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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构建信息平台强化侦查监督的思考

    时间:2011年10月23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在侦监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多项实质性探索。但是,囿于立法的局限及侦查活动的特殊性,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还不尽如人意,存在着监督渠道不畅,力度不够,能力不强,质效不高等突出问题,尤其是“知情难”的问题一直制约着侦查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当前,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应当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构建信息平台,大力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一、案件信息难以知悉成为侦查监督的掣肘

        公安机关行使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权,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二者之间尚未建立现代化的信息共享平台。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撤案、搜查、扣押、冻结及强制措施等活动,检察机关除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程序中掌握部分有限的信息外,对其他相关信息均无从及时知晓,更无从监督。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等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然而,该规定在信息通报的范围上仍显过于狭窄,例如,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予通报(如劳教、行政拘留),导致立案监督无法向前延伸,难以发现“该立案而不立”的线索;对公安机关撤案(含捕后撤案)信息不予通报,导致侦查活动监督无法向后延伸,难以发现“不该撤案而撤案”的线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信息不予通报,导致侦查监督无法横向铺开,难以发现“违法侦查”的线索。当前,案件信息难以知悉已成为阻碍侦查监督效果发挥的重要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就刑事案件信息的提供和获取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在获取信息上完全依靠各地自行与公安机关协商,依靠公安机关的配合。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方面,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提供和获取仍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依靠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会谈协商来解决,信息难以知悉、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及时的问题依然存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两法衔接工作效果不明显。

        如何解决信息获取问题,推动侦监工作深入发展,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笔者认为,在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电子信息平台,打破各机关之间的藩篱和人为设置的障碍,自动、及时、全面提取监督所需要的信息,不失为一种有效可行的方案。

        二、关于侦查监督信息平台框架结构的设想

        侦查监督信息平台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共享案件信息、相互配合监督的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掌握立案、侦查等执法信息,并依照法律对是否存在“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有案不立、违法侦查”进行监督。因此,侦查监督信息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和功能。

        (一)案件信息实时共享

        1.刑事案件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所有刑事案件,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案件过程中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从受案至侦查终结的各流程节点信息,侦监信息平台均能够及时共享。当前,公安机关均已实现网上办案,每个案件的信息均要录入到网上办案系统,可以通过开发数据接口,设置中间数据库的方式,同步获取案件节点信息。

        每一个刑事案件,从受案开始的每一个环节,包括采取的何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在信息系统中均应得以查看。例如贩毒案件,受案时间、案件基本信息、立案时间、强制措施种类及时间、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种类及时间、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撤案等信息,检察机关登录侦监信息平台,都可以随时查阅。

        2.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共享

        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案件,从受案至结案的所有流程信息,例如案件基本事实,主要证据(目录),处理结果等信息,信息平台均能够及时共享。当前,政府部门多数已建立网上办案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已建成由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的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每个案件的信息均要录入到网上办案系统。检察机关可以在同级政府电子监察数据库基础上构建信息平台,通过开发数据接口,设置中间数据库的方式,同步获取案件信息,和已有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同时,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从受案开始的每一个环节的处理信息,检察机关登录侦监信息平台,都可以随时查阅。

        (二)实现同步监督和辅助决策

        通过信息平台,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各环节的信息,如果发现公安机关违反规定立案、违法采取侦查措施、违反规定撤销案件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展开调查或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行政执法案件的相关信息,如果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情形,则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监督该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则依照规定监督其立案。通过信息平台,更加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和刑事案件侦查全过程同步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对全案件的在线督导功能。信息平台系统设置工作动态、业务研讨、统计分析、法律法规等子功能模块,对于本区域各类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的动态信息可以及时互通有无,可以按照案发行业、案发时间、违法行为(犯罪)类型等标准对各类案件进行统计,通过表格、图形等直观方式进行数据对比分析,使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和党委政府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本辖区经济社会各领域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辅助决策者确定工作重点。

        三、构建侦查监督信息平台的重大意义

        (一)侦查监督“知情难”彻底解决

        获取信息是实行监督的前提,唯有掌握了监督对象的有关信息,监督职能才能真正地履行好。这些年来,通过各地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不少地方已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两法衔接机制,然而在实践中执行得并不好,大多停留在纸面文件上,仍然依靠机关首长的能力来获取有关信息,相关制度和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侦查监督信息平台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直接、全面、及时获取信息,彻底打破人情关系的桎梏,建立通行无阻的信息获取渠道,能够全面彻底解决“知情难”问题,达到“耳聪目明”的效果,为开展侦查监督夯实基础。

        (二)  推动侦监改革落到实处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强化侦查监督职能的四个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知情权不够、监督手段匮乏、监督程序不健全、监督效果不明显等困扰和问题。 其中,关于立案监督的文件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侦监信息平台,正是贯彻这一重要规定的具体措施,必将实现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共享,有力推动侦监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促进两法衔接工作健康发展

        作为侦监信息平台主要内容之一的两法衔接系统,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实现了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通过该平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建立起“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知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侦监信息平台,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沟通更顺畅,两法衔接工作进入良性健康发展轨道。

        (四)实现监督、预防、查处相统一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检察工作之根本。行政执法机关“有罪不究、有案不移”的问题,公安机关违法行使侦查权的问题,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矛盾隐患、管理漏洞和渎职腐败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检察机关建设侦查监督信息平台的宗旨和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一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达到监督、预防、查处相统一的效果。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各节点信息,检察机关均能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掌握,对违法侦查的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并依法作出处理,将大力促进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规范化、法治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从受案、审查到办结的整个流程都处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必将大大减少行政执法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暗箱操作”的空间,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透明化。案件信息实现实时共享,提高了权力寻租被查处的可能性,有利于发现异常情况和犯罪线索,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和比对分析,为查处职务犯罪提供帮助,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四、构建侦查监督信息平台需要认清的几个问题

        (一)获取案件信息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凭什么获取案件信息,这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正如龙宗智教授所言,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但并不具有普遍监督的职能和权限,属于国家监督系统中的一种专门性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以刑事法律监督为主,以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为两翼,同时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或结合办案业务,对机关和组织其他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一定的监督。因此,为履行好刑事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必须首先要了解监督对象“干了什么”,就必须获取某一个行政执法案件的信息,以审查该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就必须获取刑事案件侦查中的有关信息,以审查有关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并不是要干预和评价该案件“办得好不好”,而是依法监督该案件是否存在“有罪不究”或“违法办案”的情形。所以说,检察机关从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获取案件信息,是履行监督职责所要求的,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二)相关机关有提供案件信息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4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防止“以罚代刑”,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公开。同理,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应当及时将有关的强制措施、侦查活动信息向检察院公开。所以,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有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案件信息的义务。

        (三)获取信息注重监督预防而非插手干预

        构建侦监信息平台,检察机关将把监督视野延伸到行政执法案件和刑事侦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及时获取关键信息。但是,在行政执法案件中,检察机关并不插手干预行政执法过程,只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情况能够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况。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并不干预其具体工作,只是通过信息审查公安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如果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平台发现“以罚代刑”或违法侦查,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总之,检察机关将始终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机关的权力范围内的运行并不指手画脚。

        (四)构建侦监信息平台必须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则。侦监信息平台的构建和应用牵涉同级政府多个部门,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大领域,影响重大。只有依靠党委坚强领导和政府大力支持,才能够把平台顺利建成。当前,各地正在大力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化,检察机关应当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努力推动侦监信息平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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