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新认识
自去年**月**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来,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利民、便民的特色予以充分肯定和赞扬,这实际上是对立法工作、对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中出现的新变化的赞扬。这个新的变化真正坚持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在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细心研究群众的利益,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集中群众的智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经过近两个月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化培训和学习,笔者对该法有了一些更为深刻的认识,在此,笔者谈一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求共同商榷。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规范道路行人、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它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理清了行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为舒缓交通,保证公民的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道路交通管理机关的权力,从15个方面严格限制了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明确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服务内容的法律。它第一次通过法律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中公安交通机关疏导交通的义务,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拖车行为,启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程序,让老百姓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道路交通方面的人权法。它第一次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让处于相对弱势的行人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它第一次对电动自行车的归类问题作出表述,让大街小巷跑动的电动自行车从此不再属于“黑户”;它第一次为盲道的设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让那些残疾人体会到了法律的温暖;它第一次强制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的门口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它第一次用法律明确规定,凡是符合年检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年检,“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如此多的“第一次”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充满了温情。在温情的背后是我们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沉甸甸的责任,是社会公众实实在在的权利。依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后道路上的人性化管理会得到加强,因交不起手术费用而放弃治疗的情况可能会禁绝,行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更加融洽,老百姓的生活可能会更加舒心。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能够给社会群众带来如此多的便利,怎不让人由衷地喜悦?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反映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新风
即将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许多条款充分体现了利民、便民的理念,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经由这些法律条款,“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实现了由党的意志向国家法律的转化,说明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执政理念和新的作风已经深入人心,赢得了全社会的拥护。
以往的道路交通法规中,我们感受到的多是政府职能部门的种种管理权力,是对车辆驾驶人员的种种约束,新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明确规定,对公安交管部门和交警的**种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防止执法机关和人员滥用职权。以往一些地方的道路交通法规中规定,机动车对违章行人“撞了白撞”,新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了事故责任,并对肇事司机、交警、医疗机构等明确规定了“抢救受伤人员优先”的原则。以往的交通法规中没有针对交通事故中受伤害人员救治和善后保障的条款,新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而使事故中受伤害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得到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该法律的制定能否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政观念,直接关系到国家立法工作是否能够与时俱进地反映执政党的意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石。历经**年起草修改和四次审议,我们终于迎来了一部既体现法律本身的尊严,又体现国家对人的关爱和尊重,把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结合的交通管理法,说明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执政理念和全新的作风已经深入人心。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现法律保障公民利益的终极目标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对社会生活中急需调节的内容法律化,而且淡化了行政管理色彩,强调了法律的维权职能,体现了人本位思想而不是管理本位思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即将施行,标志着我国在交通管理和群众利益保护方面正式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重视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对长期以来困惑人们的一些诸如机动车和行人利益相互冲突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广受关注的机动车“撞了白撞”的做法没有被采纳,相反,机动车应当避让人行横道的行人等尊重生命的概念受到了法律的关照。同时,该法也对一些偏重管理、轻视公民利益的行政管理措施给予了否定,反映在交通和路政管理中,比如,拖车费被禁止,新手司机也可以上高速路等等。这些规定看似简单,但却蕴含着法律的终极价值,法律在关照公民利益的同时,也在彰显着法律本身的进步。
不可否认,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交通管理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甚至于,公民的交通安全利益并没有放在相关部门工作的首要位置。几十年来,仅有的一部全国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内容也多为管理性规定,没有包容交通安全、运输安全等急需的条款。正因为缺少一部完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各地在交通管理方面花样百出。此前,一些地方“撞了白撞”规定的出台,并由此引起的广泛争议,即是一例。相关统计显示,由于没有完备的法律进行调整,全国各地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不少,给百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交通事故已经成为我国安全事故五大杀手之一。这些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一些意外事故外,大部分是司机和行人没有道路安全意识以及缺乏法律的有效调整造成的。而且,在已有的道路交通行政法规中,存在一些漠视或损害公民利益的规定,有的甚至夹杂着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淡化了法律保障公民利益的目标,与法律的本旨相差甚远。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将一些成效显著的措施上升为法律的同时,也对公民关心的诸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关人士指出,该法对一些公民利益的关怀,体现了法律保障公民利益的终极目标,彰显了法律人性化和保护公民利益的立法方向。《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对社会生活中急需调节的内容法律化,而且淡化了行政管理色彩,强调了法律的维权职能,体现了人本位思想而不是管理的本位思想,是一部人性化的法律。有关人士认为,如果以此考量《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该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立法技术和立法宗旨有了实质性的提升,社会立法和全民立法渐成未来修法的必然趋势。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凸显了保障公民利益的法律价值和哲学价值,但要把这些规定真正变成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还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它既需要执法机关转变观念,摒弃部门利益和管理本位主义,把法律中的人性化内容内化到日常的执法过程中,使保障公民利益的法律期待变成最高行为准则;同时,它也需要社会大众能够体察法律的关怀,每一个公民在感受法律关照的同时,能够从内心树立起生命第一的意识,既尊重自己的生命和权利,也尊重他人的生命和权利。只有大家都共同行动起来,才能把其中蕴含的尊重生命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人们才能够在沐浴法律关怀的同时,切实感受到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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