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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现场督察

    时间:2011年10月2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永恒的定律。公安机关既有刑事司法权,又有行政执法权,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就不同于对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警务督察部门作为公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机构,必须在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法制化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如何充分发挥警务督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现场督察,促进公安机关公正文明执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我们结合警务督察工作的实际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并存的社会背景下,公安机关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在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形势下,公安执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民警在平常的执法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少数民警法治意识不强。法治意识包括平等意识、时效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等各个方面,需要在对法律学习、领会和掌握的基础上,在现实执法中不断揣摩才能领悟。有的民警在处理伤害案件时,因为处置不及时、现场勘查不细致、访问鉴定不及时,该收集的证据不收集等,造成案件事实查不清,行为人确认不了,酿成定否两难的疑难案件,结果造成说不清、甩不掉、结不了的尴尬情形;有的民警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迷恋传统的取证手段,不会利用摄影、摄像等手段为执法服务,取证质量,影响执法质量和效率;有的民警在接处警、接待群众等工作中,态度粗暴、语言“简洁”,使群众接受不了,往往为一点小事件而造成不良影响;还有的民警重实体、轻程序、图省事,不严格遵守程序等等。

        二是一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在法制部门和警务督察部门的平时考评及督察中发现,同一部法律,不同民警在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上差距很大,这既与我们有的民警学习态度不端正、不认真有关,也与有的民警长期不注重学习,学习氛围不浓,积极性不高有关,有的民警遇到问题不去主动查找资料,寻求法律依据,而是绕道走,只会向上请示。直接向法制、预审部门要答案。更有个别民警,在接到接处警、举报或线索后,还未进行任何调查,即向上“请教”,能不能处罚,意思是能处罚就调查,不能处罚就不调查,严重违反了案件调查的规律。

        三是有些民警执法积极性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强。从对各派出所今年上半年的办案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有的派出所治安或基础民警未办理一起局裁或所裁案件。究竟原因,主要是少数单位和民警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掌握不熟练,存有畏难情绪和怕麻烦的思想,缺乏探索创新精神;有的民警认为,现在办案质量要求高,稍不注意就出差错,易被究责,故产生能不办案尽量不办,只要忽悠好就行的想法。

        四是少数执法单位管理不到位,考核不严格。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我局制订了对各单位的执法考核细则,如法律学习、个案考评、执法档案等,但有的单位不认真落实,民警执法档案形同虚设,只将审核部门的审核表复印存档备查,本单位不考核,存在“大锅饭”现象。有的单位在年终评先评优时未将民警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是执法单位之间全局意识不强,互相协作不够。如在遇到群体性事件、疑难复杂案件、民警被当事人袭击、接收移交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案件时,所属地派出所与分局其他执法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而在遇到绩效明显有“油水”的案件,又存在信息封锁,争抢管辖权的情况。

        二、当前对执法进行督察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警务督察部门在关乎公民人身安全的执法环节和易发问题的执法环节上不断加大了督察力度,但对照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的加强执法监督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警务督察部门对执法工作的督察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监督力度不够,具体措施督察还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执法工作的督察认识尚待进一步提高。一般认为,执法监督的主体是法制、预审等部门的事情。主管部门平时有一整套的审核、考评机制和制约制度,警务督察部门再去经常督察和监督是“重发功”,多此一举。再加上基层所队的工作本身就很繁忙,督察部门去对其进行督察,基层认为是找其麻烦,表示出不理解和不配合。

        二是公安机关对执法督察的监督合力不够。执法工作的监督除了日常的法制、预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外,还有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但这些部门都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各有所侧重,存有各自为政,信息不能共享,形成不了合力。

        三是对执法工作督察的力度不够。体现为对执法工作督察的次数少,频率不高。对发现的问题做“老好人”的多,做狠人的少,追究的力度不大,督察结果的运用少,没有严格对照有关规定挂钩评先创优等。

        三、加强对公安执法工作现场督察的思考

        当前,警务督察部门要以执法创优工作为契机,准确把握公安执法工作发展态势和执法要求,扎实抓住执法工作的现场督察不放松,将开展对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关口前移,做到超前介入,突出重点,抓住源头,立足防范,防患于未然,不断促进公安机关的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公安机关的形象。

        一是要积极实施对大要案件的跟踪、随案督察。警务督察部门要将主要精力从单纯检查警容警貌、穿衣戴帽、考勤查纪上转移到执法督察这条主线中来,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善于运用现场处置权,在领导的支持下,对关系社会、民生影响较大、易诱发民警执法违纪的大要案件,警务督察部门要派员及时介入,对重大案件进行随警督察、跟踪督察,督察参战民警在岗在位、尽责尽力情况。随时掌握执法环节中遵纪守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办案质量,预防违反程序、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拘禁及随意查封、扣押、冻结公民和法人财物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二是要加强对传唤、继续盘问等初始执法易发问题环节的现场督察。警务督察部门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采用随警督察、不定期督察等形式,对易发生问题的传唤、取保侯审、继续盘问等初始执法环节进行现场督察和暗访,督察执法办案单位实施传唤、取保侯审、继续盘问等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和范围、对被审查人的看管措施是否落实及是否有打骂、体罚、虐待和滥用警械具等问题,努力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三是要注重看管、候问场所的现场督察。警务督察部门要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对看管、候问场所的现场督察,防范超期关押、殴打被看管、候问对象,监管民警为看管、候问对象通风报信等问题的发生,促进看管工作依法、健康开展。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到市局监管部门了解情况,查验入所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体表伤情,发现情况,查清致伤原因,进行追踪督察。及时查纠执法办案单位刑讯逼供、打骂体罚的问题,有效遏制执法环节上的顽症,把严格执法与保护人权统一起来。

        四是要注意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督察。警务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办案单位办理的各类案卷、票据资料的查阅和核对,从扣押手续、扣押财物保管、处理等方面入手,督察保证金和赔偿金的退还情况,防止涉案财物被挪用、占有、擅自处理等问题的发生。

        五是民警要加强学习,强化培训。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勤奋学习,进一步增强自身素质。努力营造“不断学习、经常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求知氛围,全面提升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强化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围绕“执法创优工作”这个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执法培训,不断增强全体民警“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自觉性。尤其是警务督察部门的民警更要加强学习,强化训练,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现场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复杂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六是要强化预警研判督察机制。警务督察部门要坚持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要健全执法提示、警示制度。对易发、多发问题的执法环节,警务督察部门要超前思维,超前介入,前移督察关口,从执法的小事抓起,从苗头抓起,从防范抓起。要健全执法研判制度。警务督察部门要以警务信息主导执法督察工作,通过现场督察、群众投诉举报的核查、开展执法调研、参与执法质量考评以及召开执法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收集和掌握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信息,进行预测、研究、分析和判断,剖析执法中的问题和不足,找准问题症结,及时督促整改。

        七是要建规章立制度。警务督察部门要通过加强执法责任制的督察,促进执法单位、部门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范围、责任、目标和落实责任制的具体措施,明确办案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责任,推进和完善从民警到领导的公安执法责任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督察通知书、建议书、决定书的作用,用足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手段。

        八是要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形成大督察格局。一方面要理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关系,形成执法督察合力。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使督察机构能“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及时获取民警违法办案的信息,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公安机关形象。从而不断扩大督察视野和监督范围,增强督察效能。

        九是要在核查群众投诉举报的同时做好民警的执法维权工作。警务督察部门在现场督察中,既要坚决查处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执法“偏差”,又要保护和支持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法行政的行为,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和正当权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同志负责,对工作负责的原则。查清事情的本质,对事实真相作出客观的判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坚持多方位、多角度收集证据,不主观臆断,在事件性质认定上,坚持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不偏袒一方,不管是群众的过错还是民警的责任,都明确的予以界定。切实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对恶意阻挠、诬告陷害公安机关及民警的不法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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