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建设与法治文化
法治从理论上有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历史的经验证明:治国必有法,无法必乱国。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基石。而所谓法治文化,本质上也就是人们对法治的崇尚和信守。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础;是正确使用法律的思想保证;是公民守法心理基础。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对全面部署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特别强调要求: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法制观念教育"。本文试着通过对法治、法治文化的概念理解,以及法治文化在法律制定、实施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进行初步探讨,以揭示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
一、法治与法治文化的概念联系
法治文化作为一种观念文明,是在观念心理层面有法的意义。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其实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义,还有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义。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或者个人灵机一动的狂想,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
就法治的意义上讲,法律和文化是有机的统一。首先,文化是一种理解力,法律与任何制度性的东西一样,只有经过与之相适应的,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文化的解读,才能为人们所理解,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其次,文化是一种规范力,它在社会走向法治化的过程中,可以形成一种"场效应",并且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从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使他们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律且被严格遵守的状态;第三,文化是一种推动力,人们的社会行为总是要接受文化的指令,文化可以使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推动立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阶段;第四,文化是一种批判力,当人们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无法进行迅速准确判断时,就会借助于自己的文化观念,对法律条文进行批判,使之与一定的文化相适应。正因为如此,人们的文化观念既可以推动法律的执行,又可以使之与落后的文化相适应,以至于变形、走样。
二、法治文化在立法和执法中的作用
****年以来,随着改革的发展,我国的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制定出**多部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多部行政法规,各级地方人大制定了****多部地方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上能够有法可依。与此相适应,我国的执法队伍基本上建立了起来,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不论在执法队伍当中还是在人民群众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的观念,造成了法律实施机制某些环节的失灵,已制定的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在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灰色行为"。究其根源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治文化建设滞后,还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法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文化背景。因此,为了赋予法律以真实的生命力,就必须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首先,在公民文化意识上要实现转变。在计划经济的制度设计中,强调的是国家本位的文化观念。人民的一切是国家给的,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领导人的意志就是法,公民的利益和意志是被集中和统一起来的。这就很少考虑到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如何用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问题。要实现以法治国,就必须打破国家本位,把法律的制定转移到以人为本位的基础上来,坚持人人权利平等,国家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扩大人民的自由,发动人民进行政治参与,防止公共权力对公民利益的侵犯,以人为出发点形成法律精神。
其次,在法权观念上要实现转变。在传统社会里,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形成了权利崇拜,政府支配一切,社会生活随领导人的意志和注意力而转移。强大的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造成了权力的专横。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明确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不仅公民要守法,掌权者更要守法,各级领导人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就可以突出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再次,在公民的权利义务观上要实现转变。在人治的社会里强调义务本位,突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轻视公民的独立人格。公职人员往往认为权大于法。权利本位就是指公民意识、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强调要重视人的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并且使人与人的关系走向契约化,从而为法律的实施创造社会条件。
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不仅是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的过程,也是人们的政治、文化观念转变的过程。只有形成了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文化观念,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为各种法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三、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社会还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化中,没有达到法治状态。由于人民大众的法治观念淡薄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造成了既定的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为了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普法教育,提高个人权利意识
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法制宣传教育应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普法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理念的渗透和法治文化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推进普法教育,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是要树立教育与服务相结合、以人为本位的理念。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要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宣传者本位意识过渡到受众者本位意识,全心全意为受教育者服务。二是要树立动静法治(制)结合、以动态法治为主的理念。推进普法教育,不仅要宣传静态的"法制",更要宣传动态的"法治"。着眼于从人的内在精神层面的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行为,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三是要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在普法的内容上不仅要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灌输现代法律平等、自由和权利保障的精神。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
(二)推进公正司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尊法,依靠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实现。但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文化观的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起到了公平正义法治价值体系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虽然说整个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法治文明的基础。所以,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抓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民主监督,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要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在国外,新闻媒介已被人们称之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新闻监督是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行使,促进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又可以用生动的事实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强化他们的法治意识。当前,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知法犯法、贪赃枉法。我们必须克服制度上和观念上的障碍因素,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以保障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从而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在整个社会营造出强烈的法治文化氛围,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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