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当前,我国社会进入“黄金时期”和“矛盾凸显时期”并存的风险高发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和利益分配的调整,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加,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从各地已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社会弱势群体是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角色。他们以自己对社会公平的理解和方式去进行抗争,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同时也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因此,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研究,深入剖析以弱势群体为主的群体事件发生的成因及对策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及危害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有一定数量群众参与的,影响、干扰乃至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和对抗化的表现。
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安全事件的主体,并且常与事故灾难紧密相连。“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所有突发公共事件,其实都并非绝对的“突发”,在其前期都有端倪可察,这就是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在前,公共危机居后,社会风险是公共危机之因,公共危机则是社会风险之果。通常情况下,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隐性的,突发事件则将这种隐性的因果关系显性化。在所有突发事件中,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风险积累最深,其造成危机的严重程度也最大。目前,群体性事件已被纳入政府综合化的应急管理体系中,通过应急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下基层”、“进社区”来强化基层政府的应急准备。这是当前所必须采取的,也是不得不采取的措施,但并不是最有效的措施。应急管理只能控制事态,却不能解决问题。从根本上讲,解决问题还得从源头治理社会风险。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分析
1、群体性事件是在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出现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矛盾和问题十分复杂。往往是新体制不健全与旧体制弊端交织在一起;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与事实上存在的地区、行业、城乡分配不公、差距过大交织在一起;法制不健全与不依法行政、司法不公交织在一起;社会管理体制不健全、机制缺失与工作不尽责、不到位,甚至与腐败现象交织在一起;一些群众诉求的合理性与反映形式的违法性交织在一起。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极容易产生消极攀比的社会心理和利益纠纷冲突。
2、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起的
社会不同群体占有资源份额的不同,加之多种分配形式和社会管理的不到位,导致了对物质利益占有与争夺的矛盾。有资料表明,我国内地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银行60%的存款,掌握在10%的储户手里。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衡量分配公平程度的国际指标)已达0.45以上,不仅超过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如英、美、法(基尼系数0.3~0.4),而且是中国历史上贫富差距空前大的时期。一般地说,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这里的不协调因素和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
3、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三失”导致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在土地承包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期里,农村群众对政府的依附程度有所降低,群众对干部的态度是“有吃有喝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有了问题要找你,解决不好要骂你”。就已经出现了不和谐的因素。近些年来大搞基本建设,企业改革改制,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破产所引发的职工下岗失业、农村土地征用所造成的农民失地、城市房屋拆迁所形成的居民失房。这失业、失地、失房,学术界称为“三失”。这三件大事直接间接都是政府行为主导的,因而导致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紧张。其他还有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农民工无保障处境和不正常劳资关系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等。现在的信访、上访、群体性事件,几乎都与上述这些问题有关。二是部分改革措施不配套,政策不落实,造成部分群众利益受损或生活下降。三是部分党政机关的官僚主义、腐败现象威胁着稳定大局。四是一些西方敌对势力插手我国人民内部矛盾。
三、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思考
1、坚持“做好减法”的原则
正确处理社会矛盾,要按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原则,一定要突出一个“减”字,通过减少引发矛盾、激化矛盾的诱因,控制矛盾的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担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 和矛盾“不过夜”、“不出门”的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突出重点,对矛盾集中、问题较多的地方、部门、单位、环节,要反复“扫描”,认真分析和排查,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及时调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减少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2、要用加快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和问题
通过发展进一步改善民生,保障民生,发展民生,解决好“三农”问题,扩大就业渠道,对社会地位低,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坚持“三性”,着眼“三好”的原则。即增强改革的坚定性、发展的积极性和维护稳定的自觉性有机结合的原则。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开展一切工作应坚持的根本原则。调处矛盾的方案只有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内部矛盾也才能因此得到有效化解。
3、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各级党政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廉洁自律,反对腐败;坚持我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反对官僚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把解决群众利益的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要引导群众走法律程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但又需要的,要抓紧研究完善;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司法的问题,一定要引导群众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
4、严格依法履行政府的职责
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的,往往突如其来,出乎人们的意料。但是偶然性中存在着必然性。在很多情况下,偶然发生的突发事件是因为经常性制约、防范机制失效或缺失所造成的。当前有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出的重大问题和矛盾事件不是积极解决,而是一味压制,甚至频繁地直接诉诸警力,加剧了风险的积累。有的则无视问题的存在,漠视民众的利益,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甚至视为洪水猛兽进行围追堵截,层层“踢皮球”,错过了治理风险的最好时机。更有甚者,在突发事件爆发后,仍然试图封锁消息,这就更不利于风险的释放。
因此,加强对非常规突发事件的常规管理,严格依法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责,消除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就成为政府防范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政府职责,应当作为各级政府的经常性职责予以切实的履行。
5、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不回避矛盾,领导要到位。事件发生后,领导干部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与群众面对面地交流沟通,面对面地做解释、说服和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对抗心理,稳定情绪。
二是接待群众代表,思想工作要到位。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要耐心细致,绝不能以居高的口吻、冷傲的态度对待他们,否则,只能激化他们的情绪。要耐心进行宣传教育、疏散现场人员。通过广播等现有条件、宣传法律、政策,说明事实真相,揭露少数人的阴谋。也可由党政领导发表讲话,解释有关问题及解决问题方案。使围观人员离开现场。工作中,讲政策、讲方法,争取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坚持因势利导,做到“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防止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局面恶化,事态扩大。
三是听取群众要求,法律政策解释要到位。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认真听取,对合理的部分要给予明确答复,对于不合理的部分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
四是及时疏散群众,工作方法要到位。一旦出现突发性群体事件,就应本着“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的原则,疏散群众,防止居心不良者借机煽动群众酿出更大的事端。必要的时候,如可能酿成伤亡事件或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时,也可视情进行强制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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