伤害,使保险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解决摩托车交强险购买难的对策与建议:

        按规定承保摩托车等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是法律赋予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应尽的社会义务。但从经营的角度,摩托车交强险全面亏损,风险管控难度大,其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保险公司以单证不够、签单人不在、设备故障等理由变相拒保或拖延承保就在所难免。因此,应从加强管理、平衡利益、调整政策等多方面着手解决。  

        (一)各保险公司要主动承担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社会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变相拒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对连续*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摩托车交强险保单的保险企业,视为拒保,通过媒体给予曝光,并抄报上级保监部门。  

        (二)调整费率,适当提高保费。建议国家保监会适当提高摩托车交强险保险费额,或者降低赔付金额。保费提高后,一方面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对社会也是一种公平的体现。  

        (三)全市统一制定摩托车购买交强险时所缴纳有关费用的标准,平衡区县市之间的差异。  

        (四)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对全市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政府可调控的所有保险业务,实行与摩托车交强险捆绑制度,优先安排给积极主动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公司。凡是拒保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一律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保险资格,并禁止进入下一轮政府招标采购。  

        (五)广泛宣传,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鼓励摩托车车主购买交强险的同时,选择购买不同责任的商业险和其他车险,以减轻保险企业压力。  

        (六)有关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时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骗保等违规、违法行为,减少保险企业承担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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