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惠民型警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如火如荼的大力推进“三项建设”及“三项重点”工作,如何从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机构,是当前及今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就如何应广大群众对社会管理的新需求,更多地让群众感受到公安机关服务于民带来实惠谈点粗浅看法。
一、惠民型警务模式中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因素 实践证明,前段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的一系列“惠民、利民、爱民”活动,促进了警民关系的进一步和谐。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群众的不理解、不配合以及公安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等原因,确实是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不利因素。 (一)社会方面。一是受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广大群众疏于对公安工作的不了解,缺乏正义感和维护治安的自觉性,普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怕招惹是非,当公安工作需要群众帮助和支持的时候,大多数群众往往都是淡漠处之的态度,消极抵抗公安机关执法,使得公安机关对案件打击处理力度降低。加之有些案件一时破不了案,执法办案中民警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及时帮助群众维护合法权益,从而使他们逐渐对公安机关失去信任,影响警民关系构建。二是部分群众对公安惠民要求过高。当前,群众对公安的期待由原来单纯的打击破案,已转化为抚弱帮困、服务群众、排忧解难等综合性要求,对公安工作的要求日夜提高,但目前公安机关在打击破案、服务群众等工作成效上与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造成群众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比如在打击侵财性犯罪方面,存在着发案率高、破案率低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三是执法环境的恶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警民关系。执法环境问题是近年来全国自上而下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基层民警普遍关心的问题。很多时候,群众报案与实际问题不相符,到达现场后发现不属于公安管理范畴,但又不能一走了之,只有跟当事人磨嘴皮、讲道理,但最终换来的是将矛盾指向了公安机关。公安执法的难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执法难度越来越大,民警很难找到“群众满意”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结合点,在工作中往往难以把握好“分寸”。 (二)公安机关自身。一是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责有限。为人民服务,是警察的义务和责任。但警察也有自己的职责范围,不是什么都能做,也不是什么都可以做,更不是什么都能做到。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群众不管是遇到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都喜欢找派出所解决。按照公安机关“有警必接,接警必出”要求,派出所不得不处警,而许多问题又超出了职权范围,根本就无法解决,在初始阶段并不属于派出所管辖的范围,然而许多群众由于怕打官司或者是持着对公安机关信任的态度,不愿去找其他部门处理。遇到这类纠纷,派出所往往把他们拒之门外或者口头告知其去某某单位,并没有尽到责任,加上有些部门协调配合不力,对此类纠纷重视不够,遇到问题处理方法简单,由此引发问题处理难度变大,仅靠公安之力往往解决不了问题,最终引发上访的事件,群众自然就对我们有意见。二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惠民帮扶工作。当前,随着社会治安复杂性的增加,派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量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是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多,打击任务日益繁重,各种专项打击不断;另一方面是警力严重不足,民警长期承受着高强度的压力,始终在超负荷运转,加班加点、节假日坚守岗位更是家常便饭。实施社区警务战略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提高群众见警率。现实工作中,社区民警既要处理治安纠纷、协调方方面面业务工作、又要值班备勤,真正下警区工作的时间难以保障,造成群众在社区“只见照片不见人”的情况,使一些群众不满意。 二、做好新时期公安工作,大力开展惠民活动,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创新惠民型警务模式,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把强化社会管理,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惠民活动的重要根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必然要求。维护公平正义的首要表现就是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强化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因此,我们既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治安的主力军作用,又要将公正廉洁执法与惠民工作相结合,强化社会管理创新,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根基。一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收集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时妥善处置,切实预防各类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确保辖区居民生活秩序稳定。二要强化治安管理。认真开展治安重点地区整治、治爆缉枪、场所行业整治等专项行动,及时查处各类治安案件,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三要努力提高破案水平。既要快侦快破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要案件,也要高度重视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小案的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受害人,不断提高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依赖性和信任度。四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要根据自身特点,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在维护社会秩序过程中,遇复杂情况时,不冲动、不感情用事、不做过激的事。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把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强化为民服务求实效作为惠民行动的重要思想。公安机关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公安民警要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以让群众满意为标准,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切切实实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为群众排扰解难,真正成为群众的知心人和保护者,做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要加强业务“窗口”建设,出台更多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把合理部署警力,建立健全惠民警务保障机制作为惠民行动重要保障。进一步规范各类非警务活动,严格界定警务活动和非警务活动的界线,让基层民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出警有据。严禁基层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不做份外之事,减少民警因参与各种非警务活动造成与群众对立,损坏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组织民警多参与到帮扶济困以及当前开展的“挂、包、帮”活动中去。 (四)把转变管理为服务,提升民警调解能力作为惠民行动重要措施。各类纠纷、案件调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警的调解能力,要有效防止和减少因调解不力而引发的上访事件,首先应从提高基层民警治安调解能力抓起。具体可以从民警做好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着手。一是把调解方面的业务学习纳入到派出所“大练兵”中,搜集各地调解成功案例的经验和失败案例的教训对民警讲解。二是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训练、实战练习。一方面要发挥老同志、有经验同志的特长,通过“传、帮、带”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实战练习;另一方面开展经常性的讨论,通过相互交流共同进步,取得调解艺术的大步提高。三是锻炼民警做群众工作的基本功。民警要勤下责任区,变过去群众找民警为民警主动找群众,通过广泛接触群众,无形中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基层民警调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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