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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安派出所保外就医监管执法监督的思考和探索

    时间:2012年09月1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公安派出所保外就医监管执法的现状

        一是监管不严,公安派出所民警对辖区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流于形式。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忽视其对保外就医罪犯具有刑罚执行和监管职能,没有强力行使,只把这项工作当作软任务。而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协助监督方面,也没有将此作为一种责任。由于监管和协助监督工作弱化,在一定程度上,罪犯是否就医,医疗和身体情况怎样,遵纪守法情况怎样,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监管监督只是流于形式,致使罪犯在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未能及时收监,甚至下落不明,影响法律的威严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安派出所缺乏对接受执行委托单位的监管。公安派出所在对保外就医罪犯建档后,一般委托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监管,但接受执行委托单位一般都没有实质的措施,公安派出所对接受执行委托单位的检查监督缺位。

    二是公安派出所任务多,担子重,把工作重点放在刑事、治安案件,保外就医的监管难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容易被忽视。

        三是主管民警平时工作不深入,仅对居委会(村委会)的表现证明予以书面审查,对保外就医罪犯的谈话、考察工作落实不够。

        四是主管民警对担保人和周围群众的法制宣传不到位。据调查,多数担保人只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帮助罪犯脱离关押,对担保人在被保外就医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对不尽担保责任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一概不知,结果导致担保人对被保外就医罪犯的行为不闻不问,甚至包庇、纵容被保外就医罪犯外逃。罪犯保外就医后,由于未向原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保外就医罪犯的犯罪事实、保外就医的原因以及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使得保外就医罪犯缺乏群众监督的基础,而且也容易形成公众对司法的误解,损害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二是联通不够,监狱、公安派出所和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联系沟通机制。对保外就医罪犯的执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监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 积极配合搞好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但目前的实际状况基本上是, 各个机关各自为政, 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配合。

        一是监狱、公安机关协调不够,罪犯交接程序不完善。部分监狱在办理保外就医交接时,未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罪犯基本案情和改造情况的书面材料,当地公安机关无法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以至于部分罪犯保外就医后,不去原居住地派出所报到,难以掌握罪犯就医和身体情况,易造成监外罪犯脱管、失控。

        二是公安机关未能与监狱和检察机关有效配合。据调查,有的公安机关执行过程中监管不力,对于需要办理续保手续的,未向保外就医罪犯服刑监狱联系或书面建议续保,特别是对于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反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致使罪犯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后,因未及时的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服刑监狱,使应当收监的罪犯而未能及时收监,有的罪犯甚至在此期间又实施新的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的监狱机关将保外罪犯交付公安机关后,视为这项工作结束,续保意识、跟踪监管意识不够。

        三、监督不力,监督制度中缺乏处分权造成监管机关不重视。监督权力制衡弱化,保外就医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程序规定缺少,只规定了监狱机关将批准决定交检察机关,而没有象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公诉程式监督处分权,很难对监狱权力的行使真正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对于交付脱节,监管组织不落实,监外执行罪犯虚管、漏管、失控等问题,检察机关只能以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监督,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

        二、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保外就医监管执法监督的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保外就医监管工作的监督,从程序上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全过程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一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狱、公安机关移交程序的监督。监狱将保外就医执行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将执行法律文书和主要材料报送当地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

        二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保外就医执法监管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执行活动的监督,要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同时开展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应及时纠正、建议。

        三是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外就医续保的监督。对于应当续保而没有续保,或者在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反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致使罪犯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后,因未及时的通知原服刑监狱的,使应当收监的罪犯而未能及时收监,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由于民警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是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检查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不断提高素质, 在与监管对象接触、谈话或开展法律宣传、心理咨询等的时候, 要注意方式方法, 及时掌握其活动和思想动态。同时,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县(市、区)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监外执行监督考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完善各项制度, 落实责任。要经常对监外执行监督考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堵塞漏洞。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漏管失控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或者以权谋私违法犯罪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建立协调配合监督机制。

        依托社会综合治理,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的保外就医续保体制。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监狱机关、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配合,建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长效机制。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定期联系和信息通报制度, 交流保外就医罪犯的情况, 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保外就医罪犯动态信息库, 提高信息的整合、传递、利用效能。在这个信息平台上, 公、检、司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将保外就医罪犯的各类动态情况及时输入系统, 同时获取其他部门的相关信息, 使保外就医罪犯监管系统从单一的、独立分散互不联系的系统, 向统一的、高效的动态系统转变, 从而强化工作监督, 提高工作效能。

        二是应当明确规范监督管理、考察职责分工。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管考察,由管区民警负责,并联系基层组织或单位协助,落实到人,由治保主任负责;监狱应当定期与保外就医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联系,确保保外就医监管顺利实施;保外就医罪犯当地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定期对保外就医对象进行考察,并联系监狱、公安派出所进行考察,对于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派出所、监狱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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