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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当前社会治安中的适度犯罪问题

    时间:2012年02月0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社会治安状况与社会经济政治形态、社会结构、文化意识以及其他各种因素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社会治安状况中较为典型的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反社会现象,是价值取向、社会观念、利益分配及生活要件中各种“恶性”要素冲突矛盾的集中表现。在我国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关系不断调整,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历史背景下,特别是在当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原有的社会秩序被打破,新的社会模式尚有待完善,而与之同步变迁的社会治安状况与社会整体良性发展之间应该具体表现为何种相协调的形式,是大家所注意和关心的问题。在这里笔者大胆地提出适度犯罪这一概念,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适度犯罪的基本内涵及其理论依据

        (一)适度犯罪的基本内涵

        适度犯罪是指在犯罪客观存在的前提下,运用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控制手段或方式,将犯罪行为控制在一定的数量或危害程度以内,从总体上使社会治安状况与整个社会结构、功能和需求的发展相协调,进而确保社会的良性运行。它包括五个层面的含义:1、犯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有其存在必然性的一面,只要存在社会矛盾和冲突,犯罪现象必然存在;2、犯罪行为通过投人是可以控制的,这是适度犯罪产生的前提和关键;3、适度犯罪的意义在于通过犯罪这种形式缓解矛盾和冲突,使之不足以积聚形成整体的反社会力量;4、犯罪行为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度之内,犯罪的类型结构和形式与社会治安体系中的其他要素相协调,其数量和社会危害程度能为责任编辑:黄文龙作者简介:王红青,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挥处干部。社会公众及各阶层所容忍和接受;5、适度犯罪是一个变量,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关系、利益分配等杜会要素的调整以及整体社会系统的不平衡一平衡一不平衡的发展而变化。

        (二)、适度犯罪的理论基础

        1.社会学中关于犯罪的理论。社会学广义地认为,犯罪现象产生于社会、根源于社会,系一种社会偏差行为,与社会公认之行为规范相冲突,并且侵害到社会公益而为社会所否定并加以制裁的反社会行为,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和社会失范的产物。它的社会属性在于,犯罪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又发展不足的情况下产生的必然现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其宏观原因来看主要是社会环境、文化利益冲突、亚文化群、社会分化及社会解体等社会因素的综合反映;从微观层面分析,人的不同层次需要的满足以及需要的广泛性和无限性是犯罪动机产生的基本原因。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都普遍存在着犯罪。由此可见,犯罪作为社会发展中客观存在的伴生物,它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要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社会运行系统结构和功能存在不协调,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意识形态及文化领域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以及其他要素条件与犯罪诱发因素相吻合时,犯罪现象就将产生并长期存在。

        2.犯罪的阶级性和多变性理论。犯罪现象从它产生之日起就同一定的阶级利益和私有制相联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和反映,也是社会分裂或阶级对抗的产物和无法排除的伴随现象。就其本质而言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侵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统治地位、稳定和维系社会秩序规范,把危害其利益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犯罪。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犯罪现象  的性质和特征是不同的,犯罪现象的水平和结构也是趋于变化和发展的。犯罪现象的多变性表现在犯罪现象随着不同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利益的调整等因素对犯罪的结构、性质等的影响变化,特别是随着统治阶级的变更而发生变化。就是在同一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体系中,也会因对犯罪特征界定的调整或重新设置,犯罪现象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性。在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适度犯罪具有不同的特征。

        3.社会安全阀理论。社会学家科塞在研究社会冲突中注意到,让冲突在一个社会中制度化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化解或减弱冲突的力量,使之不至于发展到对社会造成严重震荡的程度,从而保证必要的社会整合。冲突一方面可释放敌对能量,另一方面可得到社会反馈信息,进而调整或制定决策。相反,如采取压制手段,冲突一旦积累爆发,将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运行。这虽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研究,但引伸至适度犯罪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就是在承认并允许犯罪现象存在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形式,使其物质或意识能量逐步释放,以缓解或削弱矛盾和冲突,避免积聚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将其控制在一定的度之内,确保社会治安体系的藕和。这里着重强调犯罪现象存在的必要性和犯罪的适度问题,如果任由犯罪发生发展,将促使社会矛盾和磨擦的加剧和尖锐,导致社会治安的混乱,影响社会整合;如一味控制,犯罪能量得不到释放,也将积聚爆发。因此适度犯罪应在一个社会各阶层可容忍和接受的控制程度范围内。对于社会近期的发展目标或长远发展方向而言,适度犯罪和控制犯罪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

        4.犯罪学中关于控制犯罪的理论。犯罪的可控制理论即犯罪控制的可行性是建立在犯罪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基础上的。从宏观角度来看,当社会公众对社会整合的需求以及社会控制力大于犯罪力时,犯罪现象就会减少。就犯罪本身而言,犯罪行为由犯罪动机、原因、时空条件、情境、行为手段和危害后果等诸要素构成,形成一条犯罪行为链,只要对其中某一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防范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制约和瓦解犯罪。此外,通过犯罪预测弱化或消除犯罪条件也是控制犯罪的有力手段之一。这也是适度犯罪的基础和前提。

        二、适度犯罪理论在当前公安工作中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正确理解适度犯罪与公安工作的关

        犯罪要经历两大障碍即内在性和外来性障碍。  外来性障碍是指社会及公安机关对犯罪的干扰、影  响、制约和制裁等,内在性障碍是指内在化的各种道德理念、社会规范要素对自身的扰动和束缚。适度犯罪是建立在两大犯罪障碍基础上的,在这一层面上适度犯罪才有主动性积极意义。也就是说适度犯罪不是任其自然,影响、于扰和控制是适度犯罪的前提和要件,经过控制的犯罪现象才是适度犯罪。虽然公安工作对犯罪现象的变化不起决定性作用,但与控制、震慑和制裁犯罪却有很大的相关性,这是由公安工作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公安工作的目的在于通过各项途径尽可能地控制犯罪,打击犯罪,以达到适度犯罪并实现社会治安最优化的目标。为此,作为主要控制力量的公安机关在控制犯罪方面作了极大的努力,社区警务、基础防范、打击破案、法制教育、舆论宣传等均是在控制犯罪的内在或外来障碍范畴内的积极实践。

        (二)、有助于科学把握发案数与社会治安状况之间的关系

        在当前公安工作中往往将发案数等同于社会治安状况,认为发案绝对数高就是社会治安状况差,绝对数低就是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表现。这是一个认识上的偏差。发案绝对数固然是社会治安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但仅反映了社会治安的一个量化特征,不能涵盖全面。社会治安状况还包括地区上的犯罪黑数、治安事故、公安投人情况、犯罪人员所占的结构比例、利益矛盾的冲突程度以及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因素如社会对犯罪的控制度等的集合群。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在于将社会治安状况的主客体仅分成犯罪现象和控制因素二维结构,认为当控制力大时犯罪就会减少,反之犯罪就会增加。这种局限性虽然有一定的理由,但忽视了社会治安系统内其他因素及系统外的社会因素如失业率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和干扰。各个地区各个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各不相同,具有不同的表现。特别是目前公安工作由过去只注重打击犯罪的有效性扩展到与管理社会的有序性、规范性,服务公众的丰富周到及时性并重,公安工作的职责范围相对扩大。因此公安工作要从片面追求发案率下降的樊篱中解脱出来,从维护整个社会治安体系良性运行的大角度出发,确保社会治安体系中的各要素相适应及协调,其中应注意犯罪的适度问题,犯罪度的过于超前或滞后,都将引起整个社会治安系统的紊乱,危害其整合性。

        (三)有助于为科学合理的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提供评价基础

        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应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根据社会治安诸要素在社会治安结构中的地位以及比重,结合社会治安的发展规律,以确定社会治安的各项指标,进而确立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社会治安状况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评估体系具有多层次、多方面、多角度的特点,各项指标间具有有机联系性。通过评估体系中的定性研究和量化分析,最终说明社会治安状况的良性运作与否。其中犯罪的适度问题是社会治安综合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要正确客观地考察一个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就必须将该地区社会治安的各项指标置于评估体系之中,当各项要素包括犯罪的指标数在综合评估体系范围内时,说明犯罪是适度的,社会治安系统内的各要素之间及该系统与社会运行其他系统之间是协调的,社会治安呈良性运行状态。反之,指标数高于或低于评估体系范围时,就需要对现行的决策、控制方向、手段及控制力度进行修整,确保其协调性和一致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

        (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公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其实质是一项社会治安投入——产出之间效能比分析的指标体系。通过对一定的公安投人指标的分析,测定在控制社会治安功能的产出指标上产生了何种结果,发生了何种影响,以求得两者间是否达到最佳效率的证明。在现行的公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存在着过于注重对产出指标的考核,即发案数是否下降、社会治安秩序是否好转、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等等。特别是发案数对于考核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一味追求发案数的下降,忽视了适度犯罪的意义及其必要性,没有考虑公安投人与控制犯罪的关系,也较少地对公安投入的结构功能进行测评。如前所述,公安工作的职能之一是通过控制犯罪以达到适度犯罪的目标。所以应把适度犯罪作为公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检测的一项主要指标,适度犯罪与否表明了公安工作的绩效。而适度犯罪是需要公安投人的,投人的多少及程度是适度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和必要条件。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其中适度犯罪是目标,公安投入是手段,工作绩效是结果。因此,合理的公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应是以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为基础的,对投入的分析和对产出的考核,应在注重对犯罪是否适度,社会治安是否良性运行等问题综合测评的同时,对公安投入进行分析,加重效能比的评判。通过检测激励考核的杠杆导向作用,切实优化公安策略,强化公安行为,确保达到公安投人与工作绩效之间的最大效能比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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