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的几点探讨
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因为火灾事故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火灾事故调查制度,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效率是摆在我们消防人面前的重大任务。但从整个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的需求看,目前我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在制度设定、机构设置、火灾损失核定、业务技能、技术装备上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越来越难以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改革火灾事故调查制度,重新确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效率势在必行。
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制度设定、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上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越来越难以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改革火灾事故调查制度,重新确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效率势在必行。 2、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现有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数是"半路出家",没有系统学习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知识,要么草率行事,主观臆断,认定原因;要么是推御式处理,为图省事,不做火灾原因认定或认定结论一律为原因不明。这当然容易被当事人或受灾单位以不作为推上被告席,但公安消防机构也有说不尽的苦衷,受警力限制,每起火灾无论大小,都严格按火灾调查程序步骤走完,不切实际,比如一些损失、影响特别小的居民、村民住宅火灾,就没有必要花大量的精力,调查整理作出火灾认定书,或者说出具火灾认定书也无多大价值和意义,笔者认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也应考虑付出成本。当然也确有相当一部分火灾,经努力艰辛的调查后,查不清原因,而要强迫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火灾原因认定,好似令其“挟泰山以跃诸海”,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3.火灾事故调查队伍不稳,严重影响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全国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相当少,但是专业、换岗频繁,加上受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脏、累和责任重大,且时刻都可能成为被告等因素的影响,一些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想方设法离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岗位,专业素质难以提高,骨干难以保留,火灾事故调查队伍呈现青黄不接的状况。 4、警力严重不足。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尤其是从事消防火调岗位的警力更为缺乏,一般每一县(市)区消防监督机构火调岗位仅有1至2名人员,却担负着整个辖区的火调工作。在此基础上,多数火调人员又兼有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审核、验收等多项工作。因此,若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它的火调工作近处于“瘫痪”状态。 5、火灾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分析鉴定仪器严重不足,影响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火灾发生后,由于经过火烧、倒塌及扑救时水流的冲击,现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火灾原因的认定、现场物证的提取以及火灾损失的核定带来了难度。因缺少火灾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分析鉴定仪器,不少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火灾时只能凭经验、凭主观意愿办事,原因没找准、责任分不清,火灾事故处理长期不能结案,火灾事故责任者得不到追究,影响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因痕迹物证分析鉴定仪器的严重不足,有的痕迹物证无法在火灾勘查现场进行分析,拖延了调查时间,错过了调查最佳时机。因痕迹物证鉴定经费无法落实,有的痕迹物证得不到鉴定,火灾事故调查中断。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问题之所以存在,究其原因是复杂的,除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以及我国消防法制还不健全,有些关系尚未理顺等客观原因外,主观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思想重视不够,重建审、消防监督检查,轻火灾事故调查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警力和技术力量难以适应。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火灾原因认定涉及物理、化学、电工、传热、摄影、摄像、法律、刑侦等诸多自然学科和边缘学科,这就要求我们火调人员既要有专业性又要有丰富经验积累,所谓“术业有专攻”,不同原因类别的火灾调查,就应该有侧重于这方面知识结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而目前我国除京、津、沪直辖市外,其它各省、市、自治区均没有专门的火灾调查机构建制,所以,在当今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当一部分火灾存在原因不明的时候,而我们一些地方火灾的查清率连续几年都是100%,复议、诉讼案件逐年成倍的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是机构设置不够,目前国家还没有火灾事故调查机构编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为兼职,兼而不钻,得过且过,存有只要把事情能摆平即可的错误认识; 四是业务理论、技能培训不够,培训的理论不成体系,且培训的范围不够宽。作为全国唯一消防专业院校的武警学院,每年在各省招收火灾事故调查专业学员的数量屈指可数,且有一部分学员毕业后并不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如此火灾事故调查人才培养局面,根本无法满足新世纪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 五是普及、使用技术装备不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往往只是一只相机、一把铁铲和一副手套就开展复杂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如此工作手段,很难保证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准确性。一方面是现有的技术装备价格昂贵,配备所需经费难以解决。另一方面是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使用技术装备的意识不强,即使配备了,也不认真学习使用方法,不会使用,仍习惯于眼看、鼻闻、手摸。此外,现有部分技术装备操作复杂,易于损坏也是原因之一。 三、发展新世纪火灾事故调查事业的几点探讨 1、设定组织调查职责,剥离火灾原因认定职责,将纯粹的技术性工作与行政工作严格区分开来。对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的定位思考,笔者认为分两个层面,公安消防机构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组织者,牵头行政部门,负有组织调查职责,而认定火灾原因,出具物证鉴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应将其归属于技术领域工作,应该将其从消防机构的职责中剥离出来。 2.加快火灾事故调查人才的培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它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科学等领域,集知识、经验、技能于一体,技术含量相当高,广阔知识面和丰富经验的积累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必须加大对火灾事故调查人才的培养。人是火灾事故调查之本,人才素质是战斗力生成的第一要素,人才培养是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人才培训的机制应有所创新,确立素质教育、超前教育、创新教育、开放教育新观念,积极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大力培养素质复合型人才,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技术人员到一些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先进的国家参观学习,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武警学院应积极争取,扩大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的招生规模,为全国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同时,应继续加强消防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晋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培训既要传授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又要讲解法律、法规、犯罪心理学等方面的内容,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利用技术手段解决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能力。 3.保持火灾事故调查队伍的稳定。人员的相对稳定是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在体制上,应适当放宽,考虑以现役制为主体,适当增加地方公安编制,增设文职干部编制,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以延长火灾事故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役年限;对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现役技术骨干在达到服役年限时直接转为地方公安干警,继续留在火灾事故调查岗位工作,这有利于保留技术骨干和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始终有一个稳定、高效的技术核心。在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来源上,可适当从地方大学中招收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上,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文化档次和知识水平。同时,应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更多关心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肯定和奖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4、针对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尤其是基层大队更显不足的实际,应积极探索火调专兼职人员的编制改革,切实解决警力不足的矛盾。一方面,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火调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摆在与建审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对当地消防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地区分片划区,没区设定专人进行火调;另一方面,增加内设机构。宜在支队防火处一级设立火调科,可视支队类别配置1—3人,再次,对现有的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审核、验收人员进行系统的火调培训,让其在一般火灾的调查工作中能够胜任。 5、取消火灾损失核定职能,改革有关火灾损失统计制度。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有关火灾损失统计方面的工作,实际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火灾损失的核定,二是火灾损失统计。火灾损失统计和核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工作,损失核定具有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性质,他的法律效力在于可作为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依据,而损失统计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仅作为一种官方数据,予以公布,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笔者建议,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只作火灾损失统计,取消火灾损失核定工作。实践中,人民法院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核定方法存在不同,损失核定没有实际作用。 6配齐、配强火灾事故调查技术装备、器材。新世纪,应逐步配齐火灾现场勘查专用仪器装备(如,气体和液体检测、流向判定,电气物证检测,摄录象等);火灾现场勘查工具装备(如,破拆清理工具、物证收集、测绘工具等);勘查人员个人保护装备(如,安全帽、手套、安全靴和鞋、防毒面具等,以及刑事技术装备、通讯装备、交通装备等,尽快彻底改变凭经验、凭主观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旧模式,取而代之的应是以科学的鉴定、以强有力的数据来证明火灾事故调查的准确性、科学性。同时,应加快开发便于操作、便于携带的火灾事故调查技术装备、器材,以保证及时、准确鉴定分析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有效性,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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