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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监管民警在管理教育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2年02月02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日前,笔者在基层调查时发现,许多监管民警把“严是爱、松是害”作为自己管理教育的座右铭,对在押人员轻则粗声斥责,重则连说带骂。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自己的威信,在押人员才能服从管理。对此,笔者实难苟同。作为管理者,既要“严而可行、紧而不绷、松而不散、张而不弛”,又要心细如发,善于疏导和说服,否则,民警与在押人员之间势必造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影响监所安全。因此,笔者感到,作为监管民警,在日常管理和教育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讲“理”更要讲“礼”。

        有些监管民警,总认为自己是“管人”的,对在押人员说话总是粗声大气,一幅盛气凌人样子。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不可取。从近年来在押人员的情况看,其在押人员的家庭条件、文化程度、社会阅历较以往都有所不同,而且独生子女在押人员人数越来越多,他们过惯了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习惯,其感情极为脆弱,心理承受能力极差,而且在自尊、自信、自强方面带有一定盲目性。他们更容易接受循循善诱、和风细雨的劝导式教育,厌烦生硬、简单粗暴的批评,崇拜有人情味、尊重他们的人格并比较科学的管理教育方式。因此,监管民警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根据事实,实事求是地把原因、过程、结果搞清楚,找出问题的原因,然后据理教育,依法处理。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不同在押人员在认识问题上的局限性和个性特点,做到既讲“理”,又讲“礼”。只有常怀爱人之心,对在押人员以“理”教之,以“理”服之,以“礼”待之,才能使他真正认识问题,才能受到他们的拥护和爱戴。否则不仅会伤害在押人员的自尊心,而且还会产生抵触情绪,产生心理上的对抗。这样就会影响监管民警的威信,影响安全稳定,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管理要“管”得在“理”。

        在日常教育工作中,有的监管民警认为发生问题,主要是管理不严造成的,因而矫枉过正,工作中便突出了“管”,而忽视了“理”。其实管之无“理”,严而无“度”,也是诱发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首先,管理要管得在理、合理。不能借口“严格管理”而制定一些有悖于管理规定的土政策、土规定、土办法,或者以言代法、以罚代教,导致在押人员不服气、不服管,气不顺,心不畅,管理起来就失去了自觉性。这种“管之无理,严不合理”的做法,不仅无益于管理,而且会影响与在押人员之间的关系和监所的安全,诱发在押人员的逆反心理而出现各种不可测行为,结果只能给管理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监所的管理工作历来是失之于宽,得益于严。但是,严,一定要严之有理,严之有据。各种规章制度就是严格管理的“理”之所在、“据”之所依。只有用规章制度去严格规范在押人员的言行举止和管理教育的各项工作,才能管之有效,严得起来。其次,管理重在说理、明理。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管理工作不仅要依靠行政手段,更要靠说服教育。可有些监管民警往往疏于说理,动辄吹胡子瞪眼睛,甚至搞变相体罚,弄得与在押人员的关系十分紧张。俗话说,以理服人,教化在先。作为一名合格的管理者,应该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用教育说服、行为引导的方法做好管理工作,使在押人员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该那样做的道理。只有把道理说明了、把思想理顺了,把认识提高了,管理工作才好做,各种影响安全的事故、隐患、苗头才会降下来。

        三是严管不等于“硬”管。

        从严管理是保持在押人员思想稳定、维护监所安全重要手段。这是人人知晓的道理。但是,一些监管民警片面理解“严”字,在管理中“严”得变了味,“严”得走了样。有的态度生硬,对在押人员若即若离,不冷不热,始终与在押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并把这自诩为树立威信的决窍。有的管理方法僵硬,制定出许多脱离实际的“几不准”、“几规定”,结果在押人员非但没管住,还激化了不少矛盾。还有的言行粗野强硬,纠正在押人员的毛病,轻则严词训斥,重则破口大骂,这些都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在押人员的权利。这种把“硬”管等同于严管的现象,不仅说明了部分监管民警管理教育能力弱,管理乏术,方法简单粗暴,而且深刻反映了少数监管民警法纪观念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官僚心态”,没有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权益放在心上。要防止和克服这种“硬”管理现象的发生,首要的一条是要端正对在押人员的根本态度,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民主意识,时时处处维护好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管理方法上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严格管理与人性管理的关系。只有严爱相济,才能赢得在押人员的尊重和信赖,使在押人员化被动服从管理为主动接受管理。二是严格管理与以理待人的关系。这里讲的以理待人,既指在管理中要加强思想工作的力度,在晓之以理中使在押人员明理;也要求监管民警管理方法要合情合理,不能过于苛刻和僵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在押人员心服口服,不至产生厌恶心理和抵触情绪。三是严格管理与以法管理的关系。严格管理必须依据规章制度,脱离了规章制度而另立章法,就违背了新时期依法管理的基本要求,所以监管民警在日常管理中的“严”,必须“严”在按照规定、制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上。在这一点上,尤其要禁止打骂体罚和变相打骂体罚在押人员,坚决杜绝粗暴侵犯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等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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