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正执法促进公安法治建设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诚信社会的重要体现,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应该积极作为、奋发有为,为维护社会公平,建设诚信社会、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法治是公安工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公安机关担负着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推进公安法治建设,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有效保证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一)推进公安法治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行动。依法治国的确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新的里程碑,实现了我们党由过去主要靠政策领导向现在不仅靠政策而且更重要的是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历史性转变。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其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公安工作的法治化也就没有国家的法治化。因此,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始终走在依法治国的前列,通过推进执法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才能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
(二)推进公安法治建设是坚持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统一。法律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定型化,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是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对法律负责上。加强公安法治建设就是要求公安工作必须对法律负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树立公安机关的权威,也才是真正对党、国家和人民最大的负责。
(三)加强公安法治建设是实现公安工作目标的重要保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越来越要求公安工作的法治化。近年来,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日益加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事一切警务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安工作实现从主要依靠政策、经验办事到依靠法律、制度办事的转变,是大势所趋,我们必须从认为"法律束缚手脚"到认为"法律是保障、是最高准则"的转变,以人民满意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标准,用好用足法律武器,这样才能稳准狠地打击违法犯罪,为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贡献。
二、公安机关公正执法是实现法治的重要途径和关键环节
"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的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既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要有严格公正的司法和执法。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社会进程,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的成败。
(一)公安机关公正执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执法权力,通过执法行为实现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化解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如果执法不当,不作为、乱作为,就会干预社会的正常运转,损害公民的权利,加剧社会的矛盾。只有通过公正的执法行为,才能使立法所确立和公民自然应得的权利得以实现,才能让执法成为维权的方式而不是侵权的工具,才能使法治所精心建构和维护的秩序和谐地运转。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职能,其执法活动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能否做到公正严格,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公安机关执法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督、推行阳光作业等措施,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稳步提升。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依然存在执法水平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降低了公安机关执法威信,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环境。如有的单位利用执法搞"创收",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以罚代处,处罚倚轻倚重;有的盲目追究考核指标的完成,对难破的案件有案不立,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降格立案、降格处罚;有的民警证据意识不强、取证能力差,执法中取证不及时、不充分,导致极少数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惩处;有的执法办案程序不规范,行政效率低;有的在权力、关系、人情等影响下,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这些不仅影响了执法任务的完成,而且引起群众不满、投诉,甚至形成对立情绪,成为影响法治建设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环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三、推进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主要途径
公安机关要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切实在执法中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就必须紧紧抓住当前影响公安公正执法的关键环节,从更新思想观念入手,不断完善执法规范,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一)强化思想教育,更新执法理念。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重立法、轻执法","重实体、轻程序","重执行、轻监督"的现象,严重影响执法质量的提高。因此,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已成为公安机关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一是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公安机关要时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法原则,在执法中要时刻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执法的根本点和立足点。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执法,切实以行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权力是用来服务权利的。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民警要养成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习惯,坚决纠正和克服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使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对于法律禁止和规定应惩处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而对于当事人和行政相对人应有的权利则必须坚决保护,切实体现执法的人性化,既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又切实保护人权,使执法真正体现公平和正义。三是树立权力制约的法律责任观念。在现代社会,政府行政主体不仅是社会管理者,更是人民群众的服务者,公安机关自然也不例外。公安机关要坚决克服衙门作风和部门利益、个人利益至上的现象,自觉树立警务公开观念,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甘当公仆,以人为本,勤政守法,文明执法。四是要树立程序意识。"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平。"公安机关要打破传统思维观念束缚,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自觉克服"长官意志"带来的执法随意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事,保证执法活动的规范运作,全面实现执法公正。
(二)优化执法条件,改善执法环境。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公正执法的前提,也是一切良法得以落实的基础。公安机关要不断适应建立法治社会的需要,主动创造条件,积极改善执法环境。一是提高民警法律素质。知法、懂法是公正执法和严格守法的前提,只有深刻领会法律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执法中遇到复杂问题时,才能做出恰当的法理判断。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三基"工程建设为契机,全面落实"三个必训"要求,积极采取集中培训、随岗练兵、鼓励自学等多种形式,切实抓好民警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公安队伍的执法执勤能力和水平,提升民警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二是健全制度规范。"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公安机关要通过建立执法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法律适用范围、标准、程序等,特别是要细化自由裁量权的尺度和运用,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制约人、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三是优化外部执法环境。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民警要主动克服"人情关"、"金钱关",坚决抵制各类不良诱惑,严格公正地执法,切实树立法律权威和公安机关权威。同时,公安机关要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尊法、守法意识,使违法违规者懂得违法必处,使他们懂得不服从处罚就是对法律权威挑战,使执法者与被执法者行为始终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运行,切实为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网络,是确保执法公正的关键所在。当前,公安机关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全面推行阳光作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明确公安执法的主体、执法责任、执法程序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集中行政审批制度,深入推进警务公开,减少或消除黑箱操作,让办案流程、执法依据、办案结果等执法内容公开化、透明化、阳光化。通过警务公开、透明执法,让人民群众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从而有效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机制。执法监督是实现公正执法的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告知"制度,如完善交巡警部门的先查询、后告知、再处理的交通执法模式,健全刑事办案部门立案告知、破案告知、未破重大案件进展告知制度等,自觉地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进一步落实"三个评议报告"制度、治安巡访制度、警风警纪监督员等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的监督,真诚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行为。同时,充分发挥内部上下监督制约,严格按照办案、审核、审批三分离的原则,真正把"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意识落到实处,绝不成一句空话。要严格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审核、审批制度。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督积极作用,经常性组织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实行个案督办制度。要全面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网络综合信息平台,强化对办案过程、办案结果的全程监督。三是完善执法权力矫正和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过错没有纠正的监督就没有约束力。目前,公安机关要在建立健全执法回访制度,完善申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充分尊重公民救济权利,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特别是要完善责任倒查倒纠制度,健全责任追究运作机制,加大过错责任追查、认定、处罚的力度,切实提高执法者的执法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执法者始终处于严厉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下,不敢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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