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督机构整合之利弊与有效履职的思考(二)
*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县级公安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要求将承担相近职能的内设机构归并,综合设置机构。这种机构整合和改革是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事业发展的需要,是经过反复实践论证的结果,是一种必然趋势,对于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公安事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意见》中明确将纪委、监督室、警务督察大队并入政工科,设立政工监督室。这种机构整合的利弊如何,整合后的政工监督室如何有效的履行纪检监督职能是基层纪检监督干部十分关心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县级公安机关的纪委书记,对此作了一些浅显的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促进县级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一、纪检监督机构整合之利弊分析
公安部将纪委、监察室、警务督察大队与政工科合并成立政工监督室,其初衷与目的、其最终效果如何?笔者认为这种整合总体而言是利弊各异,利大于弊。
利一,整合了资源,解决了警力分散、监督效能不强问题,有利于整体效能的发挥。设立政工监督室,将县级公安机关原有的政工科、纪委、监察室、警务督察大队合并,将原来各部门分据的职能,拥有的有限警力进行整合,在很大程度上对警力资源进行了优化配置,将分散独立的职能进行了集中统一,握紧了拳头,形成了合力,解决了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过多,警力分散、监督合力不强的问题;解决了多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监督效能不强的问题;有利于从事内部监督工作警力的合理调配、统一调度,对纪检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具有推动性,有利于整体效能的发挥、监督职能的行使。
利二,实现了从事中、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制约和监督的转变,有利于惩防体系的建设。机构整合前,纪委、督察的监督,主要是事中、事后的监督,且侧重于事后监督。从实践来看,事后监督虽然在制约和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往往事后监督救济代价太大,无法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机构整合后,可以充分运用政工部门抓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加大事前教育的力度,筑牢思想防线,从而将关口前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效链接和监督环节的重点转移,形成预防和惩治“一条龙”的整体作战态势,可以促进和强化惩防体系的建设。
利三,策应了“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有利于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工作领域。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中,将政工科与纪检监察机构整合,把政工的教育功能前置到纪检监察的监督、查处功能之前。通过政治思想工作的效能让公安民警以科学的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来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以思想防线的坚不可摧来阻挡外界的腐蚀拉拢,把规范化管理的约束力显现于惩治的威慑警戒之前,让民警以不想为、不去为来统领和占据不敢为、不能为的意识空间,这恰恰是“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精神实质的外在体现,对公安机关廉政建设系统性、完善性、多功能性目标的实现具有强劲推动作用。
弊一,纪检监督机关的机构职能在一定程度将弱化。机构整合后,政工监督室既要行使原来政工科的政治思想、干部人事、工青妇、老干部等工作职能,又要行使纪委、督察大队的警务督察、违法违纪查处职能,机构职能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了大幅度扩充。而政工监督室的“一把手”仍然和原来政工科或纪委、督察大队一样只有一个,其时间、精力、个体能量都是有限的。再加上纪检监督机构与政工科两者性质缺乏可比性和兼容性。因此在实际运作中,政工监督室主任抓工作不可能胡子眉毛一把抓、面面俱到,一定会有所侧重。而通常情况,往往会将政工科的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因为政工科的工作是“做好事”的工作,而纪委、督察的工作是“得罪人”的工作。这样一来,势必使原来单设但机构规格并不高的公安纪委、督察部门本来就难以履行执法办案职能的处境,显得更加举步维艰。
弊二,纪委督察机关的指向职能在一定范围内将淡化。所为指向职能就是《党章》和《警务督察条例》等界定的纪委、监督室、警务督察大队的具体职责,如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查处党员、民警违法违纪,监督民警执行规章制度等等。机构整合前,人们习惯将政工科称作公安机关的组织部,是给人“戴帽子”的,而纪委则是给人“摘帽子”的。机构整合后,政工监督室既要给人“戴帽子”,又要摘别人的“帽子”,这在实际操作上将处于“两难”地位,其实也就是一道马其诺防线。而要确保这条防线的巩固,自然而然要强化“戴帽子”职能,那么淡化“摘帽子”职能也就不可避免,最终结果是导致纪委督察职能的履行打折扣或不到位。
二、纪检监督机构整合后有效履职的探讨
纪检监督机构与政工部门进行机构整合后,原有的纪检监督职能虽然没有改变,但在履职方式、运作模式上将产生一定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公安机关监督工作是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也是纪检监察人员要积极破解的难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要走好三步棋。
其一:要在建立体制保障上下功夫。首先要加大对纪检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整合前,县(市)公安机关的纪委书记均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专任,大部分政工科长也由班子成员兼任,有些政工科长在班子的排名还位于纪委书记前,纪委书记和政工科长在职责上互不干涉,各管一块。机构整合后,纪委、督察的职能并入了政工科,政工监督室主任将同时行使原政工科长、纪委书记的职责。如果政工监督室主任仍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如原政工科长),纪委书记将无法、无招有效履行职责。否则就会造成纪检督察部门与政工科“合非合、分非分”的两难尴尬局面,而且会导致纪委书记与政工监督室主任之间产生矛盾、隔阂,不利于班子团结、不利于工作开展。要避免这种局面,又要确保纪委书记充分履行职责,笔者认为,比较有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建立纪检监督部门垂直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第二种是在垂直领导体制短期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提高纪委书记的职级待遇,由政委或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并分管政工监督室。其次要理顺政工监督室内部管理体制。当前县级公安机关在机构设置上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政工科、纪委的机构级别为股级,督察大队为副科级。机构整合后,按要求政工监督室的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哪么同为副科级实职的督察大队长可以兼任政工监督室的正职或主要副职,而股级纪委副书记则不能兼任。而且机构整合后所有内设机构都为副科以上。如此,则会出现在实际工作中下级指导、协调、查处上级的尴尬,同样会削弱纪委、监察室的职能行使效率。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理顺政工监督室内部管理体制,明确纪委副书记由政工监督室主要副职兼任,纳入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职级范畴。同时明确纪委副书记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监察室主任和副督察长职权(督察大队长或教导员),切实提高县级公安机关纪检监督部门地位。
其二:要在机制保障上求突破。一是要努力完善预防民警违法违纪的内部监督机制和监督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县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工作目前还仅仅依赖纪检监察、督察部门,且监督的形式往往是在问题发现或暴露后才去查处的这种事后监督形式,缺少事前或事中的预防性、防范性监督。机构整合后,纪检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工部门抓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借助政工部门政治思想宣传教育这个有效平台,找准民警违法违纪腐败问题的思想根源,确立大教育理念,以贴近实际抓教育、区别层次抓教育、创新教育形式抓教育等有效形式健全经常性的教育机制,完善以教育为主的预防民警违法违纪内部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将纪检监督工作列入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估体系,按照纪检监督工作职责、职能和辐射范围建立起可操作、针对性强、涵盖各警种、各岗位、各类公安业务的考核评估体制,将各警种、各部门的责任范围、考核和追究办法进行明确,并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主体和要求,强化领导和警种、部门的监督责任,健全责任体系,确保纪律监督、执法监督、效能监督、重要岗位监督、敏感事项的监督全部覆盖、全部到位。二是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程序和完善的监督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整合后的执法监督机构的客观、公正、高效运转,应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规,制定配套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程序规定》,明确监督机构内部各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并合理配置整合后的监督机构的警力,规范受理核查群众的投诉、执法监督、现场督察、财务审计等方面工作的程序,同时明确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内部监督运行规程。
其三:要在制度保障上出实招。针对当前纪检监督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改革发展的实际,突出制度建设的作用,狠抓制度建设,有效规范行为,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一是贴紧“源头”建制度,突出层次性,使制度具有约束力。要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和特点,认真研究分析引发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服务群众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门别类制定防范和遏制诱发民警违法违纪因素滋生蔓延的规章制度,对症下药、防范于未然。二是贴紧“热点”建制度,突出实效性,使制度具有生命力。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制定在公安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党政纪处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三是贴紧“空当”建制度,突出针对性,使制度具有防范力。要紧紧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重点环节,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程序、制约制度体系、监督权利保障制度体系和对权力滥用的惩处制度体系,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减少和杜绝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将查办案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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