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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再思考(二)

    时间:2012年11月2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当前我们党和政府一直在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执法社会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执法公开公正性、严肃性和文明度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历史新高度。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刑事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想应对新挑战,落实新要求,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完成好自己的使命,就必须忠于法律,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执法质量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改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是公安机关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近年来,经过多次学习整改,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已经有了较大改观,但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这些改观尚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要从根本上解决执法质量问题,则必须从基层抓起,下面就当前基层执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来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层执法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第一,立案不实。由于片面追求破案率等一些原因采取不破不立,甚至虚假立案的手段,导致对一些明显符合立案条件违法犯罪行为不立案,一些不应立案的却反而立了案。第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一些关系复杂的纠纷引起的违法犯罪案件,民警因畏难而进行推诿,导致信访、投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一些不该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违规插手干预。第三,执法不公。关系案、人情案仍有发生,不能做到客观公正、罚过相当,有的加重处罚,有的处理畸轻,甚至不处理。      

        (二)执法办案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第一,程序不规范。程序前后倒置现象较多,有的案件到最后报处时才办理立案手续,法律文书使用混乱,当用不用,不当用乱用。第二,笔录制作粗糙。一些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胡差事”心理严重,连最基本的笔录规范都不能作到,有的民警不注重讯问技巧,导致许多重要线索不能及时掌握,错过破案时机。第三,人权保障不足,变相体罚嫌疑人。虽然刑讯逼供基本杜绝,但随意采用强制措施,以达到对当事人施压、逼交罚款等目的的行为任然存在。      

        (三)执法办案规范化程度较低。具体表现为:一是有些案件在认定事实方面有误,导致案件定性不准,造成错案。二是在证据的收集、使用方面,存在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的问题。如对违法嫌疑人作案工具和涉案财物不扣押、不辨认、不登记、不拍照、去向不核实,有案件现场不勘验、物证不提取,定案、处罚仅以口供作为证据。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仍然普遍。有的单位调取证据不出具相应法律文书;个别单位当场处罚不出具处罚决定书;侦察人员同一时间即在讯问场所,又在搜查地点;少数民警询问违法嫌疑人时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告知不明确,传唤违法嫌疑人不通知家属,甚至对证人也进行传唤;有的民警笔录制作不规范,笔录涂改不捺印,更有甚者造假笔录,假签名。四是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办理案件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有的案件适用法律条文“张冠李戴”,造成错误;有的适用法条时未具体到款项。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一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单位领导重视不够,执法质量未抓到实处。一些基层单位领导思想观念落后,法制意识淡薄,对执法办案工作仍停留在以往的粗放型管理上。重实体、轻程序,把破案放在第一位,对办案民警造成了不正确引导。在社会主义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也必须得到相应的规范和制约。      

        (二)执法民警法律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办案中,一些民警尚未养成正确的程序和证据意识。接手案件后,往往没有自己的办案思路,材料杂乱无章,矛盾重重,一些协办民警缺少团队协作精神,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办结。在法律知识的学习方面,欠缺更新意识,许多民警还停留在以前办案的老方法,老观点上,与现在的许多新规定、新程序不相适应。新《刑法》自施行以来,已经经过了七次修正,两高的司法解释更是层出不穷,还有其他的办案规范,这都对公安工作起着重大影响,因此法律知识的更新,对每名办案民警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行政干预较多。当前社会正值旧屋已拆新屋未建的转型时期,加之全球范围内经济危机的爆发,当中有不少涉及稳定、事关大局的案件都是经过政府领导批示、督办的,使得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产生顾虑,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罚过相当,有的甚至是以牺牲执法公正来换取暂时的稳定。      

        (四)执法监督不力。认为执法监督就是检查卷宗,不能有效地把定期监督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造成了出现执法质量问题才进行事后监督纠正的被动局面,这往往使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面临败诉的危险。对在执法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对整改纠正的督促力度不大,造成了一些执法问题在多次考评中反复存在,屡错不纠,而基层单位缺乏有力的制约措施,无法真正实现执法监督的职能。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重视法制工作,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职能,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位,杜绝屡错屡犯、屡错不纠现象的发生。将法制工作的重心从检查卷宗转移到立案监督、案中监督和执行监督上来。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单位报警台帐、在办案件进行检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充分发挥各单位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促使办案民警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养成。对于违法违规办案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主办人制度,执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在案件承办、审核、审批等环节发生的执法问题,均要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法律修养。对新出台的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单位应当专门组织学习讨论,使民警的法律知识体系不断得到更新,提高民警学法的兴趣。在执法质量考核标准上,多采用加分机制,如成功处置重大疑难案件的可以额外加分。同时要减少对检、法机关的依赖性,发挥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的功能,鼓励民警对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复议、复核,每成功复议、复核一起给予加分,从而带动民警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三)严格规范执法制度。要建立健全执法办案的工作制度,明确调查取证、检查鉴定、审批程序、送达执行和案卷制作等环节的质量标准,严格落实工作标准、程序和要求,针对办案中重口供、轻物证,重实体、轻程序,执法基础台帐和法律文书不规范等比较突出的违规执法问题,要制定出严格的处罚办法。      

        (四)注重调查研究,争取上级领导支持。对涉及经济建设和治安稳定的案件,要在充分调查后,及时主动地向上级领导汇报,理清各方法律关系,提出合法可行的处理意见,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先入为主、歪曲事实,导致案件处理上的被动。      

        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远比十次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更严重,因为后者只是破坏了水流,而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道理也是一样的。因此,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质量,确保基层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成为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当然我们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但只要各级领导和广大公安民警能提高认识,更新理念,公安执法工作一定会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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