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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应对措施

    时间:2013年05月0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保政法各部门严格公正执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个《规定》的出台,对于政法各部门保证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已是困难重重的刑事侦查工作来说,无疑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本文中,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以两个《规定》颁布为契机,提出侦查工作应对举措,以期求教同仁。

        一、当前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逮捕证明高标准和证据来源低供给之间的矛盾

        对于办理死刑案件和其他重大、复杂案件,逮捕是侦查部门必然要采取的强制措施。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承担错案赔偿,检察机关对批捕案件的起诉率作了严格控制,导致检察机关掌握的逮捕证明标准几乎达到了定罪的证明标准。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侦查部门只能获得*天的取证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天。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要在*天内完成足以定罪的审讯、取证工作。而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在一般的刑事案件,其赋予警方不受干扰的取证时间一般要长于我国。如:在日本,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对于一般的案件,警方能够获得**天不受干扰的取证时间;在英国为**日,在德国为*个月,在法国也有*个月之久。①我国侦查部门在审查逮捕前承担着大量艰苦而繁重的侦查任务。

        另一方面,我国的刑事案件获取证据的渠道十分狭窄。在西方国家,凭借着丰富的物质基础和长期的运作管理,依靠完善的个人数据库、金融服务系统和各类电子监控系统,政府能够轻易掌握任何人在任何时间的行踪。②凭借着这些客观证据,警方可以实现对犯罪的精确打击。而在我国,由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管理水平相对滞后,无法有效实现对“社会人”的控制和监管,最有效的方式只是在案发地开展大规模的摸底排查。同时,由于警民关系的相对弱化,愿意主动向警方提供线索的群众越来越少,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途径也越来越窄。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和侦查措施的单一化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更为复杂化、多样化和现代化,各类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更加狡猾,并向智能型、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被引入犯罪领域已是屡见不鲜。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没有高水平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无法遏制新型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因其能够通过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常规侦查措施中获取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而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权利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在我国,由于过度倚重口供的作用,对技术侦查手段一直不够重视,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普遍还是采用现场勘察、银行查询、调取帐本资料等“原始方法”,对国外普遍采用的监听、测谎等技术鲜有使用。

        (三)刑事案件高发案率和低破案率之间的矛盾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是考量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发案率逐年上升意味着政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控制力下降和治安形势不断恶化。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人口、物流的急剧增加,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却在逐年下降。据公安部权威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都在***万件以上,而全国刑事案件破案率仅在**%左右,也就是说,每年约有***万件的刑事案件没有侦破。更重要的是,全国还有**万的逃犯尚未抓获,群众对此怨声载道。国家统计局于****年**月组织开展的第三次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表明,在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诸多因素中,刑事犯罪依然高居首位。③高发案率和低破案率之间的矛盾不仅和群众安全息息相关,而且还涉及到政权的稳固。如何降低发案率,提高破案率成为当前刑事侦查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二、两个《规定》出台后对当前刑事侦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党的十七大以后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创新和发展,必将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上记下重重的一笔。”④无疑,两个《规定》将大大推进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对做好当前的刑事侦查工作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一)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为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在传统办案模式中,侦查人员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对证据的关联性和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逻辑性要求不严。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在侦查工作收集证据的环节必须做到全面而客观:不仅要注重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要全面收集其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和书证;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事实,还要收集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事实;收集每个证据的过程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证据将因程序违法而丧失法律效力;证据和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不相矛盾的。

        (二)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获取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于违反程序,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获取的言词证据,均应补正、完善。对于取得的物证、书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一种通过“口供突破”来查明案情或者查获侦查线索的“由供到案”型的侦查模式,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历来是侦查机关查明案情的“捷径”,这种以口供为中心的模式极易引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两个《规定》确立了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系属无效的规则,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取证行为确立了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宣告无效,并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规程,对遏止刑讯逼供作了实质性的规定。

        (三)明确规定了公诉、侦查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职责,同样承担着证明被告人庭前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为此,侦查部门应当向公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同时,还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新规定,要求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三、做好当前刑事侦查工作的应对之策

        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完善的社会管理是决定侦查机关取证能力强弱的根本。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社会管理控制能力相对弱化,同时,犯罪现代化和社会转型期导致诸多矛盾交织、频发,这使得当前我国侦查机关取证能力处于最为低下的时期。⑤与此同时,为适应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运动,最近出台的两个《规定》对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与世界同步”的全新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我们必须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在严格遵守两个《规定》的基础上,破解难题,不断提高刑事侦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杜绝刑讯逼供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是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刑事侦查工作无法推卸的责任。长期以来,有不少人认为执法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是“刀把子”,是专政的工具。具体到刑事侦查工作中,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专政”、打击的对象,根本没有平等、人权可言。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违反诉讼程序,漠视、侵犯人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在侦查环节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就必须纠正以往错误思想,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放弃“高人一等”的权威意识,树立“中立的事实发现者”的角色观念。在办案过程中既独立于被害人、媒体与公众,又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既不轻易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又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平等的善待各个诉讼参与人,从发现事实的角度认真听取各方的诉求,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的法治土壤。

        (二)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增强公开透明

        “法有实体与程序之分,实体法犹车也,程序法犹轮也,轮无车则无依,车无轮则不行。故国家贵有实体法,尤其贵有程序法。”⑥程序法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一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查明犯罪)轻过程(程序合法)的观念却在不少侦查人员中牢牢扎根。两个《规定》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办案必须依法进行,规定了违反程序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同时,还对获取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这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观念,还要求增强程序的透明和公开,尤其是对相对封闭的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透明化。

        侦查讯问程序的公开化,既有利于限制刑讯逼供,又可以起到固定证据和补强口供的双重作用,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对于公开化的模式,有的学者提出赋予辩护律师在场见证权;有人提出加强对侦查部门的内部监督,如在审讯过程中由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在场监督。笔者以为,采取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模式更符合当前侦查工作实际。理由是:*、全程录音、录像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做法,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⑦而律师在场制度却并没有被发达国家普遍规定。⑧*、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检察机关都普遍实行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全程录音、录像能详细、客观的记录讯问整个过程,不受其它主观因素的干扰;而无论是律师还是内部纪检干部,都有人为因素干扰之嫌。*、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一种客观的证据,是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对获取被告人供述合法性举证和讯问人出庭作证最有力的武器。

        (三)加快科技强警步伐,提升取证水平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取证是一项技术活,是各种技术侦查措施使用成效的综合体现。在我国,由于过度依赖口供的作用以及经费投入的不足,侦查取证技术水平比较落后,“两条腿、一张嘴、一支笔”的办案模式仍然还是主流。在西方国家,伴随着新型犯罪方式的不断出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日益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许多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广泛运用于侦查之中,如秘密窃听、测谎和催眠技术等,技术侦查措施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世界各国在困住警察右手(严格限制警察的强制权力)的同时,放开了警察左手(即赋予其秘密侦查措施)。⑨落后的侦查技术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之一。两个《规定》的出台,无疑加强了对警察权滥用的限制,但是如何做到“放开左手”,提高技术侦查水平,成为当前侦查机关完成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护人民任务的迫切要求。提高技术侦查水平,一是要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技术装备;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培养专业人才;三是要修改完善法律,既为秘密侦查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又限制其滥用,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证据供给

        逮捕证明的高标准和证据来源的低供给是当前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的最大矛盾。逮捕证明标准过高,容易造成侦查部门取证时间被人为缩短;逮捕后少则两个月,多则*个月的羁押期的取证保障意义丧失殆尽。在我国刑诉法和有关部门办案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况下,为解决这一矛盾,必须从提高证据来源供给上寻找出路。

        中共中央早在****年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将其作为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经过近**年的发展、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加强社会管控、预防和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逐渐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刑事侦查工作而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现阶段提高刑事案件证据供给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通过加大对社会管理和控制,密切警民关系,可以逐步提高社会对刑事案件证据供给力,具体体现在:一是通过大规模构建城乡一体、点面结合的视频监控系统,提高侦查机关获取客观证据、实施精确打击的能力;二是通过加强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有效打击网络新型犯罪,遏止网络的恶意炒作和消极影响;三是通过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建设,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提高基层村、居组织发现犯罪和提供犯罪线索、证据的能力;四是通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加强对治安乱点整治,逐步提升公众安全感,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提高群众提供线索和出庭作证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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