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执纪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随着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的不断深入,执纪规范化建设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所谓执纪规范化,就是指执行纪律、量纪处罚的标准化。公安机关执纪规范化建设要以纪检监督信息化为依托,以纯洁公安队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目标,实现执纪程序化、标准化、精细化,不断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和规范化水平,为公安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一、加强公安机关执纪规范化建设的意义
(一)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承担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公安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纪规范化建设是加强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内容。古人云:“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公安机关纪检监督部门必须放眼全局、服务大局,站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不断完善公安特色惩防体系,着力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为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中心工作保驾护航。
(二)是进一步履行纪检职能,发挥治本功能的迫切需要。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是公安机关纪检监督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反腐败的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手段。公安机关执纪规范化建设要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既当好“啄木鸟”,又当好“护林员”,通过严格办案,实现有效预防。只有规范执纪,惩处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执行力。只有执纪规范,注重预防,才能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效,掌握队伍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警示广大民警筑牢拒腐防变底线,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三)是进一步破解执纪难题,提升监督水平的必然途径。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贯彻,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客观上由于警力逐年增长,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数量随之相应递增,违法违纪的方式和手段趋于隐蔽,执纪人员普遍面临着调查难、取证难、突破难的问题。当前形势下,民警违法违纪案件仍呈易发多发态势,队伍建设的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执纪规范化建设是破解执纪难题,提升监督水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必然途径。
二、当前公安机关执纪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执纪理念的科学性存在偏差,重业务,轻队伍。有的单位主要领导履行“一岗双责”的自觉性不强,没有将队伍建设看作是“一把手”工程,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有的单位纪检监督干部缺乏敢于监督的勇气,在依法执纪中存在畏难情绪,怕丢选票,怕伤感情,怕得罪人,不敢办案,也不想办案,冲不破“人情网”,顶不住“说情风”,碰不得“硬对手”,对于队伍中出现的问题睁一眼闭一眼,没有形成规范的执纪办案机制;还有个别纪检监督干部自身能力不强,执纪办案水平不高,与执纪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二)办案流程的规范性存在偏差,重实体,轻程序。个别办案人员对严格依照程序执纪办案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程序仅仅是形式而已,违反程序不过是工作方式方法上的欠缺,与案件突破的重要性相比,算不上大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及处理。有的甚至认为只要违纪人员受到党纪追究,就算案件查办成功了,程序上存在一点问题无碍大局,客观上存在程序省略、程序简化、程序倒置等情况。如,在受理和决定初核中,随意性较大,导致一些重要案件线索被搁置或放过。在案件调查方面,有的不严格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到案件调查完毕要移送审理时才补办立案手续;有的案件调查周期过长,甚至久拖不结。在案件审理方面,有的偏重于对办案证据等实体性内容的审理,对办案过程和程序的监督不够重视。这些问题制约了公安机关纪检监督部门执纪办案水平的提高,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证据运用的权威性存在偏差,重事实,轻证据。查办案件的核心就是运用证据查明实情,办案工作中的一切调查活动,各种手段和方法的运用,都是围绕证据来进行的。因此,证据对查办案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个别公安机关纪检监督部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重事实、轻证据的问题。如,有的证据意识不强,不注重调查取证,过于依赖被调查人交代;有的不注意依纪依法收集证据,存在指供、诱供现象;有的收集证据不全面,不注重收集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有的不重视证据的保全工作,造成收集的证据丢失、损毁、灭失;有的不认真鉴别证据,收集的证据与证实案件无关或者证明力极小。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纪检监督部门的威信和形象。
(四)权益保护的有效性存在偏差,重惩处,轻保护。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是公安机关纪检监督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依纪依法办案的具体体现,也是执纪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应该说,公安机关纪检监督干部办案中能在严惩腐败的同时,注意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但也存在“重惩处、轻保护”的现象,对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救济不到位。如,有的办案人员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未按规定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的不注重区分合法收入和违法违纪所得,查扣涉案款物不规范,侵害了被调查人的合法财产权;还有的简单粗暴对待被调查人的申辩权,认为申辩就是狡辩,属于认错态度差的表现。
(五)执纪量纪的统一性存在偏差,重意志,轻制度。一方面由于执纪的依据和标准不统一,同样一种违法违纪行为,在适用法纪条文上有《中国共产党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五条禁令》、以及公安部、省厅、市纪委、市局等层面出台的“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八个不准”多项规定,造成适用条文政出多门,执行起来无从下手。在量纪自由裁量方面,存在弹性过大的问题,从行政警告直至开除,没有裁量细化,完全凭借执纪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另一方面,由于执纪流程的不严谨、不规范,许多办案环节缺少“刚性”的制度约束和监督,领导的个人意志经常左右着量纪处理的走向,既影响了执纪办案的质量,又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甚至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六)执纪效应的综合性存在偏差,重惩处,轻预防。*同志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惩治和预防,本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公安机关纪检监督部门只注重执纪办案的治标作用,而忽视了重在预防的治本功能,孤立地“就办案而办案”,“就惩处而惩处”,执纪办案只是停留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付阶段,没有与教育、制度、监督统一起来,执纪办案的综合效应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影响了公安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三、加强公安机关执纪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公安机关执纪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立足实际,发展创新,着力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使执纪制度更科学合理,执纪程序更严谨流畅,执纪措施更切实可行,执纪监督更严密有效。
(一)建立一个执纪平台,实现办案流程程序化。公安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执纪信息化的变革,为纪检监督部门执纪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执纪规范化建设要通过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的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平台”,对办案流程进行网上细化,实行民警违纪案件网上办理、网上审批,牢牢把握办案流程中的初审、案检、案审、撤销四个关键环节,强化办案流程管理,让每个环节的工作程序更加严格、具体,便于操作。一是细化初审程序(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初审和初核三个环节)。针对执纪办案中案件线索存在的接收、管理、处置缺乏统一规范的程序,容易发生线索失密、泄密和流失等问题,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网上平台集中排查制度,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有效防止案件线索的流失和瞒报、漏报及隐瞒不查的现象。二是细化案检程序(包括立案、调查两个环节)。以网上执纪平台为唯一办案途径,实行逐级审批,逐步推进的流水线式办案程序。案件录入执纪平台后,不得随意退出撤销,每进入下一个环节,都需报告审批,有效防止未经审批擅自启动调查、重复调查和擅自取消调查的现象。案件调查是突破案件的核心环节,执纪平台对谈话的审批和报告程序、谈话地点的选择、谈话的通知方式均作出明确规定;对“两规”措施的报批条件、报批程序、场所管理、陪护措施、工作责任和纪律,均作出严格规范;进一步细化调查取证、查封账户、涉案款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防止办案措施使用的随意性。三是细化案审程序(包括移送、审理和处分决定、执行四个环节)。针对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细化、规范对案件移送审理的条件、内容、手续、时限,以及提前介入审理的条件、审理谈话的程序和要求。针对存在的处分决定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完善处分决定宣布程序,明确必须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告知受处分人享有的权利;受委托宣布处分决定的要及时将处分情况报告委托机关;处分决定要抄送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职务、工资等变更手续;同时,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久拖不办、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四是细化撤销程序(包括报告、决定、执行三个环节)。对案件撤销的条件、程序、方式都细化规范,进一步保障涉案民警的合法权益,提高执纪办案的质量。
(二)规范一套操作办法,实现量纪执行标准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一套科学严谨、规范可行的操作办法是公安机关执纪规范化建设的核心。一是办案文书标准化。从信访受理、初审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处分决定执行到撤销,以及“两规”呈报审批、涉案款物的暂扣登记等办案措施都统一格式样本,从编号、行文到备案都用规范的操作办法予以明确。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制作调查笔录范本,推行电脑制作笔录,要求调查笔录语言精炼,文字规范,用词准确,表述清晰。统一案卷目录和内容,细化案件档案材料的具体种类和归档顺序,实行调查卷与审理卷分离装订,形成“套餐卷”,便于查阅。二是调查取证标准化。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依法依纪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使每个证据都成为铁证,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明确未经组织授权,任何人包括办案人员都不得擅自进行调查取证,坚决杜绝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执纪办案中收集物证要收集原物,收集书证要收集原件。在原物、原件确实收集不便时,要注明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收集言词证据,认真、全面、详细、准确地作好谈话笔录。条件许可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保存谈话的原始记录,增强言词证据的法律效力,必要时要求被调查人写出亲笔陈述。重视证据转化、固定工作。必须采取科学规范的方式,妥善保存证据,防止人为的证据变化或流失,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对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照相,用视听资料固定、保全证据。认真鉴别、使用证据。只有经过鉴别证据,才能确定其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和证实案情有无意义,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鉴别证据还能查明证据是否是依法依纪收集,有利于加强自身监督。三是量纪执行的标准化。量纪执行是执纪规范化的直接体现,科学的标准,准确的量纪、严格地执行,是执纪规范化建设的落脚点。首先要统一量纪标准。统一以《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为第一量纪依据,规范执纪办案的量纪基准,明确职责权限和具体流程,着力改变既是人民警察又是国家公务员,而发生执纪双重标准避重就轻的问题。要根据案情实际,考虑相关具体因素,细化执纪条规,明确执纪标准,利用案件审理环节,规范适用条款的自由裁量,建立相对明确的全市公安量纪规范,避免同一区域执纪量纪差异明显的不公平性。其次,要健全审议制度。坚持集体审议案件制度,避免个人意志为主的量纪现象。所有案件在提请纪委委员会集体审议前,先由主审人员核实案件调查程序是否规范、事实和证据是否属实,并拟写审理报告,如有分歧意见必须在审理报告中写明。积极探索审理方式的改革,开展案件公开审理,组织优质案件的评选活动。第三,要完善决定执行。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执行处分决定的职责、程序及纪律责任,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三)制定一个考核机制,实现执纪监督精细化。“徒法不足以自行”。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执纪考核机制,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体系,是推进执纪规范化建设,实现执纪监督精细化的重要保证。一是网上考核机制。加强对“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平台”建设和运用的监督检查,以执纪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来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健全网上办案、审核审批、网上监督、网上考评的机制,向科技要警力、要效率。二是流程监督机制。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执纪规范化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流程监督机制,在严格执行实体性法规的同时,努力强化程序意识,自觉依法依纪办案,坚决防止因怕麻烦、图省事而出现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反程序办案的现象。三是内部监督机制。实现执纪办案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事前明确办案人员工作纪律;事中切实做到案审分离,安排交叉检查,实行重要案件跟踪督办;事后实行案件质量考评、执纪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办案人员在执纪办案中知纪违纪、违规操作的,坚持“零容忍”导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护短,确保执纪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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