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孟建柱部长在公安部直属机关“大学习、大讨论”部署动员会上强调:要提高公安队伍的职业化水平,不断推动公安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孟部长的讲话高屋建瓴,纲举目张,为公安队伍建设绘就了崭新蓝图。如何站在哲学层面来认识、分析和把握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对当前和今后公安队伍建设决策措施和治理之道,将起到重要的参谋、咨询和借鉴作用。
一、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实践缘由 社会学家威尔伯特.墨尔这样阐述:职业化是一个发展过程,包括渐进的几个阶段,即工作、职业、正规化的组织、要求教育的组织、倾向服务的组织以及享有独立自治权的组织。警察作为在国家的统治与管理中,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司法等特殊强制手段的国家行政武装治安力量,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管理社会治安秩序为职责的特殊机构、人员和职业。从****年英国伦敦出现世界上第一支职业制服制警察开始,警察便成为专门从事警务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警察群体在自身构造、性状、内容等方面具有的区别于其它职业的独特之处。在现代社会,职业对职业人士的精神生活和精神传统有重大影响。一是决定着职业人士的社会责任,影响着职业人士对生活目标的确立和对人生道路的选择,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二是职业活动方式及其对职业利益和义务的认识,对职业精神的形成有着决定性作用。三是影响着它们的情趣、爱好以及性格和作风。 职业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它“意味着以专门从事某类工作为业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现代社会具有既高度综合又高度分化的特征。随着社会对职业群体要求的不断加大,各个行业开始注重按照专业化要求建设职业化队伍。有的已经提出了职业化建设《规划》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规划并付诸实施;法学界对构建法律职业群体或共同体的研究也正在深入进行之中。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铸造具有共同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的公安队伍,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改革初期相对容易解决的问题已经解决,现在面临的主要是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层次深、配套性强、风险比较大的改革,因物质利益矛盾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加,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要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维护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必须建立起一支具有独特知识结构、能力、经验,深厚法律知识功底、精湛法律思维方式,高尚道德人品素质的职业化警察队伍。 (二)公安工作发展创新的历史选择。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和承担的职责任务,决定了她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和促进者,也是建设者,将更加注重参与理顺社会情绪,化解困难群体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更加注重人性化法,既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充分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注重策略调适,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由此,社会和民众对专司社会公共安全职责、提供公共安全服务产品的公安机关提出了更为系统化、专业化、高层化的要求。警察要满足这种要求,需要按照社会要求不断进行改革和自我完善,而其中最为关键的除了实施制度构建、公共治理外,就是要建立一支新型的高素质的职业化专业队伍。 (三)提升公安队伍形象的必要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警察是法律的化身,警察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在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它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警察职业化就是要求从警察的特性出发,建立一整套符合警察职业特点,保障警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公安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警察队伍,为公安工作提供保障。 二、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构成要素 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就其实质而言,是职业文明在工作中的扩张,是公安工作走向现代化、社会化的一个必然的变迁过程和形态。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构成,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一)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这是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特征。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没有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职业化建设就无从谈起。管理体制要达到集中统一。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是管事与管人相分离、管事与管财相分离,致使警令不畅甚至不通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这一问题虽经“十九公”、“二十公”后有所改革,但仍与职业化建设存在极大的矛盾,是制约职业化建设发展的瓶颈。公安队伍要实现职业化,必须认真解决体制带来的无法统一的问题。 (二)科学合理的机构编制。公安机构编制系指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职权划分、领导和指挥关系、警队的编组乃至人员、装备的编配等。最近几年,各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给队伍建设增添了活力,提供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事权不清晰、责权不统一、隶属关系不清、管理指挥失序的状况。因此。我们目标是要逐步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公安体制编制,而不只是规范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笔者以为,这里的“国家”概念系指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体制编制权应统属于国务院。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编制就是法律”。建立科学的体制编制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一经颁布,不容随意更改,更不允许消极抵制。 (三)较为完备的法规制度。完备的法规制度,就是建立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门类齐全、规范严密的警法体系。这是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和依据。一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基本公安法律,即人民警察法。它是制定其它公安法律的基本依据。二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基本法相配套的公安法律体系,这是制定公安法规和公安规章的主要依据。三是有国务院或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法规。四是有公安部制定的一整套公安规章。显然,当前我们立法任务还相当艰巨。 (四)强烈的职业意识养成。警察意识的具体内容虽然是动态的,但其核心内容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培养强烈的警察职业意识,要求增强警察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保证警察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要求增强法律意识,根据法律规定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要求增强平等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增强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法律程序,确保执法公正;要求增强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警察职责,坚决消除拖拉现象,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要求增强自尊意识,深刻认识自己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要求增强文明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稀拉松和冷、横、硬、推等现象。要求增强廉洁意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五)严格的职业准入机制。法治社会要求公安民警应该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操守;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能力。因此,对公安民警的选拔、晋升和管理必须有严格的符合警察工作特点的相关制度。以确保按规制的条件、标准、程序选任警察,确保准入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和较高的素质。 (六)崇高的职业道德操守。严格执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保障公正,提高效率,遵守礼仪,加强修养,保持清廉,约束业外活动。使“规范”的要求成为每一位警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并使其内化为职业生命和灵魂的一部分。 (七)良好的的警察职业形象。严整的警容是公安队伍战斗力的生动体现,是人民警察文化教养、文明程度和精神风貌的反映,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乃至人民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主要要求是:着装整齐划一、仪容整洁、称呼规范、礼节周到、举止端庄。 (八)严明的组织纪律。职业化靠的是管理,管理靠的是严明的纪律。自觉遵守纪律离不开养成教育,也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年*月,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颁布的《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至今仍不失为全国公安民警遵守的行动规范。公安机关的政治纪律要求民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组织纪律要求民警服从全局、服从组织、服从指挥、服从命令;警务纪律要求民警严格执法不贪赃枉法,文明办案不刑讯逼供,恪尽职责不玩忽职守,办事公道不偏不倚;群众纪律要求民警不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不耍特权,不刁难和怠慢群众。 三、加强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措施 公安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人民警察法》的总体要求,以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为追求,以满足职业需要为目标,以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抓手,以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为载体,以提高队伍内在素养、改善队伍外在形象为根本,不断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亲和力,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人民公安特性的职业化队伍。 (一)大力加强政治建警,增强职业意识,坚定职业追求。要把始终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核心要求,以学习贯彻周永康、孟建柱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契机,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强化民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真正做到党在心中、法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正义在心中,永葆公安机关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要加强公安队伍的作风建设,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解决好公安民警在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期为职业化建设提供内在的力量之源和不竭动力。 (二)理顺组织管理体制,规范职业资格,完善职业体系。不断完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管理体制,使公安机关管理更加有效、警令更加畅通、职能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不断深化完善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科学设置各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规范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权划分和各部门、各警种之间的职责权限,做到机构设置科学、职责任务明晰。严格民警的职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制度,严禁非执法主体从事执法工作。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等级标准和晋升制度,积极探索落实基层民警岗位分类管理制度,为基层民警提供更加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简便实用的,与各警种、各岗位责任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全面推行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依法使用免职、责令辞职、延期晋职晋衔等惩戒管理措施,形成素质考评、实绩评估、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评激励机制,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增强队伍生机和活力。 (三)健全教育培训机制,苦练职业技能,提高职业素养。现代职业群体,都需要经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形成。在法律发达的当今时代,一个没有深厚法学知识的警察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运用;一个不具有娴熟法律专业知识和警务技能的警察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科学思维的警察很难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因此,必须对警察进行不断的、专门化的教育培训。这是警察职业群体形成的必要途径,具有特别的意义。从宏观上看,警察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只有经过规范化的培养和训练,才能打造出在理想信念、价值趋向、行为模式、业务技能及道德伦理等方面合格的职业警察队伍。这样的队伍,才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和智力资源。从微观上讲,警察同质化的基础实际上是在不断变化的,如警察在院校毕业时可能是基本同质的,但三五年后,其差异就很大。这种差异一方面是其不同的工作环境造成的,更为重要的则取决于警察个人能否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信息。同时,警察知识和技能的修养是终身性的。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提高,要经历一个由单一到复合、由低到高、由书本到实践的渐进过程。不能指望几次集训就能使他们成熟起来。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建立健全“大教育”、“大培训”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作为加强民警职业技能训练、提升公安队伍职业素养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来抓,不断提高教育训练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普及与提高、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普遍要求与广大公安民警的个人需求、集中学习教育与随岗培训实践、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相结合,建立健全教育训练管理体系、目标体系、内容体系、方法体系和保障体系。 (四)优化监督惩戒机制,严格职业纪律,强化职业保障。建立、健全公安行为规范和公安纪律规范,完善既能严肃查处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警察申辩权利的程序。把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寓于警察管理的各项措施之中,并进一步健全警察自律制度。人民警察是社会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有着特殊的职业纪律要求。要认真落实公安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确保执法尽量公正、效率逐步提高、行为清正廉洁、修养不断加强,业余活动合理有度。对贪污受贿、故意违法办案,品行不端或不符合警察身份的行为,要坚决给予严厉惩处。建立警察身份保障制度。首先应建立规范的警察任职程序,充分保障警察受名职和处分时申诉说明理由的权利,防止警察免职、处分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其次,在警察素质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警察的法律地位,建立警察弹劾制,使警察弹劾原因和程序法定化。警察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免职、停职或调转,以保障警察身份的稳定性,使公安队伍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旺盛的热情和坚强的战斗力、持久的凝聚力。 (五)推进公共关系建设,弘扬职业精神,塑造职业形象。一方面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励民警发扬爱岗敬业、顽强拼搏精神,甘于为人民公安事业奉献一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警察公共关系“内聚警心、外树形象”的重要作用,全方位展示公安形象,增强民警的自豪感,激发民警的职业精神,树立民警的职业形象,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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