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稳角度研究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机动车辆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明显增加,各种矛盾纠纷的诱发概率也大大上升,给事发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少隐忧。下面就结合高安市实际,从维稳角度谈谈如何处理好交通事故,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一、交通事故纠纷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高安作为全国有名的运输大县,车多人多,道路交通条件复杂,自然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明显增加,多年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以来,我市发生交通事故****起,引发交通事故纠纷***起。这些事故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容易引发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行为: 一是聚众堵路。要求现场解决,交警不解决就堵路,希望通过堵路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以达到解决事故的目的。 二是趁机闹事。一些受过处理心怀抱怨或心理偏激的人暗中教唆,趁机闹事,影响交通事故的正常处理。 三是抬尸起祸。在现场提出过分要求,不当场答应就不同意搬尸体,堵在路上,社会影响极坏。 四是强行扣压。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把肇事司机或者车辆扣到村里去做“抵押”,蛮不讲理。 五是弃法上访。在一时难以无法达成调解后即上访,而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诉讼解决,以求获得更多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之所以会引发诸多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原因主要有: 一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颁布实行四年,可是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效保障手段的社会救助基金机制尚未健全。 二是由于医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受伤者所负有的抢救治疗职责,但又必须面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抢救预付款无法追偿的风险,容易导致出现“救了人却不知道该找谁买单的尴尬”局面。 三是由于保险。保险公司目前仍依据其行业条款按商业第三者险赔付方式实行按责赔偿,而一般不先行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导致伤者入院的抢救费依然无法落实,难以真正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有的快捷、及时、方便。这些问题就容易引发伤者家属产生怨恨心理,甚至把怨气发泄到医疗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头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发社会不稳定。 四是由于赔偿。即纵向标准提高、横向差距扩大。从纵向讲,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赔偿标准和金额也相应提高了。而群众的收入虽然比以前提高了,但遇上交通事故,还是难以足够垫付或完全赔偿。从横向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因身份区分的标准不同和因区域经济发展差别带来的差距仍然较大,甚至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少则几万,多则相差几倍,差额十几万元人民币。 二、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建议 交通事故纠纷产生多因赔偿问题引发。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道路交通法规赋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一项专门工作,也是道路交通管理的组成部分。当前,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统筹谋划、严格依法处理,多措并举,综合实施。 一是快速反应,及时取证。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快速反应,及时出警,认真勘查现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各种痕迹物证都暴露在路面上,随着时间的延续,事故现场极易遭到人为破坏,事故目击者和知情人可能也会离开现场,这样一来就会影响我们的事故现场取证和调查工作,而这往往是调查认定事故原因的关键所在。所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尽可能的获得更多证据,就可掌握查破案件的主动权,这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尤其重要,往往决定着是否能及时破案。 二是综合联动,公正调处。随着社会的发展,处理交通事故也日渐复杂,单靠某一个部门的力量是很难圆满处理的。因此,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公安交警要密切加强与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联动调处。在认定事故责任时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公平、公正、公开认定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建议在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设立交通仲裁法庭,由交警与法院协同办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能快速有效地解决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这些矛盾和问题。 三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在纠纷调解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为民服务意识,主动做当事各方的思想工作,化解纠纷矛盾。交通事故处理是要求我们既要熟悉法律法规,又要有能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规范办事,高效廉洁,以理服人,做到解释耐心,办事热心,态度顺心,才能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得到应有的帮助和宽慰。所以,处理事故时要学会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受害者的不幸遭遇,也要坚持依法办事,保障肇事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动态发展的关系中要找到合适的平衡点,积极寻求一种双方认同的协调处理结果,最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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