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之路的隐患与治理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居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它成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主动脉”,肩负着“人流、物流、社会流”的重要使命,是不可替代的交通流向。近年来,党和政府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要求越来越严,人民群众对它的期望也越来越高,但是,作为一个由人、车、路和环境四要素构成的开放系统,只要其中之一存在不和谐因素,就必将产生交通安全隐患,引起非正常交通现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甚至影响到整个高速公路网络运行,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一、高速公路隐患种类 目前,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一词还没有明确定义,笔者认为:凡是客观存在的,可能引起非正常交通现象的一切因素都可以称之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人、车、路和环境四要素均可能产生交通安全隐患,每种隐患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下面对各隐患在高速公路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简单分析。 (一)人的隐患 在驾驶人的潜意识里,高速公路是不会出现人的,所以人存在于高速公路是一个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高速公路路面的人主要有以下四种: 1、行人,包括沿线为贪近路行走的村民及误入高速公路的精神病人员; 2、车辆停车上下客人员; 3、故障车或事故车上下来的人员; 4、合法进入高速公路人员,主要指施工人员和排障人员,此类人员大多为临时聘用工,因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经常采取安全措施不到位也易影响安全行车。 (二)车的隐患 车的隐患主要是指车辆驾驶人的非正常驾驶或车辆本身的原因对交通安全造成的隐患,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2、驾驶人技术不符合高速公路行车要求,缺少高速公路行驶经验和高速公路交通常识,主要指年轻的“杀手”; 3、车辆本身安全技术性能不佳,不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要求。 (三)路的隐患 路的隐患主要是指高速公路本身的原因对行车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 1、道路设计或施工过程的不科学导致的交通安全隐患,造成行车困难,如线形组合欠佳、部分应急车道过窄、路面的稳定性和平整性不够等; 2、辅助性设施不完美或设置不科学导致的交通安全隐患,如中央隔离带植被过矮或过稀造成驾驶人“晕目”、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等; 3、路面存在的异物,如石块、胎皮等; 4、路面及辅助性设施损坏得不到及时修缮; 5、服务区设置不合理,如服务区过小不能满足需求、加油站“吞吐量”过小导致主线堵车等。 (四)环境的隐患 环境对车辆造成的隐患主要包括三方面: 1、单调的高速公路行车环境; 2、恶劣天气; 3、自然灾害。 以上四种隐患,人、车的隐患对行车影响的排除基本以交警部门为核心,环境的隐患可以通过加强诱导的方式缓解,只有路的隐患治理是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业主)完成。笔者就高速公路之路的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阐述。 二、高速公路之路的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从国内有第一条高速公路以来,各相关部门一直努力维护高速公路的特点,把路面隐患治理放在重点位置,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致使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治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隐患缺乏广泛系统的分析研究 一直以来,对高速公路之路的隐患缺乏一个权威的综合性研究机构来评价,致使对诸如如何界定交通安全隐患、如何界定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有效等,没有一套科学的界定标准,其原因在于各部门的管理依据、管理标准不同,例如,有时交警部门认定某一路段为隐患,但业主却认为符合标准;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够重视 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以及诸如现实条件的限制,高速公路建设部门在进行前期建设时,基本上只围绕业主的通行收费、道路养护等日常工作进行,没有全面权衡道路交通安全和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需要,与交通秩序查纠及事故预防工作彼此独立、相互脱节,无法共享能产生交通安全效益的资源。投入运营后,对涉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控系统运行技术支持与维护普遍存在不够重视现象,致使一部分路面交通安全隐患,尤其是临时性路面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三)隐患治理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督指导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规定,交警部门在发现隐患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政府统筹安排隐患治理事宜,但纵观全国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业主大多属省直两不同部门直管,隐患治理与当地政府“无缘”,两部门的共同上级单位又过远,致使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力度不够,排查与治理工作脱节,业主不重视等现象发生,所以经常是排查单位一头热,多次递交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石沉大海,或隐患治理流程过长,隐患治理后效果差等。 (四)原有高速公路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随着车流量的逐年猛增,一些八、九十年代修建的高速公路因设计标准过低等原因,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路面连年翻修仍隐患不断; (五)路面隐患排查渠道单一 高速公路路面隐患的产生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产生的,但目前排查的渠道基本仅限于交警部门和路政部门,排查方法也过于单一,基本靠肉眼看、事故分析,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群众的力量,没有实现排查主体和方式方法的多样化。 三、解决高速公路之路的隐患的几点思考 多年实践表明,高速公路之路的隐患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对于“一出则出大事”的高速公路,根本解决路的隐患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根本,是维系高速公路特点的重要体现。2008年是“隐患治理年”,作为高速公路交警,我们应充分利用此契机打破陈规,探索实践解决根本问题的方法,实现压事故、减伤亡、保安全、保畅通的目标。 (一)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是应从研究隐患的规律、特点、依据入手,成立一个权威性、综合性强的研究部门(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会的形式成立),对隐患治理所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广泛系统的分析,提高隐患治理的整体研究水平,对诸如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二要做好隐患的收集报告工作,交警部门是交通安全管理的核心,理应做好此工作。首先交警部门自身要提高对隐患治理的政治敏感性,要将此工作作为压事故的重心来抓;其次交警部门内部要加强对隐患的研究工作,提出隐患治理意见时既要拿出事实,也要拿出依据,不能笼统的认为哪里事故多哪里就有隐患;再次,要拓宽隐患收集渠道,既要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如日常巡逻中定人、定路段、定责任等形式加强排查汇总,每月、每季度通过事故规律分析出隐患,通过路面的一些非正常交通现象分析出隐患,也要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尤其是固定线路驾驶人参与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三要及时汇总上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有图片、具体位置、危险等级及整改意见等基本情况,为隐患治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在治理完毕后,要将治理前后效果进行对比,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二)理顺隐患治理机制 隐患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的隐患治理机制作保障,这套机制,应当是运作规范、职责分工明确的操作性较强的机制。笔者认为应建立由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相关参与者组成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高速公路业主、交警部门、路政部门,三家共同承担隐患治理的责任。 鉴于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和治理的最后落实工作需由业主完成,建议隐患治理领导小组以业主为核心,全面决策落实隐患治理事宜。为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要建立隐患治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隐患排查治理流程中的职权予以明确,包括排查上报、隐患论证、资源共享、治理方案、目标责任、监督奖惩等都应有明确规定,最终形成以交警排查上报为龙头、权威机构认定为基础、业主积极落实治理为目的、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格局。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协调与督查,确保治理到位,可以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听取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治理工作的公开性和广泛监督。 (三)加强隐患路段监管 对已存在隐患尚未治理或正在治理过程中的路段,是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交警部门应坚持严字当头,加强日常管理,对隐患路段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一律从重处罚。治理过程中,尤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的基础上,要定期进行现场指导,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现场施工秩序,防止发生人、车事故,同时,要注意加强对过往车辆的信息诱导,要通过电台、电视台、附近移动和联通机站、沿线各收费站、服务区、可变电子情报显示屏等发送提示信息,减少施工现场对行车的影响。 (四)加快运用高科技交通管理设施 因客观原因,高速公路的一些隐患对行车的影响是无法根本消除的,如山区高速公路因地形原因产生的弯道坡道、大型桥梁、临崖、临水等,我们只有从实际出发,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服务于高速公路运营和管理工作需要的宗旨,通过运用高科技交通管理设施加强管理、增加沿线可变电子情报显示屏的密度、增加信息诱导量,以减轻或消除因隐患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能起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的作用,以减少事故损失。 现阶段,应转变观念,提前规划,在高速公路建设时就应全盘考虑交通管理事宜,结合高速公路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与管理等各个环节,尤其是现有高速公路部门的机电系统和交警部门科学化、信息化过程中建立的有关道路交通监控及其装备等现实情况及其发展要求,因地制宜,通过深入研究,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自主或联合研究开发、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全面、客观、理性、务实地把握好高速公路交通监控系统的建设需求及其发展需要,制定并落实高速公路交通监控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着重建设与高速公路运营与管理实际工作密切相关且投资省、见效快、灵活性强、威慑力大、智能化程度高且简单易用的高效项目和管用设施,在投入运营后达到对高速公路路网全天候、全方位、立体监控的目的,以提高行车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五)建立新建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提前介入和论证审批机制 高速公路建设成本高、周期长,规划施工人员全盘考虑交通安全的能力不如一线交警部门,一旦由于规划施工等原因形成道路工程安全隐患,不仅危害大,而且治理难度大,所投入的治理经费可能还要高于修建成本。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交警部门提前介入和论证审批机制,在规划修建高速公路之时,尤其是在安装监控设备之时,交警部门提前派专家参与设计施工、安全评估等环节的安全论证,或者以联络组的方式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做到交通安全与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六)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勤务 路面的一些临时性隐患如石块、胎皮等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尤其是在夜间对小型车辆的行车影响甚大,参与路面交通管理的交警部门、路政部门、排障部门日常巡逻过程中都有义务做好临时隐患的排除工作。为了保证临时隐患排除的及时性,可以充分整合三家资源,以交警为龙头,制定科学合理的联合巡逻制度,以保证巡逻密度,达到对全线的实时路面管控。 (七)借助媒体,行“社会攻势”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但是交警部门或高速公路业主面对隐患对群众带来的危害,而自身无力通过内部渠道予以解决时,笔者认为可以尝试把隐患事实与和其有关的交通事故一起拿出来晒晒,利用社会媒体攻势,加快隐患治理的落实,在“民言可畏”的信息时代,这样或许可以唤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达到解决隐患的目的。 高速公路之路的隐患治理工作关系到司乘人员的切实利益,是化解高速公路事故高发势头的一大关键,虽然在治理的过程中存在很大困难,但是做为交通安全管理的核心——交警部门,我们应该运用一切可运用之法,借助*年“隐患治理年”的契机,力求突破和解决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尤其是隐患治理的机制问题,使每条高速公路都能成为和谐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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