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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2年01月2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构建和谐社会对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和诚信意识,保障社会安定团结,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体现了时代的要求,反映了党心民心。在全国上下全面推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肩负着重大的使命与责任。为此,公安机关必须正确理解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履行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出积极贡献。

        一、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和谐社会即是在整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处于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状态。从其主体结构看,就是要达到社会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的关系融洽、协调,无根本利害冲突;从其要素结构看,就是要达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关系稳定、协调、有序。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一)公安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关系中属于上层建筑,它取得执政地位的全部实践活动,都是围绕执政来开展,紧贴提高执政水平,巩固执政地位来进行。构建和谐社会,是完成历史使命的根本手段,也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巩固党执政社会基础的必然要求。把公安工作寓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之中,与新时期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一脉相承。

        (二)公安工作是执法工作,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良好的社会秩序、安定的生活环境是人类延续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创造这一和谐的环境和秩序,既要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为基础,更要以国家的强制力做保障。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性质要求其必须总揽全局,进行社会整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不但要防止利益的两极分化,而且要预防打击因利益等各种矛盾引发的违法犯罪现象,进而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公安机关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三)公安工作是群众工作,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中既是“播种机”,又是“显示器”。

        我们的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党的工作是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本质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良好的党群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公安机关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窗口和桥梁,与人民群众接触广泛,联系密切,尤其是基层民警的工作就在群众中间,往往是一个人带动一群人,影响一片人,能否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能否做到宣传和谐、建设和谐、管理和谐,不仅影响警民关系,而且影响党群关系,更重要的是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进步。只有通过我们本职工作的影响,在群众中“播种”和谐,培养和谐,建立起良好的警民关系,又显现和谐,使和谐能够在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中生根、开花、结果,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榜样,树立楷模,折射出人民公安为人民优良作风,实现党和人民的政治嘱托和殷切希望,才能以实际行动密切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扩大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二、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职能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执政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门,公安机关必须担负起巩固执政党地位、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为此,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打击职能。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公安机关必须发挥其主要职能,即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当前,国内外敌对势力无时无刻不在以各种方式妄图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国内各类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因此,公安机关肩负的任务十分艰巨。公安机关发挥打击职能的重点首先是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运用各种技术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的优良传统,力争多破案、快破案,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要快侦快破八类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危害群众安全感的案件,提高攻坚克难的能力,充分体现打击的职能;其次是针对当前侵财性案件频发,群众得不到安全感的治安状况,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打、防、管、控、教齐头并进,多管齐下,尽快破获一批侵财性案件,抓获一批非法犯罪分子和在逃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惩治,同时加强治安管理,严密安全防范,组织发动群众,整合社会资源,堵塞可资违法犯罪的漏洞。以提高公安机关的威信,树立法律的权威,震慑和遏止犯罪,减少案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治安管理职能。

        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它具有社会性、群众性和法律性等特点,包含着对人的管理、物的控制和行为的约束。要构建和谐社会,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治安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公共秩序、特种行业和违禁物品的管理;加强对消防、道路交通和户政的管理,以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一是要依法查处治安行政案件。二是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到“打防并举,以防为主”。三是要加强治安基层工作建设。

        (三)化解矛盾职能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引发各种矛盾的因素很多,归类起来有:民间纠纷、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而这些矛盾职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很容易导致治安问题,从而影响稳定工作。公安机关要强化矛盾化解工作,切实做好矛盾排查、调解和处置工作。

        (四)协调治理职能。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和奋斗的目标。由于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内安全的专门机关,因而对构建和谐社会负有特殊的责任。创建平安和谐社会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因此,公安机关必须积极参与到全旗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三、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问题

        公安机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构建我县的和谐社会具备了有利条件,我们必须充满信心。但是,由于我们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工作的水平还不是很高,构建和谐社会任重道远;尤其我们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类矛盾的凸显期,案件的高发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期,我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还存在很多难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公安机关担负的任务看,各项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

        一是敌对势力渗透严重。近几年来西方敌对势力一天也没放松对我们的渗透、破坏和颠覆,境内外资产阶级自由化势力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活动,他们利用人权问题、宗教问题、恐怖分子、台独、法轮功、港澳问题、互联网问题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制造谣言,挑拨离间,推销西方价值观念,对我们大肆诬蔑攻击。这些大气候对我们的影响也不可小视。个别民族极端分子,不断在暗中搞串联活动,企图制造事端,法轮功等有害气功的破坏活动一直也未停止。

        二是刑事犯罪居高不下。近几年来刑事犯罪暴力性加强,侵财性犯罪上升趋势明显,“两抢”“一盗”虽经多次重拳出击,当前仍是影响我县稳定的比较突出的因素。

        三是经济犯罪案件不可低估。当前,虽然我县经济犯罪案件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但在当前全国范围内经济犯罪涉案数额大、侵害范围广的大环境影响下,随着我县经济的加速发展,这类案件今后将会逐年增加。

        四是治安隐患较多。治安案件上升幅度大,治安防控措施不到位,治安管理难度加大,赌博涉黄等行为仍有发生。

        五是矛盾排解难度加大。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如社会差别、贫富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行业差别、阶层差别引发的矛盾,下岗工人安置,城市建设拆迁、失地农民保障,企业破产重组,干部作风,地界纠纷等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不断发生,这些问题处理起来都非常棘手。

        (二)从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看,还不够理想,有些问题群众还不满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客观上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要得罪人。就我县情况,近几年每年刑事案件发生近百起,治安案件发生近百起,虽然案件要侦破一大部分,但是仍有一部分案件不能及时侦破,挽回的损失率也比较低;另外每年都要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这些涉案的单位、家庭或个人中有一些人会对公安机关不满意。

        二是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还不是很强,驾驭能力、管理水平还不高,警力不够,经费不足,科技含量低的状况还没得到有效改善,致使有些工作标准低,甚至有不到位的现象,可能会引起有些人的不满意。

        三是公安队伍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有的个别民警自由散漫、得过且过、缺乏实干精神;少数窗口单位的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淡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甚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乱扣乱罚;有的受利益驱动,办关系案、油水案等。这些问题虽然表现在少数人身上,但严重伤害了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对公安队伍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对公安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对推动公安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对建设平安*、和谐*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

        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咬牙跺脚出实招,壮士断腕坚决纠,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构建和谐*的需要。

        四、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对策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行政、刑事的执法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部门之一,既是和谐社会的管理者,又是和谐社会的参与者,还是和谐社会的服务者。因此,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作为公安机关,就是要把建设平安*抓紧抓好,为构建和谐*创造条件。

        (一)作为和谐社会的管理者,首要的是要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

        这是构建和谐*的前提条件。在维护政治稳定上,要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防范必做,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坚持露头就打,继续保持对非法社团及活动的高压态势;坚持邪教必反,进一步抓好法轮功等邪教打击处理工作;坚持纠纷必解,及时妥协地化解处理好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人民内部矛盾。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要做到“六个坚持”、“两个加强”和“一个提高”。即坚持黑恶必除,决不使及各类霸痞势力在*有立足之地;坚持命案必破,坚决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活动;坚持盗案必打,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坚持逃犯必追,多措并举,提高抓获率;坚持黄赌必查,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坚持枪毒必缉,防止涉枪毒犯罪滋生。“两个加强”,一是加强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二是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我县社会治安秩序长期稳定。“一个提高”即切实提高突发性事件的应变和处置能力,做到正确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

        (二)作为和谐社会的参加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抓好公安队伍建设。   

        要在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对广大民警加强教育和训练,加强纪律和管理,加强监督和制约,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水准,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树立和保持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作为和谐社会的服务者,要做到“四个服务”,不断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一是要为经济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公安机关要从“发展才是硬道理”这个理念出发,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和谐、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中央权益与地方权益的和谐、利益总量与利益分配的和谐”,始终不渝地为发展第一要务保驾护航。二是要为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是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为社会发展服务,就是要在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自然的同时,妥善处理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协调好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切实履行好治安管理职责,用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使全社会形成一种和谐融通的氛围。三是要为人民群众服务。如何彻底变管理者为服务者,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是新时期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大课题。要做到这一点,公安机关乃至每个警察都要有一颗“民本之心”、一颗“公仆之心”、一颗“爱民之心”,深刻认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在思想上要尊重人民群众,在感情上要贴近人民群众,在工作上要依靠人民群众,在行动上要为了人民群众。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戴,公安工作才能无往而不胜。四是要为广大民警服务。把队伍建设置于重要位置上抓,除了“政治建警、科技强警和从严治警”外,从“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还要强调为每个警察服务。警察既是公安机关的一分子,也是和谐社会一成员,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为警察服务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就能增强亲和力,提高战斗力。因此,公安机关要重视警察的生活和心理需要,改善环境,提高待遇,增加福利,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关心警察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和谐,坚决制止“矮化”、“丑化”警察形象的宣传报道和诬告陷害警察的行为,坚决维护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从而,消除警察的后顾之忧,增强警察的安全感、自豪感、荣誉感,充分调动警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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