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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践行“三个最大限度”的思考(二)

    时间:2012年04月0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三个“最大限度”是公安机关当前和今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

        一、准确把握“三个最大限度”的涵义

        (一)准确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唯有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唯有社会团结和睦,才能减少误解、增进理解,减少阻力、增进动力,从而激发强大的社会创造力和活力。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自觉地把激发社会活力与增进社会团结和睦有机地统一起来,努力形成全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二)准确把握“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和“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按照哲学逻辑,不和谐因素减少,和谐因素就会相应增加;相反,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就会相应减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因此,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是一对具有辩证关系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精神追求具有重要意义。

        (三)准确把握“三个最大限度”的关系。如果没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就不可能有“全社会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各方面创新人才大量涌现”的生动局面,就不可能有社会创造力的发挥,科学发展也就丧失了赖以依存的前提条件。可以想见,一个矛盾尖锐、动荡不安的社会,谈不上激发社会创造力、更谈不上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的“十年动乱”就是历史明证。

        二、我市公安机关贯彻“三个最大限度”的有益实践

        (一)增强群众安全感是激发社会群众创造活力的基本要求。

        就公安机关而言,关乎民众的“民生”问题,首先是群众的安全感问题。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是激发社会群众创造活力的最基本要求。为此,公安机关要坚持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社会治安大局平稳;要高度重视一些社会治安热点问题的治理。比如对群众一度反映比较强烈的自行车被盗、路面“两抢”等治安热点问题及时有效整治。针对芗城、龙文市区以及县城“两抢”案件多发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有效遏制了侵财案件的多发势头,取得了明显实效;在重大节日期间,市局组织民警放弃休息时间屯警路面,增强了打击现行犯罪活动的主动性,提高了群众安全感。

        (二)构筑和谐警民关系是激发群众参与维护稳定的根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急剧变革、各种矛盾凸显、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改善和密切警民关系,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近年来,我市从以下三个方面工作入手,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着力解决执法扰民问题,做到“四个坚决”。当前,公安队伍中仍然存在着随意执法、滥用强制措施和侵犯群众利益等问题。对此,要按照公安部提出的“四个坚决”的要求,坚决杜绝发生伤天害理、激起民愤的恶性案件;坚决纠正一切违法侵占群众利益的滥收滥罚的政策和指标;坚决制止一切滥用强制措施、侵犯人权、侮辱人格事件的发生;坚决撤出参与经营的娱乐场所。我市出台了《*市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公安信访工作规范,专题研究部署全市公安信访工作,对违规违诺、不作为、欺压群众、损害和侵犯群众权益的公安民警,认真查证追究,取信于民。今年5月30日至6月16日,公安部督导组水建平专员一行莅临我市检查指导、调查研究“三基”工程建设情况。经调查问卷统计,群众对社区治安状况满意率为96.3%,对派出所工作满意率为96.8%,社区居民见警率为96.3%,对民警办事效率的满意率为96.7%,对民警执法办案的满意率为96.7%,对民警服务态度的满意率为97.6%,对民警形象的满意率为95.4%;平均满意率为96.5%,受到公安部督导组一行的高度赞誉。

        二是着力解决执法偏激问题,做到“宽严相济”。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是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要意识到,严厉打击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改造。公安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目标、总任务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宽严相济的指导思想,做到“法理兼容”。要从和谐的高度认识宽严,从法律的角度把握宽严,在现行制度框架内执行宽严。围绕这一原则要求,我市公安机关积极探索“人性化”执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刑侦部门于*年在全国率先推出“把受害者当亲人,倾心帮助;对证人象朋友,诚心相待;视犯罪嫌疑人如患者,悉心诊治”的刑事执法新方式,受到公安部的充分肯定。经侦部门严格立案前对企业的检查调查措施,对涉嫌一般经济犯罪,慎用侦查措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嫌疑的企业,实行提请服务方式,通过“预警风险提示”、“防范违法犯罪通知单”等载体,警示、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出入境管理部门建立外国人、台湾居民签证签注到期预告机制,提前7天提醒、预告外国人、台湾居民按期前来办理签证签注手续,避免受到处罚,被《人民日报》、《瞭望中国》、《闽南日报》等多家媒体推介。通过一系列“人性化”执法举措,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是着力解决“重管理轻服务”问题,践行“四句话”。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诸多行政管理职能,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民警习惯以管人者自居,缺乏平等待人的精神,态度上“冷、硬、横、推、拖”,形成警民关系的不和谐。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进行管理的工作模式,真正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换。要严格按照周永康部长*年7月31日在全国公安系统派出所执法工作和内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要求。

        (三)构筑和谐警营是激发民警创造活力的保证。*同志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建设和谐警营,为公安机关建设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证、精神支柱和智力支撑,它解决的是“形成合力”的问题。为此,要十分注重解决好队伍内部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激发全体民警的创造活力。

        一是以领导班子的和谐带动全警和谐。近年来,市局党委领导班子注重以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以领导层面的和谐影响和带领全局民警的和谐,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注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全局形成上下一心、整体联动,协调一致、全面推进的工作新格局,真正发挥了“人心齐、泰山移”的效果。

        二是以全警和谐激发民警创造活力。全警和谐,握紧拳头形成合力,才能激发民警的创造活力。五年来,市局党委围绕“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科技强警、文化育警和从优待警”的队伍建设方针,努力确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公正选拔调整干部,合理部署警力,平衡各方力量,使队伍结构更加科学、运转更加灵敏、工作更加高效。我局连续四年在全省公安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评比中取得第一名,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持续呈现出又好又快发展的喜人局面。

        三、以“三个最大限度”要求指导公安工作

        孟建柱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新期盼,二是对公安机关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三是对公安机关增强群众公共安全感提出了新需求,四是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期望。这四个方面为公安机关践行“三个最大限度”的要求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和目标。体现在实践工作中,就是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突出加强基层公安队伍建设、硬件设施建设,提升民警工作热情,激发民警创造活力;打造服务群众平台,夯实“群众满意基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激发社会各界支持公安工作的热情,形成警民共建和谐社会、共享和谐社会的生动局面。

        (一)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建设新期待,激发民警创造活力,提升执法能力。公安机关要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来正视、审视公安队伍建设中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问题,不断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提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狠抓政治建警,坚持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来教育广大公安民警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服务。狠抓素质强警,加强以提高执法办案、警务实战、群众工作、信息化应用能力为重点的基本功训练,开展各类业务能手、标兵、专家评选和岗位技能比武活动。建立健全基本法律知识考试、执法办案卷宗考评、信访工作考查的“三考”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软实力”。狠抓从优待警,深入开展“两维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主题活动,依法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认真落实民警年休假和体检制度,强化民警心理健康调适工作,畅通公安民警紧急救助“绿色通道”,及时解决民警后顾之忧。狠抓从严治警,加强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健全预警和警醒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三项治理”(商业贿赂,为盗抢机动车过户上牌和涉黑、涉恶、涉毒、涉赌)和“三项排查”(排查、整治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中存在的特权思想、特权作风,“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多发生性问题;排查、整治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乱收滥罚、“两个违规”等问题;排查、整治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工作,积极开展内部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加强公安内部审计,加大内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队伍纯洁。

        (二)制定科学考评考核机制,引导公安机关践行“三个最大限度”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践行“三个最大限度”的要求贯穿在工作考评、人事考核过程中,从制度上引导、保证公安机关的工作体现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体现在关注、保障民生、改善和维护民生上。一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目标,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解决社会治安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构筑和谐稳定的平台,避免片面追求“打击处理增长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三是加强执法检查。对是否滥用职权随意扣押财物,扣押的财物是否依法严格保管,是否发生挪用、侵吞问题,是否存在有案不立问题等进行检查。四是导入创新服务举措考评机制,把出台的便民、利民、惠民举措纳入考评范畴,核定基本指标,分层次重点加分,以实在、具体的考评杠杆衡量各级公安机关的工作成效。五是在人事考核中,要把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作为重点业绩进行考核,把是否存在执法不公、不作为或滥用职权侵害人民群众权益问题作为重点进行审查。

        (三)积极推动警力下沉,扎实推进社区(农村)警务战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等论述,为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赋予了新的内涵。开展社区和农村警务,并不是简单地在社区和农村找一间房子、挂一块牌子,必须真正把警力下沉到社区和农村,把警营建设在距离群众最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要注意改善服务态度,体谅群众疾苦,尊重群众权益。要敏锐地把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治安热点、难点问题,例如房地产拆迁、土地征用、村(居)委会选举、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敏感问题,及时把握苗头、及时介入摸底排查化解矛盾,尽可能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积极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创新服务举措。长期以来,我国公安行政立法存在滞后问题,特别是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缺乏监督机制。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户政、交通、消防、出入境等许可权,仍存在着随意性较大、效率不高甚至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现象。在今后工作中,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借鉴国内外科学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现行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压缩“特权”空间,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例如,设立不许可、不批准回执告知制度,增加行政许可知情度,增加警务活动的透明度等。同时,设定更加有效、便捷的申诉、复议等救济制度。另一方面,要针对群众反映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创新发展、创新服务举措,使群众深刻感受到公安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决心和诚意,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信任,进而赢得对公安工作最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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