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基层基础工作的思考
****年是公安机关的“作风建设年”,也是基层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基础建设年,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树立新时期公安队伍良好警风。按照公安部“二十公”的要求,县级公安机关已实行纪检、监察、督察、审计、考核部门合署办公,面对新形势、新体制,基层纪检部门如何做好基层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工作,为推动基层基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本人谈几点意见:
一、当前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纪检监察工作无小事”,基层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个公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石。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基层基础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无论是在监督力量、经费保障等硬件方面,还是在教育培训、监督工作机制等软件方面都还存在相当差距。
(一)工作体制机制不顺畅,基层公安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不够科学。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事权、人权、财权相分离的体制,基层公安纪检监察工作远没有形成具有自主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制约了基层公安纪检监察工作的发挥。由于体制的原因,纪委书记由分局政委兼任,无论是反腐倡廉教育、预防监督工作,还是查办案件都难以落实到位。考核机制不够合理,自查自纠难落实。省厅在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中,对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实行本单位主动查处不扣分的做法,产生了主动抓队伍的积极效应。但还有一些考核评比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实行“一票否决”,基层单位主动发现、主动查处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为了部门荣誉和利益,不及时主动上报违法违纪线索;有的心存侥幸,能捂则捂,能瞒则瞒,不主动查纠,甚至找人说情,千方百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纪检监察督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欠缺。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工作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工作内容的发展性三个特点,它不仅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及基本方法,还要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实践工作能力。当前,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公安业务不精通。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干部自身时间、精力有限,基层纪检干部的公安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和及时更新,存在公安业务知识面窄、内容过时的现象,随着公安工作的不断发展变化,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清楚基层一线工作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哪里,往往是问题出现以后才去纠正,监督工作相对被动和滞后,这些都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二是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当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重视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对业务知识掌握的不全面,往往是违纪问题发现后,不知道使用什么样的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忙于翻阅书籍,找原则,找规定。三是职责意识不强。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思想顾虑多,怕得罪领导,影响自己以后的发展,总觉得自己与同事“作对”,担心打击报复,担心自己管的多了,民警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影响民警工作积极性,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
(三)个别干部对纪检监察督察工作认识有偏差。民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正确、不支持配合,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制约纪检监察工作的效果。当前,错误认识主要有:一种认为是多管闲事。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动点小手脚”等问题是无关大局的小事,基层办案很辛苦,何必多管闲事、自我刁难。一种认为会影响业务工作的开展。认为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只会给自己“套紧箍咒”,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影响办案。还有一种是抵触情绪。少数民警存在“我行我素”的现象,你说你的,我做我的,沿袭老一套,置一些新规定于不顾。当出了问题、纪检干部谈话帮助时,只是口头上虚以应付,明里表明改正,暗中进行抵触。
(四)纪检监察督察工作的监督力度还不到位。党的有关纪律条例和廉政法规赋予了纪检监察部门诸多监督职能,但是有些监督职能在基层实践工作的运用中却遇到了一些难点和困惑,致使有些监督职能的发挥停留在表面,效果不明显。具体表现在:一是监督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二是监督重点不突出。公安工作内容比较繁多,纪检监察部门要选准关键环节,特别是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敏感环节,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比如对科所队长的离任审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三是事前监督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各级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对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得较多,但往往是事后出了问题忙于应付,而真正的事前监督也多仅仅停留在口头上。
二、加强纪检监察督察基层基础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反腐倡廉的思想观念。
一是要贴近实际抓教育。强化“八小时外”管理,时刻把握民警思想脉搏,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和形式,使教育突出针对性,富有实效性。工作中广泛开展纪律教育,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警风警纪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广大民警牢记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应尽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纪律,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二是要区分层次抓教育,重点抓好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关键岗位民警的教育,尤其对各单位“一把手”,要引导他们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同时抓好对有信访反映和群众投诉多的民警的教育,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和干部考察中所反映的民警存在问题,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认真开展个别提示、侧面提醒工作,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基层教导员要切实腾出时间和精力,经常了解掌握所属人员的思想动态,针对每个人的问题,以人为本,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法,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
制度是建立健全反腐败惩防体系的基础,制订出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的制度体系尤为重要。对现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花力气。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以更多的心思、更大的力量、更实的措施抓好制度的落实。要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托反腐倡廉巡视工作的开展,把制度实行落实情况的巡视纳入反腐倡廉整体巡视工作的范畴,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对一些重要的制度,还要组织专题、专项、集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按照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进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通过狠抓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制度约束体系,真正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
(三)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能。
一是奖惩分明,规范监督。把监督结果纳入科所队的政绩评定,作为评先评优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同时监督部门也应转变观念,大胆监督、主动监督,有所作为。二是加强查处,惩前毖后。坚持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坚决克服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对公安队伍存在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严肃惩处。三是抓好维权,鼓舞士气。对一些针对民警的无理甚至恶意投诉,要及时、坚决予以澄清,维护民警的权益。对公然侮辱执勤民警、妨碍民警执法的行为,各部门要互相沟通、协作,坚决依法严肃处理,使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教育和处罚,努力防止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为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撑腰壮胆,鼓劲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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