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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2年02月0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是执法监督

        公安队伍是一支执法队伍,既是一支刑事执法力量,又是一支行政执法力量。公安机关的工作无论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还是社会治安的管理与服务都是执法活动。因此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必须围绕各项公安执法工作展开。即公安执法工作开展到哪里,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工作就应当延伸到哪里。

        首先,要坚决贯彻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落实好公平、公正的执法思想,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得到准确完整的贯彻。

        其次,要严肃查处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和滥用职权的问题。不作为、乱作为,带有一定普遍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滥用职权是腐败产生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公安内部监督工作重点围绕执法工作来开展,使监督工作实实在在延伸到执法工作的前沿,贯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对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和滥用职权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二、监督机制建设的方向必须是做强而不是做大

        自从公安机关建立之时,就有了内部监督机制。开始主要由政工部门担此责任;后来,各级都建立了纪检、监察组织,内部监督有了专门的机构;****年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后,围绕“警务”有了专门的内部执法监督部门。加上公安法制工作、专职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制度,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工作机制,不可谓不全、不大。无可否认,所建立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各职能部门都发挥了较好作用,从而保证了人民警察队伍的纯洁与忠诚。但也形成了机构林立重叠(有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职能交叉模糊,因人设事、人为设职,警力资源浪费,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很多时候,弊大于利。如何看待这一现状,理性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即一方面党内监督、行政监察、警务督察以及政治监督、法制监督,这些内容都很重要,都不能少;另一方面,这些工作是否都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值得深入研究。

        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是执法监督,这个方向确定之后,突出这个重点,或许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多年以来机构分分合合的折腾使人们谈到此举就会想到当前无论搞一项什么工作都会用到的一个词——“做大做强”,因而机构改革往往馅入了一个怪圈“压缩——膨胀——再压缩——再膨胀”。通过做大做全监督工作机制机构来做强监督工作显然不现实,任何时候不可能使用过多的人员警力去专门开展监督工作,况且在目前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之下,此路显然不通。那么,舍做大做全能否做强呢?笔者认为,通过有效整合资源,完全能够做强。

        三、转变思维,走出怪圈,从实际出发,建设精干高效的公安机关监督队伍

        警务督察工作的范围十分广泛,除党内监督的具体工作不便参与之外,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活动的人和事都可以列入警务督察工作的范畴。并且按照有关规定,督察长一职还可以由纪委书记担任,同时现在警务督察机构已普遍升格,实际上是一个内部的综合监督部门。完全可以承担好以公安执法监督工作为重点的公安内部监督的全面工作。

        (一)监督系列的合与分。目前,在县级公安机关设有政委一职,而在省及其以下公安机关的队建制一线业务实战单位有政委、教导员、指导员的设置,各级公安机关都有专门的政治工作机构,是一条系列。纪检(含监察)是一条系列,督察是一条系列,法制是一条系列。在“三基”工程机构改革中,县级公安机关的政工、纪检、督察三个系列基本已经合并。笔者认为法制(含信访工作)可以合并入纪检、督察的系列,合并后保留工作骨干,统一调配使用警力,执法监督与执纪监督有机配合互补,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突出了监督工作的重点——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就能达到做强监督工作的目的,市以下的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这一尝试。而县级公安机关的政工系列(主要指专门的政治工作机构)工作任务具体、繁重,则应单独保留不宜合并。

        (二)五块牌子两班人员。合分之后,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五块牌子都可以保留,但人员只需要两班。政工是一块牌子一班人员,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合并为一块牌子一班人员。如果嫌牌子太多,则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可以称之为“执法执纪监督委员会”,简称监督委或监委。

        (三)职务上的互兼。市以上公安机关不设政委,但纪委书记兼督察长已有明确要求。我认为县级公安机关也可以不设政委,可以将政委改设为督察长或者政委兼督察长。现在县级公安机关普遍没有设督察长职务,而警务督察条例有明确要求设督察长。并且督察长向行政首长负责,由政委兼督察长有利于处理好局长与政委的关系。实际上,在公安机关设置政治工作领导职务(政委、教导员、指导员)是由人民解放军的党代表制度沿革、借鉴而来的,为的是保证党指挥枪,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公安机关设置政治工作领导职务多年以来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无可厚非。但在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我认为这一制度并不是最佳选择。公安机关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法人代表,并且多数行政首长是党委书记,政委只是二把手的位置。因此,在依法治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条件下,县级公安机关的政委制度应该取消。取消之后应由督察长制度来填补。督察长向行政首长负责为法规所定,并且有利于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统一、有效、强力监督。我还认为整个公安系统均可以实行“两长制”即局长(部长、厅长、处长)、督察长制。督察长负责整个监督工作,向行政首长负责。

        在队建制一线业务实战单位设立的政委、教导员、指导员职务,在工作中,他们在履行政治工作职责的同时,实际也在开展内部管理的各项监督工作,因此对于在队建制一线业务实战单位设立的政委、教导员、指导员职务可以继续保留,但为了在形式上体现对监督工作的加强,对这些职务人员可以考虑同时明确为“部门专职警务督察”的身份。

        (四)工作上的互补。如果实现了这样的整合,虽然政工工作与监督工作没有合并,仍然各行其职,但互为帮衬、相互配合的互补作用将非常明显,在警力特别紧张的地方两方面的工作还可以再合并,或者互为AB角,也可以较好地发挥作用。在“执法执纪监督委”的内部其互补作用则更是显而易见,并且能够有效节约警力资源和管理成本,对于执法执纪监督的效果和整个公安队伍的建设都将起到加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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