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派出所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尤其在当前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不断增长,这对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公安派出所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力量、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何发挥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功能作用,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把公安派出所建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缓冲带”、“救助站”、“着陆场”,就显得更加重要。这里,笔者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就公安派出所如何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提出粗浅看法,不当之处还望专家批评指正。
一、我市公安派出所探索治安调解工作的实践 近年来,我市基层公安派出所按照“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不断改进和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方法、新途经,及时化解了一批治安纠纷,预防了一批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加强调解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工作能力。****年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市公安局分四批先后对全市***名派出所社区(驻村)警务室民警举办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培训班,提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治安调解能力。各县(市)区公安局采取举办法律讲座、治安调解知识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先后对****个社区和行政村基层组织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社区民警和居民(村民)委员、治保组织、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对治安调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同时,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五好十佳”评选活动,以先进典型引导治安调解工作更好开展。灵宝市公安局川口派出所将精心核算的“打架成本账”制成传单,发放到群众手中,通过“公布打架成本”的方式,以劝代罚,以言之有物的治安警示,诉诸公民经济人用理性的柔性手段化解矛盾冲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打架成本核算单”包含打架成本计算公式、案事例和防范小知识,它直白地告诉群众:“打架成本≈**日拘留+***元罚款+****元医疗费+心情郁闷。在你冲动时,先算算:这拳下去亏多少,你有可能要为你的冲动‘买单’,不但精神肉体痛苦,家属担惊受怕,甚至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寻找合理的、合法的途径才是正确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通过“打架成本核算单”直接调解各类纠纷**起,元月至*月该辖区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伤害案件同比分别下降**%、**%。辖区内老百姓编出顺口溜称赞该所做法:“民警一笔打架账,百姓心里亮堂堂;想出手时算算账,互忍互让喜洋洋。” (二)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调解原则,治安调解工作凸现实效。近年来,全市公安派出所坚持“两个必须”(即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必须在事实清楚、责任清楚的基础上)的调解方法,努力提高治安调成率。****年全市共受理治安案件*****起,查处治安案件*****起,办结治安调解案件*****起,调解案件占查处治安案件总起数的**.*%;****年共受理治安案件*****起,查处治安案件*****起,其中办结治安调解案件*****起,调解案件占查处治安案件总起数的**%;****年元至*月份,治安案件****起,查处治安案件****起,其中办结治安调解案件****起,调解案件占查处治安案件总起数的**.*%。义马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对象以及当事人不同的经历,推出了隔离法、冷却法、感化法、震慑法、权威法、质证法、寻根法、背靠背法、换位法“九种”治安调解工作法,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以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为载体,及时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年**月以来,全市公安派出所以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四进四送”为主题,以解决整治“六个一批”(解决一批实际困难、化解一批矛盾纠纷、整治一批治安乱点、宣传一批防范常识、整改一批突出问题、探索一批长效机制)问题为目标,开展了“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及时化解了一批治安纠纷,预防了一批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实现了“人走近、活干实、农民群众得实惠、和谐的警民关系凸显实效”新格局。目前,全市公安派出所共排查各种矛盾纠纷****起,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起,防止民转刑案件**起,防止群体性事件**起,防止集体越级上访**起。 (四)创新治安调解工作方法,营造良好和谐社会环境。为改变一般性纠纷处理大量耗费民警精力问题,市公安机关大胆探索,把人民调解机制引入派出所警务室,启动了治安纠纷、民间纠纷对接,由居民(村民)委员、治保组织、企业保卫部门提供办公用房,社区(驻村)民警进驻,基层组织派驻具有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到警务室工作,既承担治安巡逻,又负责调解任务,有效地减轻了派出所的工作压力。灵宝市公安局函谷关派出所针对近年来邻里、房基、土地、赡养类纠纷突出问题,推行“组”、“村”、“警”三级联调工作机制。即首先通过村组内的干部、宗族辈分较大、群众威信较高或当事人相对信任的人员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其次,找准产生纠纷的主要矛盾,由村级调委会依照村规民约或民情风俗,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第三,对涉及面大,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纠纷由警务室民警牵头,协调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共同调解。这项制度实行以来,实现了“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警民联合调”的工作目标。 二、当前治安调解工作面临困难及存在突出问题 (一)“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衔接机制不够。法院调解、治安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是未来调解工作的趋势。但目前这三者之间配合、衔接跟不上。从法院调解方面来看:一是现行民诉法中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影响了诉讼调解的程序利益;二是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调解法官对诉讼双方不了解,对调解的可行性、可靠性很难考证,容易导致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从人民调解方面来看:人民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被人操纵利用;调解员的法津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难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目的;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在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使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进驻派出所,实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但尚需立法上的完善。如乘出租车不付费的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不介入,乘车人就会扬长而去,司机奈何不得,如果愤而争执,有可能激化矛盾,变为治安案件甚至是恶性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如何预防、制止矛盾进一步恶化,如何更好地运用调解或出警弄清当事人基本情况,为债权人下一步寻求民事诉讼救济铺平道路,这是一个在立法上需要完善的问题。 (二)专业知识匮乏,调解技巧不高。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日趋复杂,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而派出所民警平时接触和学习较多的是有关刑事和治安法律法规,对民事和经济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同时民警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且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 (三)注重调解,忽视调查取证。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去做调查取证工作。一时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做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成,处罚不成就有可能引起群众上访。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四)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由于公安机关“***”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其二,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年,*公安分局治安系统共接受市局***报警服务台以及群众直接投诉的警情*****件次,经审查符合立案及受理条件的****起,其中属于治安调解范畴的***起,占整个立案总数的三成左右,实际调解结案的共有****起,是治安调解总数的十余倍。在这些调解事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农村的宅基地、耕地纠纷以及城市的务工、债务、服务、婚姻家庭、产权等民事纠纷。从法律管辖上而言,这些纠纷的解决,既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更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畴,但有关群众执意通过基层派出所的渠道予以化解,根本不愿到民调、司法部门解决,更不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职能的履行。 (五)不少治安调解未严格按程序进行。由于日常接处警任务较为繁重(特别是城区派出所),当班民警来不及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而是急急忙忙地将当事人双方召集到一块儿予以当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遇到当事人双方发生分歧时,又拿不出证据来说服对方,失去说服力,导致调解失败;倘若调解不成再行调查,错过了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结果造成了大量的疑案和积案;一旦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协议,既不记录在案,也不制作正规的调解笔录,致使当事人在口头协议不能真正履行的情况下诉讼无门,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以及民警的工作的强烈不满。 三、解决治安调解工作存在问题的办法及对策 (一)切实加强基本功训练,提升“治安调解”工作的质量与效能。要通过短期专项培训、轮班作业、以老带新等多种有效形式,拓宽培训渠道,进一步提高派出所民警,特别是社区(驻村)民警的法制观念、法律素养,以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技巧与水平,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办理治安调解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切实提高调成率和履行率,最大限度地缩减提请民事诉讼的发生。 (二)整合社会力量,架构多部门联动“大调解格局”平台。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司法、法院以及基层民调组织等多方力量,在划分职能、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努力构建新的治安调解运行机制。首先,大张旗鼓地宣传和教育群众明确派出所的职责范围,通过加强与司法所、民调组织、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合作,及时通报信息、移交相关矛盾纠纷。引导群众正确解决合法诉求,以便使派出所摆脱过多地被民间纠纷牵扯警力、精力的困境,突出防范、打击的主业;其次,积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建立乡、村、派出所整体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的调解运行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地增加稳定基因。 (三)组建“专业调解队伍”,推行流动调解、集体会诊制度。为最大程度地保证治安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以及成功几率,除了各乡、镇、街道自行组建自己的由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干部、法庭法官以及综治办成员组成的“联合调解办公室”负责日常的民间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外,每个县、市、区可以从政法各部门在职干部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一批德高望重且精通法律、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建立一支“专业调解队伍”,作为常设机构,由综治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地分赴各乡、镇、街道实施“流动调解”和集体会诊,确保最大限度地将民间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尽可能预防和减少民事诉讼以及“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常性的协作与交流。为尽可能避免警力资源的浪费,确保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衔接,公安派出所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庭之间应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互通有关疑难、棘手案件的案情,共同商讨相关解决方案,必要的时候法院也可派员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以便能够在后期的诉讼活动掌握主动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与此同时,对于公安派出所调查终结但因调解不成或者是达成协议而未得到实际履行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审查之后,除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是程序违法、显失公正,原则上可以依据公安派出所认定的事实和调解意见予以结案,既减轻了自身的工作量,又维护了治安调解工作的权威。 (五)适度提升治安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强化违约者的责任承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治安调解”过于弹性化,只是笼统地规定“不服从调解或者达成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但对于协议中所载明的经济赔偿部门则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规定不仅不能使有关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而且还使不少当事人对治安调解活动的作用及法律效力产生了怀疑。因此,立法机构在综合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不妨在有关治安调解的条目中酌情增加“强制执行”的规定,这样做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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