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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入推进干警执法业绩档案建设的实效分析

    时间:2012年01月1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县法院建立干警执法业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规范和推进干警执法业绩档案是落实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办案质量、遏制办案瑕疵、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保障,是建立科学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提升队伍建设水平的必然要求。新时期如何好好审判工作,建设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

        一、司法公正——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

        “公正、廉洁、为民”是新世纪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落实司法为民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重点,要实现其价值,突出工作重点,首先就是要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现行案件的审判水平。第一,要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全面地履行好审判职能。必须坚持全面和发展的观点,既要看审判工作,又要看其他工作开展如何;既要看办案的数量,又要看办案的质量;即要看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又要看办案的社会效果;既要看审判工作的现实情况,又要看审判工作的长远发展。第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正确履行审判职能。对审判工作的评价,不能简单地看办案多少,就案件的审判而言,在严格依法办案讲求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事关民生的而呈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类典型案件。案件的质量,对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经济发展,同样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反,如果在办案中盲目追求数量,忽略了案件质量,出现了问题,就会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失去信心,结果势必影响到整个司法审判的权威。第三,树立正确地政绩观,必须加强审判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改进审判作风,确保司法廉洁。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是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要求的大问题,因此,加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法官理想信念教育,核心是要教育法官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悍卫者,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

        二、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推进干警执法业绩档案建设的前提和保障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要发展就要改革和创新,只有坚持公平和正义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审判工作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追求的目标。

        (一)严格适用实体法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而作出公正的裁判,有法不依,不顾法律而裁判是不合法的裁判,是枉法的裁判。同时,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并应依法接受对其裁量活动的监督。如果法官在裁判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裁判活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适用实体法错误的情况:一是案件事实是非责任认定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也就是所有的事实过程判断是对的,叙述完全正确,但适用法律或条款错误,导致案件上诉,其结果肯定是因适用法律错误,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是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偏差,导致案件实体处理发生偏差,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因为人对事件或事物的认识有局限性,理解不一,或因为对立法原理的理解不透彻,对相应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上出现偏差。

        (二)严格遵守程序法

        司法作为严格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的活动,比其他任何活动都更为注重操作程序,要保证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避免司法人员的恣意性和随意性,必须遵循固定的司法程序。遵循程序是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的表现,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我国历来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尽管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公正的程序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可有可无”的思想依然流行,在极少数办案人员的观念甚至保留着“程序虚无主义”思想,这些违反程序和不严格遵循程序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诚然,现行的程序法因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超职权主义的模式的要求,某些程序和规则的设计并不合理,但他们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审判的法律和经验,是保证裁判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既然程序是司法活动的经验和规律的总结,是司法的“游戏规则”,则程序必须受到严格遵守。程序一旦设定,除非法律出现改变,则不受任何形势的影响。因此严格依程序法办事才能产生一定意义上的程序公平。严格依程序法办案,才能体现严格依法办案和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事关生杀予夺,更必须置于严密的内部监督之下,秉公用之,谨慎用之。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要注意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效地抵御各种不正常的干扰,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的因素。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因为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裁判的结果即使是公正的,如果违反了效率原则,也不一定是公正的。

        (四)确保裁判的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也就是说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裁判是终结诉讼程序、启动执行程序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司法活动。因而,裁判是否公正,在整个司法公正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和深远影响。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须做到: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因而,我们在认定事实时,一定要依据证据判断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2、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判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正。适用法律正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正确。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判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在许多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自由裁判选择不当也往往造成裁判不公。因而,审判人员一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三、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考核机制——干警执法业绩档案建设

        目前,凸现的民生问题以诉讼案件的形式向法院集中,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点。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加大,维护稳定社会的压力在加大,维护司法廉洁、防止司法不公的难度在加大。要实现让当事人打一个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就必须努力构建几个方面的工作机制。

        (一)构建司法行为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以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审判责任为目标,以司法民主、透明和法院内部分权制约的理念、方法和相应具体的工作制度,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系统。其着力点是在法院内部构筑分权制度制约的管理制度,规范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二)构建法律适用统一工作机制。以实现法律适用统一为目的,以形成法官群体的职业思维与职业技能同质化为保障,以适用法律过程中既重视对法律规范的文义解释,更注重辨析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源、法理的司法理念、司法方法和相应的具体制度,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系统。其着力点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中,形成法官群体的职业技能与职业思维的同质化。

        (三)构建奖惩机制,让干好干坏不一样。作为执法业绩档案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执法主体、执法过程、执法过错、信访投诉、责任追究、检查考核、结果应用等方面的情况。干警执法业绩档案应该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度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务升降和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时下,奖优容易罚劣难。“能上不能下”成为干部任用的一大拦路虎——对那些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法官,各级组织常常将其树为典型,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奖励乃至提拔重用;但对那些说庸庸碌碌、不思进取、作风疲沓的“庸官”、“太平官”,许多单位往往束手无策。“好人主义”盛行,别说对已经拥有一定级别、职务的这类法官难以处罚、调整,晋级晋职依然大门敞开,就连年度考评他个“基本称职”都难。这样严重阻碍了法官的升迁、处罚的正常通道。

        让干好干坏不一样,就是要注重法官的道德品质,让有德者上,无德者下;让溜须拍马者下,让对工作负责者、对事业负责者上。就是重视法官的工作实绩,让能者上,庸者下;让有贡献者上,让碌碌无为者下。让干好干坏不一样,就是要注重法官的思想作风,让开拓者上,让保守者下,让勤奋者上,让消极怠工者下;让雷厉风行者上,让拖拖拉拉者、让应付工作、得过且过者下。让干好干坏不一平,就是要人民法院的领导机构及组织部门要当此重任,说到做到,尤其是领导干部、负责管人的党组一把手,要把“让干好干坏不一样”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组织部门、政工、纪检监察、执法监督部门是“让干好干坏不一样”的操作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当好参谋,为领导决策用人提供准确、客观、科学、全面的决策参考。让干好干坏不一样,要制定切实可行、科学的奖罚、升降制度,以制度来规范我们对法官的任用等工作,例如年度有一件不合格案件或有一份不合格裁判文书的法官,当年公务员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凡年度有两件(份)及以上不合格案件或者不合格裁判文书的法官,当年公务员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应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用;无职可降的,应予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降的,应诫免谈话,3年内不得晋职晋级。这种“罚劣”打通法官“下”的通道,让干好干坏不一样的作法得到大力的提倡和推广。让干好干坏不一样,就是我们的事业,我们的审判工作奋飞猛进之时,愿“让干好干坏不一样”成为政法队伍的时尚,成为人民司法为人民的良好风气,成为政法队伍选拔、任用干警的基本前提。

        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干警执法业绩考评的目的在于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赖。因此,全面启动执法业绩档案建设,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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