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以及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批准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罪犯。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看守所的一个重要职能,对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活动进行监督,是驻所检察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监督好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关乎监所检察部门能否履行好自己肩负的职责,能否维护好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目前,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政法机关的形象。本人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对此进行了粗浅的探索和总结,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存在的问题 1、余刑一年以上的批准留所存在着极大的腐败风险。由于检察机关对此监督乏力一些看守所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留所存在极大的随意性为看守所权力的寻租留下了空间。 2、余刑一年以下的出外劳存在收费现象。出外劳能够在一定范围内随意走动,亲属探访方便,生活条件也有很大改善,一些罪犯宁可多出钱也要出外劳动,看守所从中也能得到好处,一些看守所出外劳人数越来越多,给安全上留下较大的隐患。 3、上诉拖延上送执行,从而达到留所情况越来越多,从而给二审法院增加了讼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以前法院送执行通知书迟缓、看守所上送投劳拖延的较多,现在经治理已较少了。一些一审已决犯为达到在当地留所服刑多采用上诉的方式达到拖延时间从而留所的目的,这既增加了当地看守所的负担也增加了二审法院的审理负担。 4、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留所服刑人员特别是出外劳人员一般都是有一定社会势力和经济基础的人员,民警大部分是本地人碍于情面难于有效进行管理,出外劳人员违规乱纪情况严重。 二、原因 1、法律制度不健全。余刑一年以上的批准留所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公安部新颁布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也并未规定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可以留所服刑的情形,留下这个口子无疑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提供了机会。 2、看守所受利益驱动。留所服刑已被当作一种“福利”正被地方的强势犯罪人员躲避监狱改造所享用,如贪污受贿、黑恶势力等的犯罪人员。看守所由于受当地财政拔款较少,民警福利只能由看守所自行想办法解决,受经济利益诱惑看守所向留所服刑罪犯中想出外劳的人员收取“外管费”。 3、《刑事诉讼法》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的理由未作任何限制,导致被犯罪分子利用滥用上诉权,从而达到留在当地服刑的目的。在保护人权与规避法律违规留所现象增多上程序上要作合理的取舍。 三、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堵塞漏洞。取消余刑一年以上的批准留所,从法律上看无法律依据,从实践上看也无存在的必要,有百害而无一利,纯粹是留下个口子去做人情,搞腐败。同时建议《刑事诉讼法》对滥用上诉权现象作出一定限制。如建立二审法院审查制度,对确为滥用上诉权的快速作出裁定,按没有提起上诉处理,从而打击滥用上诉权规避监狱劳动改造的现象。 2、加强出所外劳人员的管理。对出所外劳人数作出限制,对确有一技之长而看守所要留用的即使是一年以下的也要经检察机关同意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对出所外劳的人数要作出百分比限制,以不超过全所在押人犯的百分之十为宜,对出所外劳人员除收取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外管费”,斩断看守所放外劳的内在经济动力。 3、加强驻所检察监督的力度。要配齐配强驻所人员,改变驻所检察是安排一些老弱休养人员的看法,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地位。同时强化驻所检察的权力刚性,监所检察人员除有建议权外,对不适当留所服刑的应有否决权。即未经驻所检察人员同意,不得留所服刑。对违法留所服刑,有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究违规办理留所服刑相关人员的责任。 4、加大看守所的经费保障力度。一些县由于财政困难对看守所的经费保障力度不够,造成在押犯人伙食标准偏低,民警工资福利偏低,为了贴补犯人伙食和提高民警福利促使了看守所想主意找门路搞钱去维持看守所运转,影响了看守所的形象。建议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加大看守所的经费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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