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文化在新中国监狱工作中的当代价值及实践
人类文明历史的发展,都有与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相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之一的监狱,它的发生、发展都是沿着国家、法律等现象发展的普遍规律而进行的,都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相适应的。因此,监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势所必然。中国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制度、改造罪犯实践的影响广泛而深刻。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和谐文化、道德修养文化等具有极其重要的当代价值,对打造当代中国监狱文化具有实践价值。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并与监狱文化有机融合,促进监狱法治、稳定、和谐。
一、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积极作用 我们的祖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千百年来人类智慧的宝贵财富,是人类对主客观认识的知识结晶。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往往能超越历史的时空界限,成为一种文明集累,凝聚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力量。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流派众多的先秦古典文化中,尤以儒、释(佛)、道文化为剧。儒、释、道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道德得以形成的基石,是长期维系中国社会的精神支柱。儒释道文化共同关注人的道德修养、道德完善和社会安乐;倡导仁爱之心、公正平等的价值观念和惩恶扬善的道德;儒、释、道文化主张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建立和维护纯正的社会道德风气,共同起着安定社会、维护社会的作用。特别是以儒家道德思想体系为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凝聚而成,并世代相传的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国传统道德的精髓,有效地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其独特而强大的生命力流传至今,成为迎接新时代挑战的历史前提和内在动力,唤起人民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全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前进。 传统文化以无形巨大力量,深深地积淀在我们民族心理与民族性格之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犹如璀璨群星照耀着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星空。民族精神既是历史的,更是时代的。民族精神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时代精神是一个民族在其特定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生成的体现民族精神面貌的深层内核。传统文化对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风俗习惯、道德伦理、价值理念和人生观和民族精神影响极其深远,这种影响发展至今,必然渗透到现代化建设,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中,又使培养培育开拓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自由平等精神、民主法治精神等成为当代中华民族精神的丰厚蕴涵。就*而言,受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熏陶,在长期历史积淀中形成的巴渝文化更具有独特的魅力。在*的历史上,巴蔓子的“忠义精神”,感召着一代又一代后来者,融入*人的道德伦理及为人之道,成为*博大精深的人文精神的象征。在民主革命时期,无数革命英烈用生命热血凝结而成的“救亡图存的爱国精神,不畏艰险的奋斗精神,同舟共济的团结精神,勇于牺牲的奉献精神,坚定的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执著的追求,高尚的共产主义品德情操,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出污泥而不染的崇高人格”的“红岩精神”。在三峡百万大移民中,广大移民“舍小家,顾大家,为国家”,移民党员干部“宁可苦自己、绝不误移民”,就是巴蔓子“忠义精神”在当代*人身上的集中体现。“顾全大局的爱国精神、舍己为公的奉献精神、万众一心的协作精神、艰苦创业的拼搏精神”的伟大“三峡移民精神”,就是巴蔓子“忠义精神”的传承。真可谓“古有巴蔓子,舍首级以保城池,刎首留城惊寰宇;今有大移民,弃故园以利国家,感天动地泣鬼神”。2006年,*人经受住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旱灾的考验。“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英勇顽强,坚忍不拔,不怕困难,敢于拼搏”,最终战胜旱灾。这些必将对培育*“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执政理念和“开拓开放、自强不息”的人文精神大有裨益。这些都将融入伟大民族精神的宝库,成为光辉千秋、激励后世的不朽财富。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德治”思想、传统道德文化、和谐文化、廉政文化等对当代中国监狱的影响是深远的,巨大的。监狱改造罪犯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无时无刻都受着传统文化的影响。新中国监狱历来采用“教育与劳动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目的是以“教育人、改造人”为宗旨。如何将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文化引入监狱工作,努力打造以监狱警察文化为主体的监狱文化从实际出发,从罪犯的心理承受能力出发,因势利导,努力寻找传统和现实的结合点,传承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把握驱动点,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传统文化在监狱运用的基本功能,在分析教育转变罪犯思想、道德的基础上,将其有用的东西重新熔铸,使其升华为教育改造罪犯新文化的构成因素。并将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文化、和谐文化注入新的时代内涵,不断做出新的认识和诠释,与时俱进,更新行刑理念,成为建设现代监狱法制文明、政治文明、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强大推动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安全稳定的保障。 二、传统文化对中国监狱文化的当代价值 (一)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法治与德治 中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灿燃可观。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以及新中国法制建设及监狱制度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尤其是儒、法家法律思想的精华在监狱立法指导思想,行刑目的,行刑理念,行刑方式方法,狱政管理及改造手段等方面为新中国狱制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1、“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与“以人为本”、“惩罚、改造” 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仁礼”、“德政”。儒家“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导德齐礼”;“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孔子视德政如北极星一样,是群星运转的中心。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孔丘以“仁礼”为核心,主张以礼治国,寓礼于法;注重伦理纲常,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以此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之目的。孟轲以“仁政”为中心,主张“以德服人”,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荀况以礼法统一,礼法结合,“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董仲舒以儒为主,儒(礼)法合流,提出了“三纲五常”论、“阳德阴刑”、德主刑辅等主张。西周时期,“幽闭思衍”的宗旨和“明刑耻之”的方法是中国式教育感化主义的渊源。西周早期的“明德慎罚”思想经过儒家的改造衍伸,到西汉武帝时发展为崇尚“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主张,并逐渐上升而确定为封建国家法制、狱政的指导原则。提出“宽缓刑狱”这一总的法律思想和“恤刑、悯囚”的原则和措施,不滥不失,刑罚得中。本着“任德教而不任刑”,“以仁义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体恤或宽容囚徒。礼刑结合治理监狱,被誉为“治世”的“仁政”,颇具“开明”之调和色彩。传统文化中的的上述法律思想与新中国监狱以人为本,教育人、改造人的行刑理念,预防和惩治犯罪应当说是一脉相承的。对新中国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工作方针的确立,监狱立法及治理监狱均有着重要的影响。早在抗日民主政府,解放战争时期就确立了“感化、教育、改造”的方针,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尊重犯人人格,实行感化教育,教育为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坚持对犯人实行劳动改造。解放初提出了“三个为了”的方针,1954年9月7日颁行的《劳动改造条例》确立了“两个结合”的方针,1964年8月召开的“六劳”会议明确提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1994年12月颁行的《监狱法》明确新时期监狱行刑活动必须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都表明“改造人是我国监狱基本宗旨”,“惩罚与改造是我国监狱的两项基本任务”。新中国的监狱工作政策历来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区别对等的政策,给出路的政策,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政策。在改造手段上,都是以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作为基本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特别是“八劳”会议,提出了“三个像”,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还创办特殊学校,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监狱法》的颁行后,依法治监,公正司法,以人为本,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行刑理念更加凸显,罪犯权利义务法定化,尊重和保护人权更加体现人道性、文明性,进步性。宽容、谦抑、道义已成为监狱行刑人道化的基本价值内涵。 2、“以法治国”、“垂法而治”与“依法治监”“执法为民” 传统文化法律思想的精华对新中国监狱法制也有着重要影响。儒家荀况重视“法义”(即法律原理)严格执法。法家都强调法的重要作用,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赏罚严明。“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法是民众的行动规则。“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法”是“齐天下之动”,即规范和统一天下所有人民行动的一种制度。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法表现为权利的界限和范围。法是刑的系统化,固定化。“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法”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管子把法比作“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不偏不倾、公平对待。“以法为本”不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主张“以法治国”,“按法而治”,“垂法而治”。“服之以法,……民治而国安”(《韩非子•说疑》)。“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管子•明法解》)。主张“作内政而寄军令”,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三者结合起来,促进富国强兵。西周周公主张谨慎用刑,区别对待,提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说,反对族株连坐,反对乱罚无罪,提出“刑罚适中”;子产主张“罪名与刑罚相当”,商鞅第一个提出“刑无等级”的原则,主张法律平等;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第一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等对新中国刑事立法颇有影响。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学说被新《刑法》采用,在我国新《刑法》中,其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都得以体现。传统文化中的这些法律思想对新中国监狱法制建设、新中国刑事法律体系建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内容体例较为完备在其后的数十年法律实践中,它是指导整个劳动改造罪犯法律工作的主要依据,起着行刑基本法典的作用。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监狱法典,它是新中国监狱法制建设上的里程碑,完善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为依法治监和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提供保障,使新中国监狱工作步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轨道。 传统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要多的体现在监狱法治文化的建设中。依法治监,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更是对罪犯权利保护和促进罪犯改造的基础前提。当代中国监狱在法治文明建设中,注重行刑法制与人道的统一,凸显六大行刑理念: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理念;依法治监,公正司法的理念;确保稳定,服务大局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论;争取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理念。着重处理好八大关系: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关系;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监管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关系;警察与罪犯的关系;履行监狱职能与社会力量的关系;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的关系;继承和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监狱法治化与罪犯权利保障的探索和实践。通过依法行刑、公开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强化执法责任和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社会效益。今年以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大学法,大练兵”活动,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监狱工作始终,为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日益深入人心,并逐步成为监狱机关广大民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行动。 (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当代价值:“修身克己”、“厚德载物”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潜在的法律。”(林肯语)中国传统文化,在重视法治同时重视德治,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强调道德的自身修养。早在春秋战国时代的儒家学派,就十分重视道德修养,其代表人物孔子认为,道德修养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基。治国安邦的重要条件,他强调:“修己以致人”、“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儒家学派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观点,把“修身”(完善自身人格)作为“齐家”(使家庭和睦有序),治国(使国家得到大治),“平天下”(使天下太平)的前提。孟子认为一个人要想成为承担“大任”的人,必须经过一番“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的修养功夫,并强调道德上的“知行合一”。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五常”:“仁、义、礼、智、信”成为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精髓;“八德”“:忠、孝、诚、信、礼、义、廉耻”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当代中国监狱警察道德文化,就是要传承传统文化中“天下为公、崇德广业”的价值理念、“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奋进精神、“居安思危、心忧天下”的忧患意识、“中庸辩证、重义轻利”的思维方式等,在传统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对传统的八个德目进行现代转化:忠—尽己报国的责任;孝—生生不息的爱心;诚—求真务实的品质;信—安身兴业的基点;礼—人际文明的规范;义—人间正道的向导;廉—清白正气的根基;耻—人之为人的底线。明道德以固本,重修养以强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加强“修身”与“自律”,以“一日三省吾身”、“知行统一”、“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积小善,成大德”等道德自我完善的箴言,做到“知中行、行中悟、悟中从”,不断提其修身和自律水平。努力培育开拓创新精神、自由平等精神、法治文明精神,重点把“忠”(责任)、信(信用)、义(奉献)、宽(宽容)、廉(廉洁)作为传统美德的教育内容,充分体现贴近生活、易懂易行,知行统一,重点践行,充分体现关注社会、理性思考、强调公民意识,重在道德价值认同和道德境界的培养,从而真正树立起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中国传统和谐思想的当代价值:“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和实生物” 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历史理想。西方有古希腊的理想国、乌托邦构想等,中华民族更是把“和”作为“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相统一)的根本体现,当作了“最高天道”,是天地人的最理想存在方式,“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人们和睦相处,什么困难都能克服)(《曹刿论战》),“保合太和乃利贞”(《周易》),“和乃生”(《荀子》)。“人世难逢开口笑,上疆场彼此弯弓月”。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争城以战、夺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宁作太平犬,不作乱离人”,“兴,百姓苦、亡,百姓苦”(《潼关》)。正因为如此,历史上命运多舛的人类对和谐社会更加向往,执著追求。贵和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精华,中国人民早就把贵和思想融入到社会构建中,如“礼之用,和为贵”,就是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人与人之间要以团结互助、友好相处为最高境界。“君子和而不同”(《论语》)就是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能容纳不同的文明存在,又能保留自己的优秀文明传统,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要求;“协和万邦”是邦国之间交往的原则;“和实生物”就是说只有不同文明相互吸收借鉴,才能文物化新,推进文明的进步。“家和万世兴”是兴家立业的根本,为世人普遍推崇。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社会理想,贵和思想是中华民族具有亲和力和凝聚力的根本因素,它促进了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传统和谐文化的当代价值在构建和谐监狱,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得以体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增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当今中国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强调必须遵循六大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发展必须是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要激发社会活力,增强社会团结和睦。要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 当代中国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监狱是国家整体文明的一个窗口。清末时期,监狱改良的先驱者沈家本先生指出:监狱的良窳是检验一个国家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的标尺。只有改良监狱才能显示自己的文明。孙雄先生在60多年前就说过:“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在监狱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容和任务:更新行刑理念,实行依法治监,保证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党的领导,决策管理民主,运行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机制,以监狱的安全稳定和谐,服务于社会的稳定和谐。近年来进行了监狱体制改革,监企分开、规范运行,实施了监狱布局调整,实现了“三个转移”,为监狱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为罪犯改造营造了良好的改造环;在监狱“三化”建设工作中,社会化进程迅速加快,推进了监狱与社会的和谐;在刑罚执行中,依法行刑,完善刑罚执行制度,规范执法;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在监管工作中着力构建适度和谐的改造环境;在教育改造上,推行五大素质教育(思想教育、技能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体能素质),着眼罪犯未来,着重于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和心理承受力,增强罪犯适应社会能力,将有效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传统文化对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价值 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实践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儒释道文化思想体系把教人“弃恶为善”的共性理料出来,展示了华夏文化的思想精华。其突出特点和功能就在于“它具有极大的相对稳定性,一个影响和调节社会生活及人们道德观念的杠杆,表现为一种自控的历史惯性运动,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信息学说。文化是沟通人们心灵最好的桥梁。传统文化对于我们教育转变罪犯的世界观、道德观,转变罪犯的思想,使罪犯认罪服法,弃恶从善,积极改造,引导罪犯注意修身养性,知行合一,诚实改造,早日新生,无疑是一大精神财富,一剂良方。 ㈠以传统文化启迪罪犯世界观的转变 无数事实证明,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正是由于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忽视和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金钱、美女、物欲等诱惑,犯罪思想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犯罪行为由小到大,由轻到重的量变过程。一言以蔽之,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因其世界观的扭曲而走向犯罪道路的。特别是近年来,因腐败而入狱的职务犯罪分子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固然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但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是世界观被扭曲了。儒释道要求人们净化心灵,“时时拂尘埃”,是让人预防犯罪。佛家主张:“时时勤拂拭,勿使惹尘埃”。同时要求,“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即使犯了严重的错误,佛家只要“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儒家也强调:“见不贤而内省也”。道家要人“复归于朴”,恢复人本性具有的无私、无欲、无为的状态,让人修道、悟道、体道、德道。老子要求净化人的心灵,本性战胜本能,人格得到完善,无私为人类奉献,就像“水利万物”一样不争名、不图报、不居功、自然而为地恢复“人性”。老子厌恶那些“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咎莫大于欲得”。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主张必须采取教育的手段,消除人的精神中毒,转变人的思想。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要转变罪犯并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中,采取多种方式有目的的进行思想教育。重点是教育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儒释道的思想精华,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同样作为一种“戒之以规”的教育手段,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将对罪犯世界观的转变大有裨益。如*籍罪犯陈某,身居要职,受贿、贪污罪判刑10年,刚入监时,他总认为“判刑坐牢了,还谈什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的问题。干警送给他一本:《三教平心论》阅读后,深受启发,写出了学习心得,认真反思自己人生教训,剖析自身蜕化变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思想原因,“归根到底是自己的世界观并扭曲了,贪欲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并认真反省自己犯罪思想演变过程,真诚认罪悔罪。表示一定要积极对待人生,拨正人生航向,重塑人生理想,端正人生态度,加强思想改造,积极履行人生责任,正确实现人生价值。 ㈡以传统文化增强罪犯改造信心 罪犯实现由监狱人格向社会人格的转变必须战胜“自我”,增强改造信心。老子提出的“知足”、“知止”,促使罪犯认识“不知足”,“不毋我”,“若欲脱诸苦恼,当现知足”,转化罪犯的“自我”,大讲特讲“为而不争”,多奉献,少贪欲,少争抢,正确认识在服刑阶段“不欲”,增强“先事后得”的改造信心,鼓励罪犯 “敏而好学”,“学而不厌”,以儒家“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教育罪犯要学思结合,由此及彼,发生联想,有新的人生道德感悟,并对自己的罪恶要“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从学习中悟出真谛。佛家的“若人有过,自觉知非,改恶行善,罪自消”的道理,转化思想道德观。像道家那样“宠辱不惊”,善待“宠”与“辱”。罪犯刘某大学文化,受贿罪十年刑,看了老子的《道德经》第22章的“宠辱”后能正确对待自己的问题,不再写申诉,认为自己过去写申诉纯粹是狡辩,想从中走捷径,因而改造信心不大,总认为自己曾是“宠为上”,而今成为阶下囚,“辱为下”,“失之诺惊”,视作奇耻大辱并感到惊恐万状。现在他认为,“受辱”固然是自伤自尊,何尝自己独立的人格不完善呢?从此之后,在老子“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思想指导下,又重新振作起来,还当上了监区的文化教员。 传统文化中的“慎独”、“慎微”学说,主张从小事做起,独善其身,不失为一种改造罪犯的有效途径,对坚定罪犯的改造信心,也是大有裨益的。教育罪犯在改造路上无捷径可走,只有诚实改造才行。要“慎独”、“慎微”,表里如一。《礼记•中庸》“莫见乎隐,莫显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这是中国最早的“慎独”学说,意思是说,不要因为没有人看见或者事情微小,就放纵自己,一个重品行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有越轨的行为。教育罪犯在“隐”处下功夫,在“背”处下功夫,自重自爱,时刻用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慎独”的同时,还必须做到“慎微”。“慎微”就是要注意自己行为的每个细小环节。“积羽成舟,群轻折轴,故君子禁于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恶不除,将至大错”;要求罪犯树立“合抱之木,始于毫米;九层之台,起于垒土”的毅力和耐心,“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一步一个脚印地“磨炼”,持之以恒。教育罪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见贤思齐”,近“朱”远“墨”,实现人格的转化,道德修养的完善。 ㈢以传统文化启示罪犯道德观的转变 监狱机关担负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加强对服刑人员的道德教育是有效提高服刑人员道德认知水平,促使其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努力提高道德修养,加强思想改造的“治本”之举。文化是沟通人们的心灵最好的桥梁。儒释道文化蕴含着丰富的人生哲理,对于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在对罪犯教育改造中,利用儒释道精华,启示罪犯道德观转变,不失为一种新的工作思路。 一是提高罪犯道德认识水平,增强悔罪感 老子曰:“罪莫大于可欲”,“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强调人修德要有“人贵有自知之明”。老子还认为:“为吾有身(自我)”,认识到一切祸患都源于自己本人,“有身”就要摄取物质,过多过分的私欲膨胀,便“著我我所”(自我、自利、自私)而进行各种邪念、邪利的杀、抢、夺、盗、骗、诈、淫等不择手段危害人类。老子并将人的贪得无厌,争夺奇取,常与人斗械(求诸人)形成“怨”、“罪”、“祸”、“咎”,则必然紧随其后,正因为这种结果,要求人要“无为而治”认识自己,改造自己,达到“消罪”之目的。老子强调的“消罪”,与我们进行改造转变思想是一致的。 《明佛论》曰:人如果“为过贪所缚,忿怒所坏,愚痴所乱,心无厌足,唯得多求,日增罪恶”。但对过分“贪欲”,暴力性的“忿怒”,由此造成“皆由贪欲故,不得大解脱,祸患因果,罪孽降生”。佛家还将人的犯错误比作“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因果论。人犯罪无论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是有“因”,就犯罪原因分析,多数服刑人员道德水准低下,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不分,私欲膨胀,巧取豪夺,争强好斗……正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教育罪犯注重一个“果”字,着重解决一个“因字”,转变罪犯认识观念。佛家要“放下屠刀”,“回头是岸”的觉悟,道家要“修之于身,其德乃真”,“善建者不拔,善抱者不脱”,这“善建”“善抱”是要人返璞归真,抱道、抱德修行,仍然就能像孟子所说的“虽有恶人,斋戒沐浴可以祀上帝”。对恶人的改造成为人应该返璞的“本性”,“做人”的目标也就不远了。如罪犯黄某从小好逸恶劳,嗜赌,吸毒,到处借债骗钱骗色,进而发展到引诱容留卖淫被判刑12年,入监后,不很好认识自己的罪恶,认为法院量刑过重,不服判决,拒不参加劳动,整天写申诉。但看了《老子》四十六章“心可见欲非理而求,故罪莫大焉;求而不已,必害于人,故祸莫大焉;欲而不得,其心愈炽,故咎莫重焉”和《抱朴•内篇》中“若德不修,皆是恶行”等,认识到自己的自私自利,贪得无厌,巧取豪夺的罪恶。从此便追求自己真正的人生价值而“抱朴”,恢复“人性”。 二是注重道德教化,培育罪犯的道德修养 重视和提倡道德修养,是我国历代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儒释道“修身克己”,思想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要人成为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要求,其核心是指“恶人”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恶人要会“做人”了,教育才会成功,这与我们监狱工作的“造就人,改造人”为目的是一致的。从教育改造工作实践来看,培养罪犯正确的道德认识,重塑道德人格,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习惯放在教育改造工作的首位。我们应用“儒释道”精华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促其认罪悔罪,剖析犯罪根源及对社会的危害,是走好改造路的前提。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道德修养,是一种自我教育的活动。这种自我教育,依靠服刑人员头脑中稳定的,深刻的、内在的信念,时刻反省、检查、约束或激励自己,达到由强迫改造到自觉改造的境界,在这一教育过程中突出“自省”的方法,用自我战胜自我。这种自我教育并不是服刑人员随心所欲的自我教育,而是必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实践中,往往光靠罪犯的“自省”是不够的,还需要民警“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才能完成罪犯强迫改造到自觉改造的任务。根据儒释道精华去教育引导罪犯加强道德修养,提高道德认知水平,陶冶道德情操,锻炼道德意志,坚定道德信念。 三是唤启良知,促使罪犯弃恶从善 善恶矛盾是人类道德生活领域的特殊矛盾,善与恶总是比较而存在,相互斗争而发展的。我们在教育罪犯中应灌输“善”与“恶”的界限,培养“知善”中的“爱心”,教育罪犯弃恶从善。 老子思想要求达到以善为怀,恬淡寡欲,淡泊明志,无私奉献的境界,要求“上善若水,水善万物而不争”, “善”要求人像水那样有利而不争、处卑不恶,持重不浮,系而广舍,诚信不失,德施道化,以柔克刚,无怨无悔地不计图报,不图有得,心灵和人格得世人的认可和尊敬,心灵越纯净,人格越完善,“德行”境界越高。 佛家讲“拨人以苦为悲,悲念为慈”。《万善同归集》讲:“夫能行一善,则去一恶,去一恶,则息一刑,一刑息于家,万刑息于国,致天下太平也”, “善”、“慈”,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善,它滋润着无量诸众生,有利于国家的巩固兴盛,个人的完善,作为最高最大的善,训导人们行善去恶,人人行善就可以息刑罚,淳朴风俗,安定社会。劝善惩恶的功能,是人能做到道德高尚,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心怀仁义慈悲,诚实守信,兴廉正,息纷争,人融合、社会和。使那些“佛法众善,普润无边,力济存亡,道含真俗”的伦理道德不可替代的独特影响和教化人们的“底线”。 儒释道的理论学说其基本要求是人们达到“至善至美”的“人格”境界,对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影响广泛而深刻。“五常”仁、义、礼、智、信成为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精髓,“喜世上孝悌忠信,恨人间嫖赌逍遥”,成为世人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我们在改造罪犯过程中,以亲情为突破口,启发罪犯的“善心”,发现良知的显露,“闪光点”的鼓励,推行“仁爱”“爱人”“恕道”的心地纯洁,真诚朴实的“德行”,提倡“摒弃恶习,陋习、开展文明礼貌,规范行为意识,明确身份意识,引导罪犯正确对待家庭,婚姻问题等。如罪犯邓某,原与其兄关系和睦,家庭欢乐,各自成家后,倒也相安无事。一次因他向其兄家墙脚拨了一盆水的小事,其嫂便挑拨怂恿其兄与之论辩,进而大打出手。邓犯认为其兄嫂太过分,太欺负人了,盛怒之下,操一扁担向其兄头部砍去,其兄当即死亡。邓也被以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入狱后,邓犯思前想后,兄弟俩一死一被判刑,两家悲剧祸根在其嫂,加之邓犯不能正视问题,常想释放后定要报复其嫂,他将事情的一切归咎于其嫂的挑拨事端,干警向他讲了一些“仁爱”,“孝悌”,“少私寡欲”,“不为而争”,“礼之用,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等哲理后,反复思考,悔恨莫及,不计前嫌,主动向其嫂写了道歉安慰之信,言辞诚恳,感人肺腑,并引用了“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和曹植的《七步诗》“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诗句。此后的改造中主动帮助老弱病残犯,提水打饭,洗衣服,主动打扫厕所和过道卫生,认为每做一件好事是“善行”,是在“积德”。 ㈣以传统文化中的警言警句,倡导“明荣知耻”、“勤俭朴素”的传统道德,加强罪犯纪律的养成 一是以孔孟名言警句,教化罪犯“明荣知耻,重新做人”。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是礼仪之邦,历来讲究礼仪廉耻。“人而无耻非人也”、“不知荣辱乃不能成人”,“风俗之美,在养民知耻。耻者,治教之大端”。罪犯之所以犯罪,就因其不知廉耻,荣辱观受到扭曲。教育改造罪犯,强制性的管教方式更多是在约束他们的行为,而无法从道德和价值观上改变他们。我们把儒家文化带入当代监狱文化建设,儒家文化中“德”的观念和“礼”的制度,就能让罪犯接触到最基本的礼义廉耻,“循法治监,以德化人”,必将影响他们以后的人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努力营造学习儒家文化的氛围,用孔子孟子名言中蕴含的做人做事的道理,来教育罪犯“知荣明耻,重新做人”,并要求他们明荣即行、知耻即弃,持之以恒。要求罪犯做到“勤学,诚信,交益友;毋固,毋我,拜良师”。 二是倡导“勤俭朴素”,促使罪犯勤俭自强 勤劳节俭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勤俭是立身之本,也是自强之本。儒家讲“一食一瓢饮,在陋巷”,“贫而无怨”,“饭疏食,饮水,曲而忱之,乐亦在其中矣”。在罪犯中,因为贪图享乐而铤而走险,追求不劳而获而违法犯罪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以“勤”教育罪犯的重要性,以“俭”必须注意的必要性,通过劳动改造树立“勤俭”的意识。“德比于上,故知耻;欲比之下,故知足”,教育罪犯在改造上要向高标准看齐,在生活上要向低标准看齐。彻底根除多欲,自私的腐朽生活,树立勤劳俭朴的观念。老子将俭视为“三宝”之一,认为“俭故能广”,“俭”能蓄精积德,应用无穷,是治人的根本大道,故“崇俭”。以老子的“啬”(节俭爱惜),教育罪犯爱惜一切劳动成果,从一斤煤、一滴水、一粒米、一个馒头、一颗螺丝钉等小事抓起,反对浪费行为,注意勤俭节约,把勤俭作为一种传统美德传承下来,发扬光大。老子还倡导淡泊名利,知道满足,才能修身。“静以修身,俭以养德”(诸葛亮《诫子书》)。“俭能寡欲”(司马光语)。勤俭才能知足知止,谦下不争,崇俭风尚,才会神处良态。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道德观中加以科学的利用,启迪和教育罪犯以诚实的劳动改造去洗涤心灵的污垢,用自己智慧的大脑,勤劳双手去开创自强、自立的新天地。 三是以“规”“训”之,“磨练”罪犯粗暴性格 近几年来,暴力性罪犯占的比例大,涉黑涉毒集团性犯罪不断增加。这些罪犯铤而走险,不计后果,心狠手辣,入监后急躁易怒,容易冲动的“火爆”性格难改,自控能力差,自我约束能力差。尤其在改造生活中,群体生活彼此交往频率高,发生摩擦在所难免,个别罪犯为“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的思想支配下,大动肝火,大动干戈,进而发展成为牢头狱霸,恃强凌弱;有的以同案,地域关系形成团伙等严危害着监管安全稳定,影响整体改造秩序。我们以儒释道的思想道德传统进行“规劝”,“规训”也是改造手段的又一种方法。利用古今名言名句来促使罪犯反省思索,提高改造质量。儒家的“君子无所争”、“小不忍,则乱大谋”,“三思而后行”,“敏于事而慎于言”、“礼之用,和为贵”、“吾日三省吾身”等名言警句对罪犯加以正确的引导,正面教育,转化思想,磨炼性格,“修身克己”。对罪犯进行“训”“戒”教育,培养罪犯高尚道德品质,磨练其意志,矫正不轨行为。培育知耻“羞恶”之心,引导罪犯以“不争为德”,要换位思考,弃报复心理。“能忍人之可忍”,与人为善,宽阔大度;“安时处顺”,正确对待自己,勉励自己,陶冶自己,浑厚纯朴;“于恶自厌为惭,于过羞他为愧”,有羞恶之心,加深自责罪恶感,“磨练”“心性”,不称强,不争斗,遇事冷静,宽人严己;建立“常德乃足,复归于朴”;普通永恒的“德行”,克服和改变“本性的完善”。 儒释道传统文化伦理道德精髓在于:“儒教教之以穷理尽性,佛教教之以明心见性、道德教之以修身炼性。”以儒释道文化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要内化为“行道有得于心之谓德”,行道就是为了知道,得道,尽性,在工作实践中处理好个体与整体、心与道统一的对罪犯“教育观”。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给传统文化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作出新的诠释,发扬光大,必将成为监狱“三化”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的强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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