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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安执法现状的分析及思考

    时间:2011年10月0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当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有些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办案效率低。

        主要表现有:一是办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体罚、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或者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三是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对于一些当场就可以调解的案件,缺乏耐心,不愿意去调解,而是选择将当时人带回派出所再处理,浪费了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导致办理案件的效率低下。

        (二)部分民警在办案时较为随意,不按法律程序办案现象较多,不严格执法。

        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僭越职权进行处罚。部分民警在位一些办案单位办案时,超越自身的职权,程序上缺少必要的报批手续。既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审核批准,也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另外,一些民警在处理案件时,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做主,随意提高罚款数额,曲解了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立的初衷。二是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尤其是在对案情比较负责的案件的处理上,经常是在简单查明真相之后就草草结案,并不进一步地去调查取证,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导致该罚的不罚,使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三是滥用强制性手段。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而且,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

        (三)受中国长期的人情世故的方面的影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偏私包庇的现象,导致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出现。

        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法违纪问题尤其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随意扣押、动用当事人财物,赃款财物管理混乱。有的办案民警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扣押当事人财物。二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搞权钱交易。有些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以关系为依据,以金钱为准绳”,接礼受贿,大搞权钱交易,甚至徇私舞弊,放纵犯罪,严重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二、对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民警整体的素质不高,对法律业务知识不熟悉。

        主要表现有: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了解、不精通新形势下的执法办案要求。不看不懂去群众的眼神,听不懂群众的语言,不懂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技巧。二是一些民警缺乏职业道德水准,对工作的责任心不高。其中也有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个人或者企业要红包、拿好处。

        (二)民警的执法目的不明确,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

        有些民警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具体表现为:一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二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

        (三)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种种主观上的和客观上的因素,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并没有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发现不了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时就算发现了也不去想办法处理和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四)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导致不能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有些基层民警对公民申领身份证、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时,该办理的不及时办理,故意刁难、无故拖延办理时间。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不认真进行调查取证,作风懒散疲沓,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人民警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于此同时,也大大削弱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信任程度。这就导致了在之后办案过程中需要群众帮助时,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刁难等各种情况。这归根到底是由民警平时工作不到位,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引起的。

        三、解决公安机关执法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要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质,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教育。

        加强公安法制教育培训,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基础。一是要端正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公安法制教育培训意识,把提高全体民警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作为法制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二是教育培训的内容要贴近实际,服务实战,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

        (二)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

        权力一旦失去了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突出监督效果。一要突出监督重点。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从基层开始落实,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的执法监督。二是要拓宽监督渠道,搞好动态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全方位治理公安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还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过来发现执法问题难、惩处执法过错难、追究领导责任难的问题,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人民的力量。

        严格执法的本质特征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的核心要求是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的对象首先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当然,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也是相对的,我们讲严格执法是热情服务的核心要求并不是完全排斥其他的服务要素。如果我们能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那样就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1]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全国公安机关乃至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要求,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执法工作所遵循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因此,正确认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辩证关系,全面、准确地把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科学内涵,对于更好地指导公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将科学发展观运用到公安工作中去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作为预备警官2的我们,在不久的将来即将加入公安队伍中去。我们将会是公安队伍中的新鲜血液,我们的加入带入了新时代的气息和活力,相信这也是一种发展的表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热情服务于严格执法相结合,并且将热情服务放到严格执法之前,这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公安工作的人性化。基本要求是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努力地学习,掌握更多的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拓宽自己的视野,打破思维的束缚,不能只局限于眼前的、暂时的利益,要学会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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