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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当前消防监督工作的一些思考

    时间:2012年03月2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给消防监督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是消防监督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与单位数量日益剧增带来的监管失控越来越严重;其次是消防监督人员从事监督工作的年限与行政职务提升所造成的业务水平普遍不高,难以确保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再次就是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造就的消防监督人员的畏难情绪日趋严重。今年5月1日世博会在*召开,作为担负“环沪护城河”的*消防支队,在省总队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用多种形式做了大量监督检查工作,消除了一大批的火灾隐患。由此,也引起了笔者对当前消防监督工作的一些思考。

        一、当前消防监督工作的模式与利弊

        当前的监督模式主要是:“支队---大队---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督管理模式。而他的业务水平也是三级式的,支队监督人员要强于大队监督人员,大队监督人员要强于公安派出所监督人员。真正最高水平的总队监督人员却不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其中实际担负重任的是各县(市、区)的消防大队。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够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但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时间稍一长便容易陷入感情漩涡,出现“人情关系大于法”的情况。以至于往往大队查没有问题,上级一查全是问题。当然导致这一检查方面怪象的还有监督人员的个人因素。如部分执法人员思想觉悟低,过于依赖以往的个人经验,业务水平不高,在执法中不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界限,不能准确区分处罚条例之间的不同,甚至出现权钱物交易等现象。但笔者认为个人因素都是次要的,因为毕竟是少数人不能起决定因素。真正导致检查上面的怪象的还是这种以点为主的单一的监督模式和一些高水平的监督人员没有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参与检查不多。

        二、创新消防监督模式---异地交叉检查、上级部门分片包干检查,成效显著

        这几年,由于科学发展理念的盛行,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所有工作的行动指南。消除火灾隐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已成为消防部门的历史重任。*支队一直致力于此项工作,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早在*年奥运会期间,支队就抽调支队、大队精干人员组成了检查组,分片包干去到各大队管辖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支队最早的统一安排的交叉检查。实践证明,这一形式符合实际需求,很好的解决了不愿查、不敢查、难处罚等问题。取得了多个历年之最的骄人成绩。行政处罚数量、行政处罚的罚款总额、行政拘留的人数均创历年之最。为奥运火炬传递与奥运会的顺利召开奠定了坚实的安全基础。

        *年世博会在沪召开,为确保“环沪护城河”行动取得实效,省总队在支队层面、各支队在大队层面相继开展了异地交叉检查,且检查频次日益频繁。*支队在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的同时,开展了对“涉世”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大清查活动,检查方式主要是支队防火处业务骨干分片包干对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对查出来的问题罗列详单后,交由辖区大队处理,支队负责督办。应该说这种检查的力度是相当大的,发现了很多火灾隐患,也消除了大批致灾因素,取得了相当好的监督效果。但在肯定异地交叉检查和上级分片包干检查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不免有所担忧。一是这种检查目前只是行政命令式的,没有法律支持。相当于过去公安工作中的“严打”,容易搞成一场运动。二是检查频次过多会直接影响大队日常监督检查的开展。三是检查标准不一,容易激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抵触情绪。四是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的对策。

        现在,我们全社会都在倡导和谐的理念,我们的监督执法也不可能脱离这一“理念”而单独存在。消防监督执法是各级消防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国家赋予的权力,消防执法质量关系到一方经济建设能否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能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直接关系到消防部门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消防执法的权威。应该说,在新形势下,开展异地交叉检查或者是上级部门高水平人员实行分片包干检查是势在必行,关键在于如何扬长避短,使其在规范化的前提下运行。笔者认为:

        (一)立章建制,提供法律支持。多年来以区域为管辖范围的模式已经根深蒂固,突然采用异地交叉检查和上级部门直接实施检查的方法,难免会让地方单位不适应,进而由于不理解造成不配合甚至产生矛盾。所以必须出台相关规定加以规范,使其名正言顺,师出有名。最好能够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写入法律中,使其成为一种正常的监督手段。如果仅是一种制度,必须将此制度公告社会。在每次检查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可以参照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目的是要以提高执法质量为核心,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与公平,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执法透明度,防止发生因执法而损害警民关系的现象。

        (二)采用异地交叉检查和上级分片包干检查的形式,频次不宜过多。主要是现在基层消防监督人手严重不足,再加上新消防法实施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视有加,经常要求基层大队派员协助工作,牵扯了消防监督人员的大量精力。再加上有的基层大队辖区面积大,经济发展较快,火灾发生的概率大,几乎一个参谋每天疲于奔波火场。就拿每个基层大队平均3名参谋来说(目前,*支队基本达到这个水平),如果指定1名参谋负责协助各部门工作,那么已经只剩下1名参谋了,而大队也要担负建设工程审核、竣工备案许可和开业前检查许可,基本上也是属于“不富裕”。所以笔者认为检查的频次不宜过于频繁,可以参照107号令有关规定,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和重大节日保卫要求,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检查和上级分片包干检查。总队原则上每年组织异地交叉检查和上级分片包干检查各1次,支队每半年组织异地交叉检查和上级分片包干检查各1次为宜。基层大队则以辖区火灾形势为依据,日常检查主要以专项治理工作为主,集中精力做好辖区内火灾多发行业和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这样既不会造成重复检查,又不会因为检查过多导致基层监督人员意识与行为上的疲劳,影响工作成效。

        (三)加强对消防监督技术干部的培育力度,不断提高消防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实现消防监督执法健康发展。多少年来,由于消防部队的现役性质和行政职务提升的需要,导致消防监督人员从事消防监督的时限很短,一般五年就可以走上领导岗位。因此加大对消防监督技术干部的培育力度,使其能够长期从事监督工作(一般不少于15年),区分技术干部和行政干部的服饰、待遇等,建立一支基本稳定的执法队伍,技术干部若没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纪行为的,未服满规定年限的,不得转业。队伍人员的稳定,有利于统一标准,有利于业务水平的提高,必将会不断提高消防执法能力。

        (四)统一标准,加强培训力度。笔者认为,制定统一的标准,出台实施细则,对提高消防监督人员业务水平至关重要。作为总队、支队一级的单位要制定详尽的培训计划,并结合当地情况,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加强业务培训。要不断革新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期性、系统性的培训深造学习计划,通过培训切实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针对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条文和规范的理解不同,应当做到:一要标准化、规范化。针对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实践中又容易出现问题和偏差的方面,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定,明确每一项具体执法行为的必有程序、法律责任,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二要健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将执法质量考评情况与干部量化考核和晋职晋衔、评功授奖直接挂钩,对执法质量考评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同时也要加大内部执法监督的力度,认真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使执法监督既能起到查处隐患,又能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起到警戒、预防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五)规范处置程序,避免出现查一套、做一套的“两张皮”现象。从*支队开展的异地交叉检查和上级分片包干检查的情况来看,通常是只负责查问题,具体处理由辖区大队负责,一般以督办的名义要求辖区大队依法处置。这样就牵扯到一个执法程序问题。检查的人员不直接下发法律文书,检查与处理的人员为不同的人,不能视作为连贯的执法程序(因为检查的名义为支队级的,而处理是以基层大队名义作出的)。如何解决好这一程序上的问题,将直接关系到监督检查的成效。笔者认为,一是可以将查出来的问题仍以支队名义作出处理,这样检查与处理尽管是不同的人,但可以视作为一个连贯的执法程序(相当于企业生产的流水作业),但实现这一流水作业,必须要有统一的办公软件,实行电子印章的签批模式。二是检查与处理分别进行。可以参照举报、投诉的处理方式,将隐患分类梳理,可以分严重、较严重、一般三个等级,按照一、三、五(工作日)的核查时间,分别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按照“严重类的”在一个工作日内核查,“较严重类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核查,“一般类的”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查。核查后隐患仍未消除或违法行为依然存在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核查时,隐患或违法行为已经消除的,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隐患或违法行为已整改,不予受案”,最好能够用影像进行固定整改情况,以方便日后印证。就这两种方式都可取,但建议采取后者。毕竟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和杜绝违法行为。

        (六)解决发展瓶颈,用好、用活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当前,消防部队担负的任务多而重,一直处于人少事多、疲于应付的局面。随着消防文职雇员队伍的发展和壮大,如何用好、用活消防文职雇员是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消防文职雇员拥有执法权将极大的缓解消防部队监督人员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定,参照事业单位执法队伍的建设经验,用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执法资格的做法,在辖区内行使执法权。当然为了预防和杜绝执法违法的情况发生,可以仅赋予当场处罚权,符合简易程序的规定的由文职监督人员两人一组实施当场处罚。需要走一般程序的,则由现役监督人员采取上面第四点所述的方式进行核查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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