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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化民本理念 真心执法为民

    时间:2012年03月20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开展“执法为民”教育,根本的是要教育广大消防官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深刻地理解“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工资事业源自百姓”的道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事为民所办”,在消防监督、灭火救援等方面切实为老百姓着想,在执法中服务群众、寓执法于服务中,使消防执法工作真正让群众理解、让群众满意。综观我们当前的消防执法工作,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的灭火救援执法工作群众基本上都是满意的,但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不完善的方面,有些甚至是群众反映强烈、不理解、不满意的,需要我们不断的纠正和完善。在此,谈一点粗浅的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当前消防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群众不满意的主要方面

        (一)消防监督执法方式和程序,还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地方。近几年来,我们消防机构狠抓了消防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执法程序不断规范,执法制度不断完善,执法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客观的或人为因素的影响,执法随意性,监督检查“运动式”以及事前监督不到位,事后乱监督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一旦某一地方,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发生一次火灾、一个事故,就在全国、全省等大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整治,或一个标准衡量或一刀切,不分东西南北,地区差异,一根杆子捅到底,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再如有的地方,有的防火监督人员在平时工作中不深不细,对辖区内一些建筑工程(特别是工业园区)、公众聚集场所未审核先开工或未验收先使用等情况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视而不见,不主动介入,而等到了事后业主来审批时,再指出这样不行,那个不行,整改起来浪费时间、浪费精力、浪费资金,往往还是十改九不足,埋下火灾隐患。

        (二)消防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量罚不公平,执法不公正的现象。主要有这么一些情况,一是有些消防执法人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因个人主观意识或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在处理同一类型、同一情节、不同对象的案件中,裁量幅度相差很大,造成明显的不公平。二是少数执法人员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指出、不报告,该发“意见书”的不发,该处罚的不处罚,私自“放水”,用执法权当人情,拿原则做交易,甘愿自己挑责任。三是有极少数执法人员被一些“不法业主”所牵制,在执法过程中不是严格要求他们整改火灾隐患,而是“胳膊肘往外拐”,帮助那些“不法业主”找法律漏洞,钻法律空子,出谋划策,弄虚作假,隐瞒火灾隐患,损害了消防机构的形象。

        (三)消防审批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方面。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到消防办事情太麻烦”,主要是指消防申报资料太复杂、太麻烦。如建筑工程设计审核、验收报告表太细、太专业,有些群众拿到表格不知怎么填写。一些小旅馆,小场所基本上都是利用自家民房,本来就没有建筑设计图纸,而我们消防审批时必须要他们提供正规的图纸,这使他们遇上了难题。另外,一些附带审批环节也让群众产生了反感。如建筑消防验收申报时,还要单位提供电气检测、防雷设施检测等证明资料,使群众误认为我们消防机构与这些中介机构有瓜葛。那么,我们消防机构有没有必要替业主去把这些关呢?

        (四)消防执法人员违规暗中进行指定介绍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检测单位和消防产品的现象,还没有杜绝。近几年,从全省消防部队的情况看,干部队伍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而这些违法犯罪人员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与消防工程施工、检测、产品经销的老板有着说不清的瓜葛,利用执法之便,帮助他们介绍工程、推销产品,最后载了跟斗。

        (五)消防执法人员对群众的态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冷、硬、推、拖”的现象。少数执法人员对待上门办事的群众没有笑容、没有客气话,不热情、不耐烦,脸难看、门难进;有的办事拖拉、推诿,甚至超期限还办不好事情;有的窗口人员、执法人员对上门办事的群众不一次把办事程序、相关条件等说清楚,让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向窗口或消防队跑;有的在执法过程中帮助指导少、硬性行政多,群众有疑问时不宣传、不解释,使群众对消防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执法行为不理解、难接受,产生对立情绪,引起对消防执法工作的不满。

        二、消防执法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消防执法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使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着漏洞。一是由于消防部队体制上的特殊性,消防执法工作虽然也有审核程序、制约机制,但执法人员紧缺,审核把关、监督制约程序实际上流于形式,特别是消防大队一级是消防执法任务的主要担负者,一个人顶好几个人的岗位,大队领导既是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者,也是执法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对一个案件的审核监督就不可能站在第三者角度去看问题,案件要错就全错了。二是与有些相关部门关系不顺,我们消防执法的有些工作是为他们做挡箭牌,在政府部门中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意识还不是很强。

        (二)消防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是《消防法》及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自身存在一些不完善,在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影响了法律效力,导致了一些执法不公现象产生。譬如:《消防法》规定的许多处罚都有前置条件,有些行为甚至不能处罚(以安全出口上锁为例,这在公共娱乐场所中应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不能直接处罚,导致管理上的疲软。有些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不能直接处罚,要责令限期改正,而群众却会认为我们“开后门”),罚则不够具体;自由裁量度过大,也是掺杂人情意念,执法不公正的一个方面。二是消防法律法规与其他部门规章行政法规间缺少衔接,相互不协调,不明确,也是造成群众对消防执法工作不理解的原因(如我们消防审批环节规定只能以三个“意见书”,不能在其他部门的审批表上签字,而经贸、工商、民政等部门的相关审批程序偏偏要求消防在表格上签字)。

        (三)消防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不够高,也是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由于消防部队的特殊情况,消防执法队伍人员很不稳定,基层中队与防火岗位干部调动频繁,造成防火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难以形成稳定的中坚力量;法律、建筑、化工等方面的专业性人才缺乏,业务骨干偏少,传帮带不够,导致执法队伍人员业务水平提高不快。再一方面,调动频繁容易造成执法人员的临时观念,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受到影响,这是执法人员在主观上不努力,造成执法工作不尽人意的重要因素。

        三、以民为本,不断改进消防执法工作措施,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利民

        前总队长傅纪成曾提出“消防部队要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我们要切实纠正执法中的不足之处,转变观念,真心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群众服务,以赢得政府和群众的赞誉。那么,如何改进执法工作,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共同探讨的问题。

        首先,消防执法机构和消防执法人员在主观上要牢固树立起“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作为执法机构在出台一项规定,执行一个法律,实施执法行为时,都要切身地站在群众的角度,多考虑群众的利益,不要无谓地给群众增加负担,不随意地骚扰百姓的安宁。作为执法人员要不断增强“宗旨”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心为民所想”,时常想想我们本身都是来自于民,现在的地位和权利来之不易,我们的心要贴近于民,多为群众出主意、想办法,以最少的投入,达到最大的安全;不要高高在上,信口开河,随意瞎监督、乱执法,损害群众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取民心,得民心,赢得百姓的拥护。

        其次,要努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从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素质两方面去培养,在政治思想素质方面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依法办事观念、职业道德素质,强化诚信为本、廉以自律的意识,促使他们秉公执法。在业务素质方面: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指导问题的水平;二要加强行政执法专业理论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三要大力吸收和引进正规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人才,不断充实执法队伍,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其三,要不断探索改进消防审批制度,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惠民。一是申报资料方面能精简的尽量精简。二是在一些审批项目上,特别是有些作为其他部门前置条件的审批项目,能取消的尽量予以取消,免得为他人做马前卒。三是在时限上能缩短的还要进一步缩短,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其四,在监督执法模式上要进一步改革。与国际接轨建立一套制度化、法制化的监管模式,跳出保姆式的监督管理模式,杜绝“运动式”的、人为意志的、随意性的监督模式,减少扰民行为,给民众,也给我们自己有一个喘息的机会。

        其五,进一步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尽快修订完善《消防法》,在法律法规的修订上,要更好地与实际相适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衔接、相协调,更好地体现权威性、实用性和法律效力,对罚种尽可能的更加细化,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促使消防执法工作不断规范、不断完善,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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