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公安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
如何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发挥教育在反对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值得我们深刻地思考。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完善公安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的几点思考。
一、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实践 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将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作为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实,为公安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廉政教育与“重点工作”联动推进。年初,市局党组专门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主动筹划年度反腐倡廉教育内容,分时、分阶段制定教育计划,并落实责任,分工抓落实。今年以来,结合队伍现状,适时组织开展 “五条禁令”、严肃财经纪律、纪律作风等专题教育活动,提高阶段性廉政教育的针对性。二是廉政教育与“思想搭脉”同步跟进。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了解民警内心的真实想法,征求意见建议,增强教育的时效性。针对重点关爱民警,采取迂回战术,从侧面了解其思想状况,采取对症下药,开展针对性教育引导。今年以来,共召开各类座谈会*余次,发放调查问卷*余份,征求意见建议*余条。三是廉政教育与“廉政文化”互补共享。今年以来,继续以深化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为抓手,切实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廉政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廉政书法、绘画、撰写廉政警句及诗歌等比赛活动,举办“扬廉政文化,叙警民情深”等廉政文艺演出。各基层所队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个所队申报创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单位。截止目前,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举办廉政文化活动*余次,民警共创作廉政文化作品*余幅,其中廉政书法绘画作品70余幅、各类廉政警言*余条。四是廉政教育与“督导检查”并重并举。纪检监察部门结合教育计划,详细制定督导方案,按步骤,分阶段,适时对各单位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进行督导。在督导中,紧紧围绕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认真查纠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跟踪见效,确保教育落到实处。今年以来,针对反腐倡廉教育,先后开展专项督导活动30余次,整改问题70余个。五是廉政教育与“建章立制”延伸对接。今年以来,市局通过抓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分析研究在教育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课题,并全面总结以往经验和做法,适时加以固化,有效形成多项工作机制。目前,随着分析研判、定期走访、个别谈心、集体讨论以及督导考核等廉政工作机制的建立,切实起到了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作用。 二、当前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尚不够到位。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对思想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认为廉政教育是一项“软任务”、“虚工作”,是一种形式工程。工作中落实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一些基层单位和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开展廉政教育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廉政文化建设工作采取事不关己,敬而远之的态度,甚至觉得会影响业务工作的成效。 二是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由于认识不到位,投入不够足等原因,目前,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制度不够健全而且落实不够到位,一些日常的廉政教育工作的开展仍然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随意性较大,开展效果也因单位和领导干部重视程度的不同而明显不同。另一方面,一些制度、规定结合实际不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还比较笼统,影响落实的效果。在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方面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大教育”机制的发挥还不是很理想。 三是方式方法仍比较陈旧。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寓教于乐、寓教于情地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具有很好的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往往存在“两多两少”现象:一是采用说教的手段和方式多,综合运用音、像、图效果声情并茂,寓教于乐,寓教于情的手段和方式少。二是采用已经熟悉的手段和方式多,有针对性地创造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适应公安机关和民警自身实际的新手段和新方式少。 如何保证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可持续发展,充分扩大廉政教育工作成果,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以下“三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务之急是要解决认识问题。一是要澄清三种模糊认识。要正确处理好公安日常业务工作所面临的繁重任务与廉政教育相对乏力的矛盾,及时消除“无用论”、“无关论”、“形式主义论”等模糊观念,正确引导广大公安民警认识到廉政教育是一项治本之策,廉政教育在警营没有局外人。二是要正确处理两个关系。第一,与公安业务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第二,与队伍建设的关系。廉政教育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项重要内容,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一个具体体现,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 (二)氛围浓厚要依赖整体工作合力。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作为治本内容之一的廉政教育的主体,责无旁贷的应当是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而非纪检监察机关一家。必须形成“党委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组织必须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才能够培育产生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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