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的思考
    一、影响和困扰基层公安队伍的突出问题
    一是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实际状况不相协调,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导致民警年龄老化、积极性不高、责任意识不强。由于民警的年龄结构在总体上趋于老化,加上弱、病、残等不能坚持正常满负荷工作,战斗力必然受到影响;少数民警受主客观因素的束缚,责任意识淡化,心理压力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警力的隐性损耗;逐年攀升的非警务活动牵制了大量警力的使用,使有限的警力更加捉襟见肘。
    二是与实战需要结合不紧,教育培训的机制不健全,培训的深度、力度不够或流于形式而达不到切实提高民警素质的预期效果。基层单位的培训内容不具有针对性、效果不佳,培训中理论知识多,实战应用内容少,使参训民警收获相对较少。培训中的考试往往流于形式,大多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急用现学,应急性培训多,真正系统培训少。
    三是民警政治生活待遇偏低,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挫伤了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受地方人事编制的限制,基层民警的非领导职务晋升等得不到解决,调动不起民警积极性。在经济生活上,很多民警家属下岗、孩子上学,家庭生活负担很重,生存压力牵涉了很多的工作精力。
    四是民警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常常在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偏颇视角下负重而行。某些舆论氛围不利于警察权益的维护,而社会公众对舆论的认知往往更关注负面报道,难免影响公安机关的公众形象。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公安队伍的“进口”标准(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滞后并与现实队伍结构需要发生冲突。这是影响基层公安队伍建设的客观原因。二是“出口”机制不完善。这是造成基层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队伍难带、民警难管的主要原因。三是警力严重不足。这是制约基层公安队伍整体战斗力的重要原因。四是公安机构设置的不稳定性。这是影响基层公安队伍建设的关键原因。
    二、解决基层公安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
    一是构建并不断完善相对稳定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体制,从法定的层面理顺警种、部门的职能和工作关系,力争做到全国公安机关体制、称谓、职能、任务、考核标准的统一。体制统一后,基层公安队伍在建设和管理上则有了依据,也就走出了机构设置“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内耗怪圈。在职责上要准确定位,明确规定公安局长直至每个民警的职责。
    二是通过科学论证,征得国家人事编制部门的认可,抓住公务员法实施的有利契机,从政策上确定足够、合理的警力配备比例,增强公安队伍的“造血”机能和运行活力。进而在保证足够警力的前提下,注重抓好基层公安队伍警力资源的优化整合,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性的基层公安队伍建设保障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三个机制”,为加强基层公安队伍建设搭建发展平台。一要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民警教育培训效果。在警力比较充足的情况下,每年对民警轮训一次,针对不同警种制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学以致用。二要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不断增强凝聚力、战斗力。要充分发挥政治激励、经济激励、心理激励等方面的杠杆作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基层民警的积极性。政治激励就是要用好领导干部配备、非领导职务晋升等手段,让基层民警在政治上得到回报。经济激励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并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凡是向民警作出的承诺都坚决兑现。心理激励就是要通过营造浓厚的警营文化氛围,激发民警的职业自豪感和事业心。三要规范绩效考核机制,真正为基层所队和民警减负,对考核工作产生心理认同,而不是产生逆反心理。要改变层层加码、重叠考核,使基层所队和民警处于考核指标的“高压”状态下负重前行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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