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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公安工作角度谈本地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时间:2012年02月0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是每个国家和地区已经越来越重视和敏感的话题。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传承的未来,是社会和文明发展的希望。青少年犯罪的增长,就意味着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在消退。我们国家同样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相当重视。早在****年和****年国家就已经分别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两部法律。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在对青少年的保护和青少年犯罪的打击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笔者大学实习到参加工作数年以来,对于本地的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却一直深感担忧。由于青少年群体的特殊性,青少年犯罪一直是社会的关注话题,对于此类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不但会对即时的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还会影响到本地社会治安稳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该情况,本文将从青少年犯罪的定义入手,对*市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现状和趋势进行归纳和分析,并结合笔者在打击犯罪一线的工作经历,对如何抑制青少年犯罪进行探讨。

        一、青少年犯罪的定义

        在我国,未满*岁为幼年。**周岁左右为少年。年满**周岁之后称为成年,**周岁以上到**周岁之间又称为青年。青少年,即是指介于少年和青年之间的年龄段。通常来说,青少年指的是**周岁至**周岁之间的年龄段,也有一种说法是**周岁至**周岁的年龄段。在这个年龄段的人一般都是学生阶段,生理上处于青春发育期。由于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身体的发育程度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同样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思想的充斥,青少年心理的成熟却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即来自社会也来自家庭。各种冲击积累出来的心理问题,可能会导致青少年形成畸形人生观和世界观,从而在行为上侵犯他人利益,触犯法律,甚至犯罪。简单来说,青少年犯罪(juveniledelinquency),是指处于青少年年龄段的人触犯刑法的行为。由于法律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对青少年按三个阶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行为责任年龄。分别是未满**周岁的无刑事行为责任、**周岁至**周岁的不完全刑事行为责任和**至**周岁的完全刑事行为责任。

        二、本地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全球存在的社会现象,作为一个好奇心重、模仿能力强、辨别是非能力弱、性情不稳定群体的犯罪现象,其特点是相当明显的。从学术界普遍认同的青少年犯罪特点来看,主要是低龄、暴力和团伙三个特点。但是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不能一概而论。各地的青少年犯罪与当地的经济、文化、教育、治安、社会福利、居民比例等各方面人文环境有密切关系,甚至在部分地区某些犯罪的发案情况与地形、气候、季节等自然环境也有关系。每个地方各种影响犯罪的因素都有所不同,各地的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就会有所不同。通过笔者这几年的工作发现,*市的青少年犯罪在以下方面有更加明显和突出的特点。

        (一)逃避打击的隐蔽性

        从青少年本身的特点来看,犯罪后隐瞒和掩饰犯罪比成年人要容易得多。青少年在犯罪后逃避打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优势。

        1、隐饰犯罪的形象优势。青少年犯罪人员最大的特点就是年龄小,给人的感觉就是行为能力不强,易受伤害,属于弱势群体。因此,难以让人从心理上将“犯罪”这个词和弱势群体联系起来。即使青少年在犯罪后,回到家依旧可以若无其事地照常生活。连家长和邻居都很难察觉犯罪,外人就更加不易发现了。****年,笔者和同事在*市抓获一伙实施多起抢劫的青少年团伙时,发现这些青少年的家长根本不知道这些青少年每天晚上在哪里做什么,即使彻夜不归,也会想当然地认为是在玩伴家过夜;

        2、隐饰犯罪的时间优势。青少年是一个玩耍的年龄段,尤其是近几年,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呼声提倡多给青少年“减负”,多给青少年留自由支配的时间,至于这些时间被青少年用来做什么则没有人过问了。另外,在家庭方面,监护人忙于工作、娱乐、应酬,也不会寸步不离地进行监护,对青少年的自由支配时间内的活动情况一般也就是问问而已,甚至有些监护人是毫不知情。但是青少年对自己监护人的生活规律却了如指掌,这就导致了部分青少年在犯罪后,都能从时间上找到合理的解释让监护人相信,甚至骗监护人帮助其作伪证,从而达到隐饰犯罪的效果。****年有一名青少年因涉毒进入警方视线。当警方向监护人了解其平时的活动情况时,监护人表示该青少年平时很老实很听话,除了在家休息外,只在网吧上网,不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接触。一个星期后,该青少年在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地点就在*市一网吧内。

        3、青少年的心理优势。青少年的心理通常是不够成熟的,做事情之前缺乏理性的思考,想到就做,不顾后果。在各种媒体报道出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简单的让人不可思议,难以相信。****年,*市发生一起绑架案,当时一青少年将一名读幼儿园的小孩抱至澧县后,打电话向其父母威胁要钱。不到一天的时间该嫌疑人就被*市警方抓获,人质也被成功解救。据嫌疑人供述,其在*市某电子游戏室把钱玩光了,出来正好看见一个不认识的小孩在路边,遂临时起意抱走了小孩,从小孩口中问到家里的电话号码后,打电话向小孩的父母威胁要钱,等拿到钱后打算继续去玩游戏机。如今的青少年的思维越来越怪异,追求也越来越“非主流”,各种“鬼怪妆”、“奇装异服”、“集体裸照”的“行为艺术”在网络上更是屡见不鲜。所以,在犯罪侦查中,通过犯罪结果分析作案人心理、发现作案动机找出犯罪人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4、依靠家庭势力的庇护逃避打击的优势。青少年人群的背后都有监护人,大部分是通常所说的家长,家长中的大部分是青少年的父母。在我国历来就有“亲亲相隐”的传统,因此,一旦得知自己所监护的青少年触犯法律后,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如何维护和遵守法律“大义灭亲”,而是怎样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最大化地帮助青少年犯罪人员逃避法律的责任。****年,一名青少年打架时用匕首刺伤另一名青少年,导致对方当场死亡。****年,笔者和同事将其从外地抓获后得知,当时案发后,帮助嫌疑人藏匿和资助逃往外地躲避警方抓捕的正是其表姐。

        (二)犯罪成员结构的不稳定性

        从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情况来看,*市的青少年犯罪成员之间呈现出一种松散联系的结构状态,而且不固定。这与成年人犯罪团伙中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特点有很大区别。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由于青少年之间的交结单纯,不像成年犯罪人员人之间的防备心理较强。青少年通过互相之间的朋友介绍认识后,就可以玩在一起。大部分青少年不会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花销也没有节制。只要几个青少年随机性地聚在一起玩,就会玩到把钱用完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其中有人鼓动,这些青少年就能够相互之间毫无隔阂地简单策划并实施犯罪;二是由于青少年的流动性增强。近几年路网畅通,交通便利,临近县市之间的辍学无业青少年在一起犯罪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年澧县同行在我市抓获的一个青少年盗窃团伙共八人,其中五人澧县人,三人是*市人,在津澧作案已查实的就有七起。按照这种趋势,一次犯罪的收益完全可以支撑犯罪青少年流窜到更远的地区。给公安工作带来的打击查处难度会更大。

        (三)犯罪动机的简单性

        从八零末的几代青少年开始,*市中小学校的德育教育在青少年性格和人生观形成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就越来越小了。相反一些社会现象、社会语言、社会行为缺更能对青少年造成深刻的影响。从****年第一部香港电影《古惑仔》流传到*市开始,笔者当时所了解的*市一些中学内部就开始出现了花纹精美、刃口锋利的砍刀、匕首等管制器具。在此之前,在校学生打架多数都是拳打脚踢,就算拿东西也不过是木棒、胶管之类的物品。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当年传说垮掉的“八零后”一代相比,如今“九零后”的青少年似乎更加漠视道德礼仪、更加注重自我、更加善于突出自己、更加容易不计后果地冲动了。在这些前提下,有相当一部分在学业中得不到重视和认同的青少年,只能转而从其他方面来追求获取得到认同的心理满足感,即俗称的“有面子”。为了达到“有面子”的效果,部分青少年开始效仿社会上引人侧目的行为,走上了“早熟”的道路。通过实施与年龄段不相符的行为或享受更加高档的物质来让自己看上去更“酷”、更“有面子”、更让人“羡慕”或“畏惧”。甚至可以随意践踏法律和侵犯他人的权利。虽然有些行为已经达到了侵犯法律的条件,但初始动机却往往是让自己在别人看来更加“有面子”,甚至是帮别人“有面子”。当这种“撑面子”的行为让其他同类青少年觉得“没面子”时,双方的解决方法通常是非常“豪气”地效仿电影中的场景,纠集人马进行“谈判”、“约斗”或者一言不合就动手群殴。偶尔当双方“势力”出现差距时,甚至可以“看不惯”就动手实施犯罪。****年*月某日**时许,*市某校高一学生下课后经过高二年级楼道,与一名高二学生无故发生口角,双方一言不合便互相殴打,该高一学生在打斗中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高二学生胸部。后经鉴定,属重伤。因此,在很多电视或者网络上的新闻节目中,一些获刑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简单得让人觉得可笑,也可悲。

        (四)犯罪人员的易冲动性

        自八十年代以来,*市出现的大批企业倒闭迫使相当数量的工人接触到了经济发达地区的物质思潮,原本保守的观念也受到了各种意识理念的冲击和五花八门的社会负面诱惑。由于无法抵御这些思想意识上的冲击,致使相当一部分人出现了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这种现象的出现为*市带来了一批又一批在单亲或者组合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这些人中又有一部分由于缺乏家庭关怀和家长的正确引导而产生了心理问题,轻则影响学习、生活,重则辍学成为了“问题”青少年。此类青少年脱离学校看护后,非常容易通过社会上泛滥的低俗的电影、动漫、漫画、小说、手机信息、广告、游戏等途径接触到“非主流”的、限制级的“文化”产品。通过这些产品的熏陶,学习和模仿能力非常强的青少年们,会在思想潜意识中产生扭曲的心理追求,最终通过行为实施到现实社会生活中。这些由扭曲心理产生的行为,从法理上来看,一般都是犯罪。笔者印象比较深的是****年和****年分别在*市两家网吧门口发生的两起非常相似的案件。嫌疑人都是青少年,都是单亲家庭出身,起因都是为了“女朋友”和其他社会青年发生矛盾,作案工具都是匕首。而结果分别是一死一重伤。近几年来,*市的青少年发生打架斗殴的总数虽然一直不高,但是却呈现出了一个非常值得职能部门关注的趋势。如今越来越偏激的青少年,只要发生矛盾,首先想到的就是暴力解决,只要发生打斗,都会随身携带并使用管制刀具。而造成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青少年冲动易怒的性情,正在由社会闲散青少年群体向校园内部青少年群体扩张。

        (五)青少年之间的强“感染”性

        青少年阶段是一个处于弱势的成长阶段,也是心理防御较弱的阶段。弱势的个体很容易产生缺乏安全感的心理问题。这种心理问题的解决途径有两种,要么自强,要么寻求庇护。而后者明显比前者更加容易成功获得。但是,对于很多青少年来说,由于寄宿、单亲、父母工作繁忙等原因,来自家庭的庇护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对于少部分成绩差的在校青少年来说,不被歧视和打压到辍学就已经很不错了,来自老师的庇护只是个奢求。因此,很多青少年将寻求庇护的来源转向了高年级学生、在校问题青少年、或提早进入社会的闲散青少年。这样以来,各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就在青少年之间形成了便利的“感染”条件。由于青少年的是非观差,判断能力弱,很容易因为被误导而被感染上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感染”途径在笔者看来可以分为三类。

        5、社会青少年对社会青少年的“感染”。在*市,不论是城区还是农村的学校,每年都有青少年因为各种原因辍学提前进入社会。这些进入社会的青少年没有稳定的、合法的经济来源,却有远超平常成年人的开支。所以,此类“感染”导致的违法犯罪的几率很高,引发犯罪的类型多,“感染”性很强,且管防难度大;

        6、社会青少年对在校青少年的“感染”。由于学校制度的存在,对在校学生的保护和隔离作用是比较明显的。尤其是****年和****年连续发生几起针对校园暴力犯罪之后,学校对外来人员入校的管理严格了许多。因此此类“感染”相对前一类发生的概率弱了许多,但是一旦发生“感染”,引发违法犯罪的几率是比较高的,社会危害性较前一类稍弱,有一定的管防难度;

        7、在校青少年对在校青少年的“感染”。在校青少年与社会的直接接触不多,而且生活消费不高,有监护者抚养,基本上没有犯罪的需求,即使违法也不会有严重的主观恶意。因此,此类“感染”性最低,存在引发违法的几率,危害性小,容易管防。

        (六)可挽救性

        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并不是由于性格的穷凶极恶,也不是由于缺乏教育,而是由于好奇、义气、贪玩等心理而跟着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并不成熟,所以相对成年人的犯罪来说有更大的挽救余地。笔者****年在*市一个城区派出所见习的时候,曾经在一个抢劫案子中遇到过一个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其家庭条件非常优越,当时抓到他的时候,头上染着黄头发,身上穿着名牌运动衣和运动鞋,父母都是有正当体面工作的人。其参与抢劫的动机就是一起玩的朋友都上去了,他也就跟着上去抢了,抢到的钱总共只有不到十元。而据了解当时家长每天给他的零花钱大约在五十元左右。通过当时派出所民警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其父母声泪俱下的开导,虽然由于未成年且不是主犯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年笔者再次在*市街上碰到他时,发现他已经完全看不出问题青少年的影子了。假如当时将其判刑后关进监狱,也许在接触几年各式各样犯罪人员之后,他就会被同化成彻底无法挽救的一类人。由此可见,青少年的可塑性非常强,并非所有的青少年都是不可救药的。

        三、本市青少年犯罪现状

        (一)青少年犯罪主体的现状

        8、主体的来源。在本市,无论是一中、三中、五中,还是其他乡镇中学,每年都有一部分学生因辍学而提前进入社会,这批人在求学的年龄阶段不能完成学业,在社会上又无法适应成年人的工作强度。最终只能在到处碰壁后,要么心怀对社会地怨恨在社会上继续为生存奔波,要么无法长期坚持从事低收入正当职业,“转行”从事非法活动。不论那种,都属于社会的不稳定人群。

        9、农村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形成。近几年,因开发区的迅速发展和各种投资建厂的兴起,各乡镇的农村人口中都有一大批进入了市区提供劳务。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是有子女的,这些人的子女在他们的父母去市区寻求发展的时候,要么继续留在农村读书,无法受到父母的看护、监督和教育,同时在学校弱约束性的环境下,极容易出现厌学情绪无法将精力集中在学业上,最终的结果就是成绩下降、早恋甚至辍学,然后跟着更早辍学的不良青少年混迹于社会上,无所事事;要么跟着父母转学到市区某所学校就读,突然来到一个陌生环境,适应的过程中,学习下降的可能性相当大。一旦成绩下滑,就容易失去兴趣。同时开始接触了解到了更加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就会开始攀比,攀比中,也会对学业失去兴趣,甚至产生心理问题。假如能顺利考上大学继续深造还好,一旦高考失败,这批青少年将有很大可能在难以正视贫富差距和进入社会后充斥的拜金主义影响下,逐渐误入歧途。

        10、城区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形成。在市区,几乎每天晚上都能看到三五成群的青少年出没于宾馆、游戏室、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等地方。不论是在校还是辍学的青少年,在这些地方都能毫无障碍地接触到不应该过早接触的东西。如今的青少年伴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从小就生活在现代化的环境中,长期通过手机、互联网、电视剧、电影、漫画、动漫、电脑游戏、网络小说、广告等途径接触了各种好勇斗狠、打架斗殴、骄奢淫逸、轻视和无视他人的权利、践踏社会秩序、自我、逐利等各种社会上的负面情绪和堕落思想。在这些思维和情绪的影响下,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表现出对学校制度和规范,甚至对老师、家长的不屑一顾的行为,而且在面临后果的时候,由于无知与茫然,根本不能及时认识到这种后果的严重性。长此以往,最终在潜意识中,就形成了对法律威严的蔑视,甚至实施犯罪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客体的现状

        由于青少年犯罪有不特定、易突发的特点,导致了此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也不单一或特定。青少年犯罪侵犯的客体即可能是人权关系、例如故意伤害、强奸等类型的犯罪;也可能是物权关系,例如盗窃、抢夺等犯罪;还可能是一种犯罪中既有人权关系也有物权关系,例如盗窃转化为抢劫、敲诈勒索转化成抢劫、抢劫强奸等犯罪;甚至还可能是侵犯的社会管理秩序,例如公共场所发生的聚众斗殴、贩卖毒品等类型的犯罪。这些类型的犯罪都是青少年犯罪中比较常见多发的。因此,青少年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泛且不特定的。

        (三)青少年犯罪对象的现状

        11、一般对象。青少年犯罪侵犯的一般对象主要是人。从近几年*市发生此类案件的情况来看,侵犯对象非常广泛,有农民、务工人员、工人、工商个体户、学生等各类人。在这些被侵害对象中,从人数上来说,针对单行或独居的对象比伴行聚居的多;从性别上来说,针对女性的比针对男性的多;从年龄上来说,针对未成年人的比针对成年人的多。

        12、特殊对象。相对于其他被青少年犯罪侵害的对象而言,笔者更加关注的是学生这一类特殊被侵害对象,尤其是其中的未成年人学生。此类特殊对象的心理和生理正处于未成熟阶段,假如在这个阶段受到犯罪侵害,尤其是暴力犯罪的侵害,不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造成的负面影响都要远远大于一般的被侵害对象。笔者在派出所工作期间就不止一次地遇到过辍学学生通过翻围墙进学校或在校门口守候等方式向在校学生勒索钱财,遇到不交钱就动手抢劫的情况。这种事情的受侵害对象如果不能被保护或者在出事后没有及时接受安抚和辅导,极易给受害人的心理造成阴影,结果轻则厌学,重则思想偏激意图报复而导致新的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因此,在笔者看来,*市特殊受侵害对象的心智不成熟、心理脆弱,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非常差,平时受到的安全和自我保护教育和训练也有限,极易因无法抗拒社会上的各种利益诱惑而踏入陷阱、受到侵害。这类对象的心理调节能力差,一旦受到侵害,心理恢复能力弱,恢复周期长,会极大的影响到心理健康,造成的后果是难以预料的。****年开始的“平安校园”在*市的力度和关注度已经渐渐微弱,****年开始的“交警护校岗”在面对针对学生的暴力犯罪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也不能让人完全放心。学校的管理又比较松散缺乏强制力度。每年都有少数因为贪玩、贪享受、贪利益而被骗出学校受到不良影响甚至是侵害,旷课、夙夜不归等情况更是常见。其中不但有男学生,也有女学生;不但有成绩差的学生,也有成绩好的学生。****年笔者和同事曾解救过两名被诱拐到沿海发达城市“坐台”的未成年女学生。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正当我们在为让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努力时,****年初过完年,这两名未成年女学生因难以再适应农村贫乏的物质生活又自行去了沿海发达城市“务工”了。无独有偶,****年笔者与同事在接到一对夫妇找寻一周未见音信的女儿的求助后,在一个被清查的小旅馆中,将他们在*市某小学五年级一个班上任副班长的女儿找到了,然后交到了这对夫妇手中。又对将这名学生带出学校的几名男青年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在两个月后,笔者又在大街上看见了该女学生跟着同样这几个社会闲散青年有说有笑。鲁迅先生曾说过“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笔者对于此类青少年的心情大抵如此。缺乏自知、自重、自爱是此类被侵害对象最显著的特点。

        四、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

        近几年来,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各种媒体的迅猛发展,既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促使青少年犯罪产生了一些新的趋势。总的来说,*市的青少年犯罪有以下五种发展趋势。

        (一)低龄化

        笔者从****年开始接触公安行业到现在,对与青少年犯罪年龄的变化感觉非常明显。****年在*市遇到年龄最小的是一名**岁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年首次在*市遇到一个仅仅**岁实施盗窃的违法青少年。****年*市某派出所一举破获一起入室抢劫案件,抓获涉案人员*人,其中年龄最大的**岁,年龄最小的仅**岁,其中有一人正是笔者在****年抓到过的那个**岁实施盗窃行为的青少年。据湖南省少管所统计,****年关押在少管所的青少年中,年龄最小的仅**岁。经过近几年社会上各种负面信息毫无障碍的泛滥传播,本市的青少年犯罪的下限年龄段还在向更低年龄层次变化。

        (二)团伙化

        对于青少年来说,比较理想的出路有两种,要么通过完成各种类型的学业进入社会找工作,要么通过进入军队系统或者转业进入社会找工作。只要经过了这两个途径,再进入社会不论他们做正当职业还是违法犯罪,都已经是成年人了,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但是据笔者了解,*市每年都有一些青少年会通过非正规理想化的途径进入社会。这些青少年进入社会后,撇开他们的道德水平、社会责任心、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不谈,仅仅没有毕业证这一点,就能让他们失去大部分中、高档次正当行业的就业机会或者资格。这些青少年的花销无法从他们所能得到的普通低层次工作上获得满足,又因为本身的欠缺难以被社会所重视和接纳,步入社会后更是不再享受家庭的供养和学校的庇护。这类人可以说是地地道道的“弱者”。不论是在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弱者生存最好的方法就是“同类抱团”。但是“抱团”后的开支会更加入不敷出,因此这些青少年只能通过低成本、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来获取利益。这样,青少年犯罪团伙化的趋势就水到渠成了。****年以前,*市大多数青少年犯罪(尤其是盗窃犯罪)都是单独作案。但是****年之后,不论是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都是团伙作案,单独作案的很少了。在青少年团伙作案中,还出现了*市以前很少见的两个特点:一是市区和农村的无业青少年组成的团伙作案;二是本市和临近县的无业青少年组成的团伙作案。

        (三)暴力化

        *市近几年所发生的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由于各种暴力文化产品的影响,近几年在*市街头抓获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基本上都随身携带有管制刀具。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匕首。除了各种做工精美、质地优良、方便携带的匕首外,还有各式各样的便携小钢斧头、砍刀、“管铩”(被焊接水管的杀猪尖刀)、三棱尖刀等管制器具。这些缺乏守法意识、易冲动、还受过各种负面文化产品熏陶的青少年随身携带各种危险管制器具,为暴力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基础和可能性。****年*市某镇公路边连续三家民居半夜被盗。三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在盗窃其中一家时,不慎将屋主惊醒,于是三人用匕首胁持屋主顺利完成盗窃后逃跑。幸运的是该盗窃犯罪转化为了入室持械抢劫,而没有变成入室抢劫杀人。由此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中,普通犯罪转化为暴力犯罪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了。

        (四)跨区域化

        随着“地球村”这一概念被提出,交通条件的便利越来越被更多人更多行业所重视和利用。在本地区各县市之间早出晚归在寻常百姓眼中早已经习以为常。本省内的旅行或者出差,也不再被称为“出远门”了。但是,便利的交通条件在方便生活和正常工作的同时,也为犯罪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趋势。我市的青少年犯罪在近几年也开始出现了跨区域作案的趋势。****年某日的晚上在*市桥头广场发生一起抢劫案,破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为两名安乡县的青少年;****年*市五名青少年由于经济纠纷驾车到*市*镇胁持一名成年人返回*市,非法拘禁十多个小时,直到经济纠纷处理完后才归还其自由;****年破获的一起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为三名*人,其中两人都是青少年;****年澧县抓获一个盗窃团伙,团伙*人中*人都是本市的青少年,而且是未成年人。*市现在已发生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本市青少年到外地作案的,有外地青少年到本市作案的,甚至有跨省作案的。总之,跨省、县作案不再是成年人犯罪才有的特点,本地的青少年犯罪也开始出现了这种趋势。

        (五)打击困难化

        如今的青少年犯罪在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的情况下,打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对于公安工作来讲,难度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方面。公安部门作为最前沿、最基础、最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撇开面临的危险和待遇的不对等不提,在打击青少年犯罪时,法律给予的支持力度太弱。或者说,现在的法律既不能从根本上教育犯罪青少年,也不能抑制住青少年的犯罪。法律对青少年的的保护是应该的,但是所有的法律都从保护为出发点来制定就有问题了。通常来说,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从被抓获开始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比如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审讯必须有监护人陪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就多次遇到过监护人在陪同时,通过采用摇头、瞪眼、言语打断等方式对被讯问人进行明示或暗示,严重干扰正常讯问工作。在打击方面,青少年有更多获取减轻、从轻处罚的机会。他们在实施同样程度犯罪的前提下,付出的法律代价比成年人小很多。这到底是保护还是纵容?警察是国家的暴力工具,用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法律的威严。这工具本就该是“坚硬锋利”的。国家对青少年确实应该保护,但是这些软性的措施应该由其他更适合的部门来实施。而不该用来“软化”、“钝化”国家的利器和“弱化”《刑法》。没有了威慑,在犯罪青少年心中违法犯罪要付出的代价远远比不上获得的收益那么诱人,法律在这种心态下会处于何种地位?*市很多违法犯罪青少年都是违法了被抓,抓了被放,放了又违法,在被抓了放。直到他们犯了重罪或者成年之前,按照法律根本拿他们没办法。而等他们犯罪或者成年时,这些犯罪青少年又在长期和警察的接触中,获得了如何规避法律制裁的意识和能力。无形中又为打击犯罪提高了成本和难度;其次是社会舆论。青少年本身属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很容易就能激发各类人的同情心、怜悯心。如今社会上制造舆论和娱乐的好事者也不是少数。因此,在某些媒体的特意炒作下,一个正常的案件,往往能被掌控舆论暴力的网民或者媒体人施加上大大超过法律的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的公正在大部分时候时侯都会退让于舆论的要求,法律法规基本上无法正常执行;最后是家庭势力庇护。部分青少年嫌疑人在犯罪后,亲属首先会想办法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在逃避失败后,会动用一切能动用的关系和手段让其监护的青少年逃避法律的打击,其中很难说不会有政治手段。公安、司法警察都是同时具备政治性和法律性职业,当政治性和法律性产生冲突的时候,势必要牺牲其中之一。影响打击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上述三种。法律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要不偏不倚的执行对青少年犯罪的打击,可以预见会越来越困难。

        五、抑制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青少年是民族延续的未来,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是社会进步的基础。人之初,性本善。没有谁天生就是十恶不赦的坏人,大多数误入歧途的青少年都是在不利于成长的负面生活环境中缺乏正确的引导,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基于青少年本身的特性,对青少年犯罪的策略只能从防范、抑制和疏导入手,而不能一味打击。关于如何在*市范围内抑制亲少年犯罪的发生,笔者通过几年工作的观察与思考,总结了如下建议。

        (一)强化公安职能力量

        作为直接接触犯罪的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是打击预防犯罪的最主要力量。对于如何更好地执行法律的规定和运行公安机关的职能,笔者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改善。

        13、强化公安职能部门的保障。一支队伍的保障水平是战斗力的基础。公安民警在执行法律的同时,也在随时随地经受着各种社会的诱惑。因此,保障才是执行的前提。公安队伍的保障,不单只是武器装备经费的保障,还包括生活待遇的保障、人员的保障、训练的保障和心理的保障。①人员保障。人员保障不仅仅是单纯的人数保障,更重要的是人员素质保障。从事公安工作除了最主要的业务素质外,还需要道德、心理、处事能力等各方面的素质。虽然现在警力配比完全达不到公安部要求*‰的规定,但是假如一味地让缺乏职业道德、职业能力的人进入公安队伍,尤其是从事基层公安事业,不但不能为公安工作出力,还会“拖后腿”、“帮倒忙”,甚至为公安形象抹黑。②训练保障。从现阶段来看,基层民警的工作时间和身体素质的变化是成反比的。毛主席曾说过“身体是革命的本钱”。长期得不到锻炼不仅是对公安民警的摧残,还会影响到公安工作的质量,尤其是在抓捕过程中,一个动作的失误都可能影响到整个任务的完成,甚至是同事的安全。③后勤保障。在公安机关统一更换新标示之后,笔者曾经跟同学开过一个玩笑。假如“蓝领”是从事的体力劳动,“白领”是从事的脑力劳动,警察蓝白相间的标示正体现了即耗体力又耗脑力的职业特点。但是在*市,一名勤奋的基层警察的待遇却仅仅堪比一名勤劳的普通工人。白领就完全不敢比了。大部分老百姓白天干活,大部分罪犯在夜里“干活”,经常白天夜里都干活的普通民警在面对八小时工作制“白领”的待遇时的心情,用一句广告词说那叫“谁干谁知道”。“唯有优质的待遇,才能留住优质的人才,才能发挥优质的效益”这句话,对于公安工作来说,应该是同样适用的。④心理保障。警察作为服务群众打击犯罪的特殊职业,要不断地在服务机关和暴力机关工作人员这两种身份之间进行转换。夜以继日的工作,不但会严重损耗警察的身体,也会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身份的转换稍微迟钝就可能会引来带有严重后果的投诉和查处。因此,警察的心理健康是保障执法效率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14、强化对社会面的管控职能的落实。①静态管控。很多青少年犯罪都是从接触各类闲散人员,抵制不了花天酒地的诱惑开始的。这些青少年在一些娱乐场所中从接触“黄、赌、毒”等既开销巨大又严重“腐蚀”身心健康的事物开始,最终一步一步堕入犯罪的深渊。抑制青少年犯罪,源头的杜绝是非常重要的。公安工作的职能中,有一部分就是对社会场所的管控。只有将娱乐场所青少年禁入的制度落实到位,控制住那些对青少年有这严重负面影响的静态“阵地”,最大程度削弱社会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才能达到抑制青少年犯罪的萌芽和重复感染的目标。②动态管控。犯罪终究是人的犯罪,青少年犯罪也是一样。控制住了犯罪的人,就抑制住了犯罪的发生。与成年人不同,*市地方人口不多,每年产生的辍学青少年人数也不多。这些提前步入社会的青少年并不一定都是因为“学坏”辍学的,只有一部分有犯罪的可能。因此,掌握住了这些青少年的动向,对于抑制或打击青少年犯罪就有了强有力的信息基础。

        15、强化公安职能的执行效率。基层公安机关一直都在双线领导的模式下运行着。既然存在,就肯定有存在的必要。但是从公安工作的效率和发展来看,问题也是无法避免的。地方公安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年公安部提出扁平化管理概念后,有关双线领导体制中,假设两条线发生冲突的问题就一直是引人关注的话题。这种体制下的地方公安机关,就如同一个“双头人”。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地方公安从地方经济发展考虑要求这个“人”往左走,上级公安机关从业务方面考虑要求这个“人”向右走,工作该如何开展就成了地方公安机关左右为难的问题。这既是一个体制的问题,也是一个发展方向的问题。假如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公安工作就随时有被掣肘的可能性存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效率也就无从谈起。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

        社会是一个综合的群体。对社会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公安工作中虽然有部分职能也是其中之一,但是这项工作并不是仅仅靠公安一家就能完成的。对于犯罪,很早就提出了“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青少年犯罪更是如此。在犯罪抑制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定期及时的信息交流共享,部门之间合作是抑制、打击犯罪非常重要的途径。关于抑制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可以从与文化、教育、工商三个最主要部门的联系合作入手。

        16、与文化监管部门的联系。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最开始对犯罪现象的接触常常就来自于各种负面文化产品。虽然国家对于文化产品的监管非常严格,但是毕竟还是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如手机网络、互联网等。这些“真空地带”的存在为负面文化产品提供了传播发展空间。对于地方来说,文化部门的监管并没有打击的力度,而公安机关的打击又缺乏足够的信息来源。因此,信息共享部门合作打击负面文化产品传播是非常有必要的。

        17、与教育部门的联系。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很少深入到学校内部。而学校关注的又只有应试教育,仅仅接受这些教育的学生,在未成年时期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的。另外在本市,每年都有或多或少的学生从各所学校肄业进入社会。这其中就有存在犯罪潜质的人存在。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与教育部门的联系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定期与学校合作,进行有关提升在校学生自保、求助的能力和抵制社会负面思想诱惑能力的教育。以求最大限度的增加青少年被侵害的难度,同时也让有犯罪心理倾向的青少年清楚了解犯罪的高风险、高成本和低收益,从而达到抑制青少年犯罪的目的;二是通过校方对离校学生实施“离校权利义务告知”和建立“肄业学生档案”。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学校应当让学生明白离校后,不再受校纪校规的制约,而是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再享受学校庇护,而是享受法律的权利和该履行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步入社会后,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让离校学生有一个心理上接纳法律,融入法制社会的过程。关于离校权利义务告知,青少年在离校前不会有太多耐心听老师说教,笔者建议可以仿效“米兰达卡片”的告知形式。对于离校学生中的肄业学生,则还需要建立“肄业学生档案”并由公安机关接手,对档案进行分级管理动,对肄业学生进入社会后的活动情况进行动态掌控,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在将可能发生的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的抑制犯罪的发生。

        18、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在本市所发生的青少年犯罪中,有相当多的犯罪工具都是犯罪青少年从一些个体商店中购买的。不仅仅是管制刀具的购买可以毫无难度,就连开锁盗窃的工具都能够在*市轻易购买到。这种情况为实施犯罪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因此,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经营管制器具业主的管控和打击非法出售管制器具的业主是抑制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

        (三)合理强化法律威严

        校园是学习的场所,是一个与社会半隔绝的环境。很多在校青少年都可以从杂志、漫画、网络等载体上接触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可以看清楚某些犯罪的整个过程。但是法律对他们来说是一个非常遥远且无法触摸的概念,似乎是从没与他们发生任何关系的两个字或者一本书。在很多青少年眼中甚至连校纪校规的约束力都比法律强。从*市的情况来看,法律在社会上的约束力已经越来越弱,在有些人心中已经毫无威严。对于青少年,我国法律一贯是持保护态度的。而对于犯罪,法律的打击也是很严厉的。但是对于青少年犯罪,法律的态度是既打击又保护,于是这就造成了保护不彻底、打击不到位的不软不硬局面。自古以来,我国的法学家始终认为法律应当赏罚分明,才能令行禁止。在我国还有一句话叫“打一棒给一个甜枣”。现在在打击青少年犯罪时的情况是,“棒子”挨起来不是痛的,“枣”尝起来也不是甜的。于是,法律的“棒子”给人的感觉是不痛不痒,法律的“枣”让人觉得可有可无,法律的规定也就被认为可遵守可不遵守。因此,在对待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笔者依旧认可以“防范为主,打防结合”的策略。但是,在这个基础上,更应该合理强化法律对青少年的约束力,该打击的坚决打击,不能一味无限度无原则地通过弱化打击来体现对青少年的保护。从根本上强化青少年群体对犯罪收益诱惑的抵抗力和对犯罪风险的畏惧心理,以达到抑制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四)区别对待

        近几年,*市被抓获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人数在不断上升。在这其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应该被法律制裁,也并非所有人都应该受到“宽大”处理。很多青少年在朦朦胧胧中就跟着其他人一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青少年是可以通过教育、教训后重新享受正常生活的。如果错过这种挽救的机会,等他们在铁窗中熬过人生成长最宝贵的数年后,再去挽救就很难有效果了。如何将他们从其他犯罪人员中挽救出来,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区别对待。

        19、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区别对待。成年人和青少年共同犯罪,通常成年人都是引导者和决定者。在犯罪过程中成年人起到的作用也远远大于青少年。因此,在打击程度上要区别对待,成年人应该从重打击;

        20、主犯与从犯区别对待。从法律上理解,主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即离开此人后犯罪无法实施完成的嫌疑人。从犯即在犯罪过程中可有可无却对犯罪实施起到一定作用的嫌疑人。从造成危害的作用上,这两种人也应该区别量刑;

        21、教唆犯与胁从犯区别对待。教唆犯的作用比主犯要大得多。没有教唆犯,其他犯罪嫌疑人就不会去实施犯罪。所以教唆犯就是那“粥中的老鼠屎”。这种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应受到的打击不言而喻。胁从犯是指主观不愿意去从事犯罪,受他人胁迫才无奈实施犯罪的人。这种人是完全可以通过教育改过自新的。

        22、初犯与累犯的区别对待。对于初犯,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实施犯罪,其犯罪心理都是不稳定不成熟的。因此被挽救的机会非常大。对于这种人,应该能挽救就挽救,能教育就教育。但是对于累犯,其犯罪心理成熟,犯罪手法老练。属于法律规定严厉打击的一类人,应当从重打击。

        (五)建立和演练应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处置预案

        预案,是指根据评估分析或经验,对潜在的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影响程度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大部分青少年的暴力犯罪都具有突发性,而且对社会危害大,舆论影响强烈。应对这种犯罪,本来就繁忙的基层公安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反应,达到最完美处置效果,是非常难的。因此,建立相应的处置预案是非常必要的。预案的建立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地形、时间、人员分组和配比等各方面做具体到人的详细规范。预案的实施必须达到最大限度减少损伤,尽量缩小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最大限度地安全控制犯罪嫌疑人、保全现场的目的。

        预案的制定只是公安机关抑制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第一步。再完美的预案也需要相应的团队去完成。首先,团队并不是随便几个人的组合。一伙经过长期的磨合并相互配合默契到位的人才能被称为团队。其次,完美的团队的不一定看完预案就能顺利完美地施行预案。团队对于预案需要经过深入了解和多次演练适应,才能在实施中达到预期的效果。再次,一个完美的团队经过无数次演练后,不一定能在每一次的实际情况中做出最合理的判断并采取最到位的处置。因为再完美的预案都无法预料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执行团队应在完全理解预案意图的基础上,面对各种突发情况以最快速度做出正确的判断,并果断实施。最后,再完美的预案都会有过时的一天。不断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进行调整和补充的预案才是符合实际需要与时俱进的预案。

        总之,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处置预案,是应对青少年犯罪中危害大、影响强烈的暴力性犯罪的必要手段。在预案建立后,还应当定期进行演习和对预案的补充修正,以达到随时能够应对处置各种突发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目的。

        结语

        从*市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数字统计来看,****年全年发案***起,其中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发案***起,占当年总发案数的**.**%,****年*市全年发案数是***起,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法案***起,占当年总发案数的**.**%,*市的青少年犯罪的总发案数呈略微上升趋势,其中暴力犯罪所占比重有所增加。与本省其他地区相比,以长沙市青少年犯罪发案数为例,****年*月至*月,长沙市青少年侵财犯罪占总数的**.**%,在*市同期比例数是**.**%,全省的同期比例数为**.**%;同期长沙市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在总发案数中占*.**%,同期*市的该项比例数为**.**%,同期全省的该项比例数为**.**%,由此可见,*市的侵财类青少年犯罪发案比例水平在全省处于偏低水平,但是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发案比例却高于全省水平。从犯罪手段、方法、地域流窜等方面来看,*市的青少年犯罪越来越类似成年人犯罪。防范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已经到了一个不得不重视的地步。由于青少年人群的特殊性,对于此类犯罪预防远比打击更加重要。防范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虽然笔者只从相对了解的公安工作思考,浅谈了几点建议,但这项工作绝不是仅靠公安机关就能达到效果的,更重要的是需要与青少年有更多更广泛接触的家庭、学校、各类从业人员、单位和管理部门等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长期通力合作才能有所成效,才能真正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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