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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途径和措施

    时间:2012年01月2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治国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决定性意义。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也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公安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管理公安行政事务。它是落实各项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现公安行政管理的必由之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是通过公安行政执法活动而得以体现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行政执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大量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对推进各项公安行政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多的差距,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依法治国的需要。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对于改革、加强公安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有效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它具有双重职能,即刑事司法职能和大量的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公安行政管理职权的运用,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第一,公安机关同其他行政机关相比,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在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占的比重较大,不仅如此,其他许多行政法律、法规中涉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公安机关也要执行。第二,公安民警数量占国家公务员数量的四分之一,行政执法人员众多。第三,公安行政执法点多,涉及的范围很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占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就是一个例证。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其他机关无法替代的。坚持依法行政,是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的要求,关系到公安事业的兴衰成败。要全面、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明确依法行政对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不适应依法行政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观念,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用法律手段管理公安行政事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上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同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和措施,支持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执法。

        二、领导干部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带头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是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要落实到公安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关键在领导。领导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因此,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明确自己的历史责任,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熟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带头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切实担当起执法责任,领导、督促和支持所属部门和人民警察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安行政管理秩序。

        三、加强公安行政立法,完善公安行政法规体系,实现各项公安行政管理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以来,制定、发布了一批公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治安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事物和新的问题,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同时,有些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同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例如,《户口登记条例》是四十多年前制定的,同当前户籍管理的实际脱节;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在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已进行过两次修改,但许多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未能涵盖,而且处罚种类和程序与《行政处罚法》不相匹配,罚款数额偏低,不足以起到制裁和教育作用。类似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进行修订(如制定《户籍法》、《治安处罚法》等),有的过时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则需要废止。总之,完善公安行政立法,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有法可依的需要。   

        四、完善公安行政执法制度和措施,全面推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

        针对公安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健全公安行政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明确的、操作性强的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把公安行政执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办案质量。全面推行公安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确定各项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把执法责任、权限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现公安行政执法权责明确,责任到人。健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把公安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防止违法失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并对执法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严肃查纠。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人员的自觉性及其执法水平,是提高公安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实行警务公开制度,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切实把公安行政管理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规则,包括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全面公开,不断增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五、切实加强公安行政执法队伍特别是市、县两级公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整体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加强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经费、装备是三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其中人是最重要的。要充实、调整公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和政治、业务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之成为一支素质高、纪律严明、严格执法、公正廉洁、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和与公安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行政管理业务知识,使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实行执法资格考试制度。要进一步提高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增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整体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熟悉乃至精通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严肃公安行政执法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条件。不断学习、运用和总结,是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培训、考核则是其推动力,要把法制观念的强弱、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任职和晋升相结合。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切实加强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这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

        六、严格执法,加大公安行政执法的力度

        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要做到合法与适当。所谓合法,包括执法主体要合法,执法程序要合法,执法行为的内容和依据要合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不允许享有特权。所谓适当,是指作出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恰如其分的,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遵守的合法程序都是适当的。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必须追究,在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运用自由裁量,做到罚责相当;划清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不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只有严肃公安行政执法,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安行政执法中必须明确行政权力的法定性和有限性,严格遵循职权原则,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不得为。自由裁量是对于情况复杂、易于变化的有关事项,法律规定在范围、条件、种类、幅度等方面作一些灵活处理。自由裁量是有限的、相对的,不是无限的、绝对的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内有选择的余地,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公安行政执法要坚持秉公原则,公正执法,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才徇私枉法,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防止和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营造良好的公安行政执法环境,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方面的支持,排除对公安行政执法的干扰和阻力,以保证严肃执法。

        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公安行政执法涉及的方面较多,与其他一些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甚至互有交叉,因此,在执法中要理顺关系,划清公安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划清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既要互相支持配合,更要恪守职责,严格依法行使权力。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执法,既不能代替或者超越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也不能让其他行政机关代替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从而在执法中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八、强化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公安行政执法,就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有权力就应有监督,有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强化监督是严格、正确执法、防止滥用权力的保证。要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大监督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各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深化监督管理,加强各部门、各警种对本系统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把执法检查与过错追究结合起来,把日常监督与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要紧密结合,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主动接受人大、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举报,切实解决问题,取信于民。

        九、做好行政复议、出庭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我国三大行政救济制度,是为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实行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维护依法行政的补救措施。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对不当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予以变更。健全相关制度,促进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促进和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安行政执法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认真解决对行政赔偿案件不予以确认、确认后不按照程序办理,甚至与当事人私了等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机构的建设

        公安法制机构是法制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领导在法制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加强公安法制机构的建设,是落实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公安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要切实当好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调整、充实公安法制工作人员,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高效廉洁的公安法制工作队伍,全面提高素质,重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更好地为领导决策、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以适应全面推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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