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下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对公安机关最基本得要求,也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然而,公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当、执法不公等问题的不断出现,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中日益凸显的不和谐因素。如何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做到文明规范执法、杜绝公安执法不规范现象已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以新公共服务理论为视角,将新公共服务理论“推崇公共服务精神,注重追求公共利益,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公共服务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人类行为要素是人的尊严、信任、归属感、关心他人、服务以及基于共同理想和公共利益的公民意识”的理论内涵、价值向度及核心价值融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进行分析, 并结合公安执法规范建设现存的主要问题,对加强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途径和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与探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契合 (一)契合了我国强化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的要求。吸收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理念,已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趋势。我国2008年进行了第六次行政体制改革,用服务型政府理念配置政府职能。其开始标志是党的十六大。党的十六大明确了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2007年10月,*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明确了我国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力量,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也正是顺应了我国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大趋势,一是通过全面规范各项执法行为,克服不规范执法带来的种种问题,以规范化来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二是落实社会主义法制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营造社会主义法治的氛围,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提高公安民警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水平,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平正义、法治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可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契合了新公共服务理论影响下我国强化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的要求。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价值理念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契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价值取向,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价值理念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内涵是契合的。首先,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体现了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人本精神,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着眼点是人,在充分尊重人的前提下,提高执法活动的成效;另一方面,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注重回应公民诉求、倾听公民呼声、鼓励公民参与、公众的满意度是评判执法活动的最终标准等执法理念,契合了新公共服务理论所强调的责任精神、像仆人服务主人一样去对待公众、服务是首要价值、公共利益是永恒的追求、重视公民权与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实现公正、公平与正义等价值理念。 (三)“执法为民”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契合。公安机关“执法为民”核心思想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首先,公民对公安机关执法要求与标准是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变化而变化。改革开放伊始,人民群众更注重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执法也更多地视社会公众为顾客,公共服务的宗旨是“顾客满意”。而现如今,人民群众更注重公安民警执法形象、服务态度、执法程序是否公正、公开,管理是否规范、文明。换而言之,人民群众从关注公安机关能否打掉一个犯罪团伙、处理一批犯罪分子,转变到关注公安机关执法是否规范、执法是否文明。其次,为了顺应公民对执法要求的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也从“以控制为主”转变为“以保障公民权为主”,“执法为民”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已成为公安机关新时期执法的核心思想;服务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柔性执法、和谐执法、人性化执法、说理式执法、调解和解处理等已成为当前公安执法的主旋律。这与新公共服务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注重人的尊严、信任、归属感、关心他人是公共服务核心思想是相契合的。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实现 (一)端正公安民警执法思想,转变公安民警执法理念,构建以公民和社会为本位的人性化执法模式。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指导下,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供优质充足的公共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克服我国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重经济、轻社会,重物,轻人”弊端,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与人民群众提供“公共安全”产品,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服务,一是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必须懂得一个真理,这就是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必须秉持一种精神,这就是公仆精神。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 ;二是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端正公安民警执法思想、转变公安民警执法理念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条件,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价值取向,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执法者如果是从执法对象权利角度出发执法可能就非常人性化,如从执法对象权利和社会秩序角度两个目的出发,人性化、人本主义的特性就相对减弱一些,如果仅仅从警察机关的部门利益、警察的个人私利出发进行执法,则就完全蜕变为物化主义,而非人性化的执法。 因此,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取得实效,公安机关应按周永康同志提出 “我们不能过去怎么干,现在仍旧怎么干,必须要与时俱进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紧跟发展变化的脚步,不然就会落伍。”的要求,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执法思想根植到每一位公安民警的头脑中,实现公安民警执法理念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从片面的实体公正观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转变,从单纯有罪推定的侦查观向兼顾无罪推定的调查观转变,从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观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转变,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变,从依赖人证的证明观向注重物证的证明观转变,从“执法就是管理”的执法观向“执法就是服务”的执法观转变,从而摒弃主观臆断、随意执法、不注重人权的观念,解决执法过程当中的问题,将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根本所在。 (二)着力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性是指要以开放、自信、包容的心态,正确应对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避免“情绪化执法”。平和是指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要准确把握自己的心态,有礼有节、不卑不亢,冷静沉着,不被现场的各种“噪音”所左右,以柔克刚,不卑不亢,有理有节。文明是指执法执勤民警要在执法中做到语言不粗俗、行为不粗暴、态度不蛮横,不伤害群众感情,始终做到警容严整、言行文明、举止得当,讲礼貌、有修养,充分展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良好的执法形象和职业素养。规范,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置现场各种突发事件,切实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简而言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就是公安民警在执法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达到“礼中有节,静中生威,武中藏文,勇中显智”的公安行为规范。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一是必须提升公安民警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二是坚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到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三是通过培训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技能,只有提高了执法技能,才能保证执法效果,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公民与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保障和法律保护。 (三)完善法律法规与加强执法制度建设,构建以公民和社会为本位的法律体系,全面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实现以公民和社会为本位的执法模式与实现人性化执法,以公民和社会为本位的立法是前提。只有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体现以公民为本位,体现服务性,公安机关执法的人性化才有可操作的依据。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执法制度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保障。一是要完善和规范公安民警的执法制度,细化执法的标准与操作细节,使公安执法从“粗放的、运动战式的执法方式”向“精确执法”转变,从而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模式与执法执勤工作;二是明确统一、易于操作的执法标准规范,强化执法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针对不同的执法岗位,明确公安民警的执法权限,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执法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岗位民警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标准;三是细化现场执法操作规程,细化办案程序,制定具体操作规范,将执法操作规范作为执法制度建设的重点;四是切实抓好执法制度的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工作,使公安民警了解和掌握有关执法制度,提高公安民警严格按照制度执法的能力和自觉性;五是要将各项执法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检查的范围,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的,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通过狠抓执法制度实施,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形象,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 (四)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如果仅把公民当成消费公共服务的顾客,会在事实上忽视公民所应承担的公共服务参与者、监督者等角色,造成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扭曲,而公安机关执法的过程是履行职能、承担责任的过程,其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因此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拓宽公民对公安执法监督的渠道,完善实现公安执法公正、公开与公平的监督制约机制,既是有效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廉洁勤政的需要。一方面公安执法就没有制约,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执法行为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执法就不可能真正推行,所以必须建立公安执法责任追究制,公安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公安执法救济制度, 规范公安行政复议、公安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程序,强化对公安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制约,做到阳光执法,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提升公民的参与度。只有如此,公安执法才能真正作到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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