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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安消防部队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2年08月20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新时期,消防部队在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的职责日益繁重、发挥的特殊作用日趋凸显。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党的根本宗旨对公安消防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公安消防部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的落脚点,是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履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最佳切入点。笔者结合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工作中的实践,谈谈对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以职责使命为突破口,树立三个意识,转变执法服务观念

        消防部队承担着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多项职能任务,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越来越高,消防部门的职能使命也在不断拓展。作为执法部门本身,一直以来,在思想观念上形成了对社会消防工作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固有思维模式。但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加速,社会透明度不断增强,人民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不断提升,消防工作在职能使命上不能还停留在“以管理者自居”的角色上,要形成“服务与被服务”的思想观念,作为这种转变,就要求我们要及时地找准位置、准确定位、把握好角色转换,尽快实现从“管理型消防”向“服务型消防”的转变。一是要树立服务于民的意识。*总书记在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时指出:消防部队在救援方面有经验,是专业队伍。正如总书记所指出的,消防部队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上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尤其在和平年代,消防部队的职责和功能正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不断延伸,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重视。因此,要赢得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首先对自己的职能要进行准确定位,树立起“服务型消防”的工作理念,从护卫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利益的角度定位,只要对人民群众有益的事情,只要人民群众对消防部队有需求,都是我们的职责使命所在,我们都要把它做实、做好。二是要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首先要给自己定好位,要搞清楚你手中的权力是谁赋予的,从思想根处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核心和要害问题,从观念上正本清源,从行动上除弊兴利,在工作上推陈出新。在执法过程中,无论是想问题、办事情都必须首先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既要亲民、爱民,又要严格、公正执法,不能因为我们的“执法疲软”而导致一小撮违法乱纪分子得益而损害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三是树立勤政为民的意识。古往今来,贪欲一直都是廉政建设的大敌,“关系”始终是廉政建设的软肋,一个人生活在世上多少会受到功名利禄的诱惑,从呱呱落地到寿终正寝都无时无刻不受到“关系”的束缚,所以有“鸟为食亡,人为财死”的古语。作为执法人员,这个方面的诱惑更多、关系也更为复杂,因此,我们要构建警民和谐关系,就必须要注重廉政建设,在廉政建设上定好位,解决好执法是为公还是为私,为民还是为己的问题。一方面,要注重对执法人员要注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筑牢廉洁自律的防线;另一方面,要注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新《消防法》颁布,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尤其是要抓好对行政审批、建审验收、自由裁量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树立消防部队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二、以法纪建设为重点,抓好三大创新,切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始终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以公正、优质、高效为目标,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化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新期望、新要求,从源头上着手,在消防法律法规、制度、机制的完善上下功夫,堵塞制度、机制漏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这是构建和谐警营关系的治本之策。一是要开展立法创新。消防法律法规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便更好的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消防法》已经颁布出台,因此,要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全面与上位法有机衔接的同时,充分体现区域性、公正性、合理性、操作性要求,加快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重点对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社会中介组织培育、火灾事故调查、处罚程序等新修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特别是要对消防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在处罚权限设置上,应分别确定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三种不同情节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压缩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对以政府、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政策、规定、公告、决定、意见等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都要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准则,体现依法行政,确保公平正义、廉政高效。二是要开展执法制度创新。要以约束和制衡执法权力为出发点,加快制度建设,确保程序合理,结果公正。要完善执法检查制度,通过完善执法主责承办、法律审核、集中受理、审验分离、集体会审、警务公开、执法督察、执法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防止执法过错,维护法律尊严。要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扩大建筑防火审验分离,优化消防行政许可程序,实行消防监督活动全程控制,分离受理和实施、实施与审查、审查与签发各个许可环节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严禁暗箱操作,防止监督人员钻制度漏洞。要完善执法决策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认定、重大消防违法案件查处、重大项目审核审批等,在做结论前,应建立和完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上级核准、社会听证等制度,确保科学决策、公正决策。三是要开展监督机制创新。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按照部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反腐倡廉建设的决定》精神,深入推进公安消防部队的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在监督、查处、化解上下功夫,构建严密的反腐倡廉机制。要建立上下内外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权进行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上级监督、内部监督相结合,严格落实倒查问责、动态跟踪监督机制,使监督常态化、制度化、正规化。要整合资源,建立纪检、督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开展明查暗访,着重加强对违反“五条禁令”、“四个严禁”行为的查处,并与地方纪检、检察、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违法违纪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着力查处一批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件,起到敲山震虎的功效。要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的联合处理机制,与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理顺关系,加强沟通,明晰职责,相互支持,特别是对有些涉及面广,矛盾多,处理难度大的缠访问题,要政府牵头,多部门配合,联合办案,齐抓共管,共同解决,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以强化宣传为依托,采取三种思路,加强消防部队公共关系建设

        沟通是融洽警民关系的润滑剂。加强消防部队公共关系建设,努力在警民之间架起一座彼此沟通、互相理解的桥梁,更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迫切需要。一是要调整典型宣传策略。消防执法不公不廉不规范、监督干部形象不佳是当前影响消防部队警民关系的最突出因素。要扭转这一不良态势,除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还应当及时调整先进典型宣传的重点和方向,加大对防火监督岗位先进典型的发掘和培养力度。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不断下大力气推出在防火监督岗位上执法为民、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精心设计和开展各种主题鲜明、内容新颖的宣传活动,吸引人民群众的眼球,迅速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使先进典型的形象深入人心,占据社会受众的头脑,成为社会舆论的主流。二是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大对消防部队公共关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力度,尽快将相关课程纳入官兵培训内容,尤其要加强对从事宣传、防火等与公共关系建设相关工作的人员培训,逐步培养“全警公关”意识。要建立完善消防部队形象危机预警和公关机制,并将公共关系工作成绩纳入各单位年度考评范畴,逐步形成“上”有统一领导、“下”有分头落实的良性工作体系。要深入研判舆论发展走向,准确把握媒体需求和受众心理,站在关心爱护部队、维护部队形象、加强警政警民团结、促进社会稳定的立场上,大力加强对社会媒体和普通群众的正面引导,迅速抢占舆论阵地,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宣传广大官兵的辛劳付出,用人性化的理念促使群众更加理解和尊重消防官兵,营造警民互动、有利于消防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三是要切实化解警民矛盾。群众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全体消防官兵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功。因此,一定要努力提高广大官兵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培训必考、必训内容,使他们尽快学会群众的语言,掌握群众的方式。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把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作为改进群众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妥善处理重信重访案件,确保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通过与新闻媒体之间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收集汇总新闻媒体反馈的信息和涉警舆情,有预见性地做好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要按照孟建柱部长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消防部门的职责任务入手,严格界定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做到出警有据、执法有据。对必须动用警力的非警务活动,要注意规范言行、讲究策略,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致使激化矛盾。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为此,作为消防部门的执法人员,我们只有通过踏实工作、公正执法、加强沟通、注重宣传,在本职范围内为人民群众热情服务,才能不断营造警民和谐建设的良好氛围,为社会和谐增添新的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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