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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公安工作与诚信社会建设

    时间:2011年10月2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孔子曰"民无信不立"。诚信是"国泰民安政稳" 的基石,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现代社会,诚信已不仅仅是一种软性的道德修养,而且成为一种硬性的行为准则。为减少各类欺诈违法行为,确保社会经济高效有序运行,国家必须以法律、制度、契约等各种形式,建立完整的现代诚信制度和诚信体系,把诚信教育、诚信记录、诚信监控、违信惩治等工作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和实体化。

        一、公安机关参与诚信社会建设的必然性

        诚信社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对社会成员的诚信教育、违信惩罚,更包括社会诚信体系(或称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诚信监控、完善诚信记录,增加社会成员诚信信息的披露度、透明度,不断增大违信行为成本,降低违信行为收益,让社会成员不愿、不敢违背社会诚信。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运行正常秩序为职责的国家机构,必然是社会诚信的受益者和参与者,也应该诚信社会建设的践行者和推进者。

        (一)公安机关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受益者。古人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社会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众所周知,一个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的社会必定是杂乱无序、欺诈横行、治安混乱的社会。目前,由于我国社会转轨和经济转型加快,人们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出现混乱,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诟病,这也是当前违法犯罪多发,欺诈行为横行的重要根源之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高社会成员(包括个人和单位)的诚信意识,更好规范社会经济行为,减少违法犯罪发生,可以有效缓解当前公安机关疲于打击应对的被动局面,进一步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推进社会和谐进步,这也是公安机关职责任务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公安机关是诚信社会建设的示范者。如有学者所指出,"一个社会的价值导向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为规范;二是行为示范。前者主要包括法律、纪律、道德、风气等;后者主要是政府官员的行为方式。" 在当代社会,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是社会价值和道德规范的重要导向,对社会道德重建和诚信社会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之一,公安民警与群众联系广泛,其行为对社会群众的影响深远。因此,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必须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好自身职责,通过严格、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积极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发挥出良好价值导向作用,作社会诚信的示范者。

        (三)公安机关诚信社会建设的推进者。目前,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涉及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打击诈骗和经济犯罪等众多事务,建有人口数据库、违法犯罪数据库、场所管理数据库、出入境管理数据库、车辆管理数据库、DNA信息数据库等一系列信息数据库,既掌握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和一些场所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年龄、身份、社会关系、婚姻状况、企业地址、业者身份等,也掌握社会成员诸如有无违法犯罪等社会诚信记录。客观来看,无论是基本信息还是诚信记录,对于预防各类欺诈行为发生甚至推进诚信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近年来,公安部依托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使得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一定渠道和方式核查居民身份信息(包括照片比对),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等证件进行欺诈活动,有效推进社会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有力推进了我国诚信社会体系建设。

        (四)公安机关是诚信社会建设的保障者。诚信社会建设,不仅需要正面引导、教育示范和制度规范,而且也要靠严厉的惩罚警示来保障,即通过有效增加"违信"成本,让社会成员不愿违信、主动守信。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社会治安管理、惩治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经济良好运行秩序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任务。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短信诈骗、迷信诈骗、配货诈骗等各类形式等经济诈骗行为,依法严厉惩治各类有违诚信原则的违法犯罪人员(企业单位),切实增加违法风险和犯罪成本,从而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不仅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力保障者,也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最后屏障和最强防线。

        二、公安机关参与诚信社会建设面临问题

        尽管诚信社会建设意义深远,并与公安工作休戚相关,然而,由于思维理念的相对滞后、一些制度规范尚待健全、参与方式方法不多等问题,公安机关参与诚信建设还面临着各种困难、受到众多因素制约。

        (一)传统思维障碍。目前,一些公安机关对诚信建设尚存在模糊认识,在公安工作中存在重打击传统暴力犯罪、轻打击经济犯罪现象,在打击经济犯罪中,也存在重经济处罚、轻刑事责任追究的倾向,无意中放纵了违法犯罪分子,助长了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诚信意识淡薄,未能在诚信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违法执法,有的接待群众时语言横、态度冷、服务差,不兑现已公布的服务承诺,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安机关公正严明形象,也影响了诚信政府和诚信社会建设。还有一些公安机关未能充分认识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社会价值,未能看到诚信社会建设在减少违法、抑制犯罪的积极作用,主动参与诚信建设积极性不高,对各类信息公开的研究不多,信息数据库利用率不高,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参与方式困境。由于传统"重打击、轻服务"观念制约,公安机关精力更多地仍然放在直接打击犯罪方面,而对该如何参与诚信社会建设,如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问题还研究不多。加之,当前我国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公安机关该如何参与诚信建设,应该承担何种法定和社会责任,法律还没有给出明确的要求。例如,虽然,国内少数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其诚信建设仍然侧重信用记录上,一些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诸如身份信息、违法纪律、工商登记、*收等信息查询手续依然非常繁杂,各类社会信息数据库各自分割孤立,各单位之间未能形成信息共建、资源共享的良好局面。此外,公安机关执法透明度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告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诚信示范作用也有待更大发挥。

        (三)制度规范制约。当前,社会经济高速运行,社会对信息资源的需求空前强烈,但鉴于信息保密性和公民信息隐私权等因素,公安机关面临着社会需求增大与制度牵制束缚的两难困境,很多宝贵的社会信息资源被闲置,很多有用数据库资源被浪费。目前,制约公安机关参与诚信建设特别为社会提供信息的因素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信息服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比如,"哪些信息资源公安机关可以公开","信息公开的程序条件,信息公开的程度范围",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于明确和规范。再如,目前我国诚信制度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不仅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范,而且更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关于"信用建设主体"、"权利义务"等的制度缺失,严重影响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公安机关参与诚信社会建设必须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公安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重,既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职责,又承担着保障人们群众安居乐业的历史任务,既要充分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又要作好社会公共服务工作。因此,为更好理清思路、把握方向、做好工作,在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中,公安机关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必须处理好付出与受益的关系。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诚信社会建设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从长远看其影响更加深远、意义更加重大,可以说是功在当今、利在万代,它将使我国的社会运行更加规范有序,经济发展更加协调健康,社会关系更加和谐进步。同时,诚信社会建设涉及面广,周期长、见效慢,其效用不可能立竿见影、唾手可得。因此,在参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一定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着眼于社会长久和谐稳定,理性分析目前付出与长远受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树立长期作战理念,主动分析、积极参与,常抓不懈,努力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必须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整合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社会信息公开性,解决各类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的必要方式和重要途经。同时,信息问题也关系着国家安全、公民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特别是公安机关信息资源丰富,同时敏感性更强、信息保密要求更高,信息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公民隐私、引发各类诉讼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研究力度,强化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妥善处理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在保障公民隐私权、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等的前提下,探索信息公开度、公开范围,公开程序等问题,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三)必须处理好严格管理与热情服务的关系。通过为社会提供信息防止欺诈等各类违信行为发生,这是公安机关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是重要途经。在信息服务过程中,公安机关既要按照"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热情服务群众,尽可能满足群众提供群众所需信息,最大限度发挥公安机关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同时,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规章制度办事,特别是在对外提供各类信息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是否具有查询信息所需的相应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从而确保在严格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热情服务中坚持严格管理,真正实现两者的对立统一。

        四、公安机关参与社会诚信建设的对策建议

        为推进我国诚信社会建设,公安机关应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推进社会信息透明度,主动预防欺诈行为发生;同时,要积极履行专门职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惩治严重违信行为,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和谐有序的氛围。

        (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如前文所述,诚信社会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重要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因此,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克服消极态度,树立主体意识,主动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高度,充分认识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服务诚信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立足本职、积极实践,研究推进诚信建设的方式方法,不断探索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的途经和方式。特别是要在确保国家安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研究扩大信息公开的方式途经,减少社会信息的不对称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欺诈行为发生。如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向公众提供查询核查基础信息的服务,这不仅有利于遏制和减少各类欺诈行为发生,也是公安机关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做出的重要贡献。

        (二)创新管理模式,开拓服务领域。促进信息公开、减少信息不对称是预防违信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安机关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途经之一。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披露,"目前已先后有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银行、汽车金融、通信、电子商务、个人征信、公证、物流运输、人才招聘等行业使用此项身份信息核查服务。该服务已经在预防和减少假冒欺诈的违法犯罪、减少各行业因虚假身份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当前,公安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应进一步推进三个环节工作:一是强化信息资源整合。公安机关应以科技强警建设为契机,借助信息化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充分整合各项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库扩展扩容,完善各数据库互联互通。二是扩大信息公开程度。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警情公示,创新预警方式,丰富预警内容,扩大预警对象范围,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会治安的知晓率;进一步探索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出入境信息、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核查制度,扩大信息公开程度,更好推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三是继续完善推进警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展警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警务工作透明度,强化内外监督,全力兑现各项公开承诺,树立公安机关诚信形象,切实做好诚信社会的示范者。

        (三)完善制度规范,严格操作流程。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防止欺诈行为发生是公安机关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如前文所述,信息公开必然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安全问题,公安机关在大力加强信息硬件建设、强化情报信息收集、扩大信息存量、增强社会信息服务能力的同时,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要求,切实加强信息查询制度建设,规范信息查询程序,明确信息查询条件,如可明确办案律师查询、居民群众持相关证件查询等等;要规范民警信息查询权限,坚决杜绝违规查询和信息滥用,防止少数民警受人之托,违规将警务信息用作私用;同时,切实加强民警保密教育,增强民警保密意识,落实信息管理责任,及时查堵信息管理的漏洞,有效防止泄密事故发生,从而实现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和确保公安秘密的双赢。

        (四)严厉惩治违法犯罪,不断增大失信成本。违信行为不同于激情犯罪,它大多不是冲动性的行为,而是行为人在逐利动机的驱动下,在权衡利弊或心存侥幸的基础上,经过精心谋划、深思熟虑的理性行为。因此,从理论上讲,大多数违信行为是可以预防的,是可控制的。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主要力量,在日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提高破案攻坚能力,严厉打击各类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切实增加失信成本,让违信者"得不偿失",加大对违信人员"负强化",让他们不想违信、也不愿违信;要逐步建立违信人"黑名单"制度,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编造并且传播证券交易信息、欺诈性非法集资、中介机构造假等具有欺诈性质、涉众性且危害严重等违法犯罪人,要逐步推行职业资格禁止制度,强化对违信违法行为惩罚的针对性和严厉性,降低违信行为预期受益,遏制违信行为发生,从而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确保社会诚信建设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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