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与公安执法改进(二)
****年**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这是中国共产党五十多年来第一个关于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国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
执法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重要职权,公安执法的二元性(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特点决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不仅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而且也关系着社会秩序与公正、关系着民众的权利与自由,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因此,公安执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 公安执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
公安机关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我们应深刻认识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以卓有成效的执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一)公安执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防线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肩负着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职责,发挥着其它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在维护社会和谐的最前沿,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防线。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能力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公安工作是调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渠道
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事件持续高发。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汇聚到公安机关,大多数社会矛盾和问题因涉及社会稳定最终进入公安工作领域,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公安工作已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所以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问题,所以,我们必须从中找出有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种种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公安执法工作,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
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进程中,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一些不适应问题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式、新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观念、执法能力、执法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问题,如调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的本领不够强,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少数执法者的执法观念不正确,执法不公,部分民警法律素质不高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执法的社会效果,影响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调处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的本领不够强,助长民愤,影响了社会和谐
以往,我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当中,往往因为执法方式方法不当或对群众不能合理有效的法律解释,不能妥善地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导致了许多群体性治安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执法出现过错,或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理解,本来属正常情况,但由于公安部门认识不到位,纠正错案和解决问题的力度不够大,或不能耐心细致地为群众释疑解惑,造成群体性治安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某些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及不严格。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和审核审批人员缺乏严格把关意识,草率破案,许多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得不到充分认定,由此产生执法漏洞,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以往我公安机关为了案件的侦破,不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执法办案过程,搞“暗箱操作”,由此而产生的执法不公现象,也屡见不鲜。
(三)少数执法者存在特权观念
在我国,无论何地,总有少数执法者存在特权观念,以管人者自居。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护群众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而少数执法者存在特权观念,目中无人,以管理民众自居,否定了权利的义务性,违背了执法权利的真正本性。
(四)存在只注重执法结果,不注重执法过程的执法观念
现在,有的公安执法者为了达到自己所期望的结果,不择手段,不顾及人权的保护,产生了刑讯逼供、动不动就坐“老虎凳”,急于破案,片面追求政绩的错误执法观念,他们将自身利益与民众的人权对立起来,背离了民众,影响了社会和谐。
(五)执法不公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公安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归根结底要靠公正执法。而在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抵御不住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管不住自己,自身不正、不硬,不能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如:在反走私领域,缉私队伍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参与走私,甚至内外勾结,为走私分子保驾护航,缉私反成了护私;在公安民警执法中,一些公安民警变相地收受其管辖范围内一些人的好处,对发生其范围内的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相互勾结、执法主体收受好处,沦为不法行为的“保护伞”等。由此,公安执法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不能顺应民意,更谈不上促进社会和谐。
(六)民警法律素质不高
没有高素质执法主体的带动和引导,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觉醒将显得艰难而迟缓。而在现实中,无论是部队转业军人,还是从其他渠道进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步入公安队伍之初,总有一些人法律知识严重缺乏。他们不仅没有执法办案效率,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因误用法律条文闹出许多笑话。而由某些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淡薄造成的冤案、错案、执法不公、侵犯人权等不和谐的现象也数不胜数。
三、为促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安执法工作急需改进的措施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公安执法工作,从改进执法观念着手,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公安执法效能,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公安执法者本身要形成吻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法观念
以公安机关执法者的角度来看,要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应有的作用,首先要使执法者本身形成合理的执法观念。
*.公安执法者应摒弃特权观念,树立义务观念。公安执法者拥有公民通过其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所授予的权力,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警察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众的权利。公安执法者要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保护人权,维护民众的根本权益,就必须树立民众的权利是出发点、是重心、是权力根本的方面和归宿这一基本意识。
*.公安执法者应该摒弃只注重结果的观念,树立注重过程中讲究和谐的观念。我们不能仅仅为达到自己所期望的结果,不顾一切,不择手段,淡化人权,影响社会和谐,产生如刑讯逼供、急于破案、片面追求政绩等错误执法观念。而这些观念,正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人权、破坏社会和谐行为的始作俑者,其后果就是将自身利益与民众的人权对立起来,背离了民众,影响了社会和谐。因此,公安执法者应切实摒弃片面追求政绩的观念,牢固树立注重过程和谐的观念。
(二)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
我公安执法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在打击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问题、调解矛盾冲突、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要从我们的工作中感受到社会和谐。例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只注重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把他们改造成不对抗社会的新人;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在严格依法及时作出裁决的同时,还应当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实现罢访息诉的途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罚使人服从,而要立足于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总之,实现和谐比实现稳定要求更高、工作更艰巨。
(三)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年*月**日,在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提出了以实现“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总目标的公安执法工作服务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
*.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形势下,公安执法工作的总目标是实现“两个最大限度”;总要求是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措施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全面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把和谐理念、和谐目标、和谐要求真正贯彻落实到执法工作的每个方面、每个环节,做到“两个坚持”和“四个统一”:即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把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统一起来、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统一起来、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统一起来、维护稳定与促进和谐统一起来。
*.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要把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与依法管理、严管与严控有机统一起来,把服务质量的好坏和服务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预防教育为主,以处罚惩戒为辅,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劝诫当事人自觉守法贯穿于执法行为的始终,最大限度地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最大限度地平息纷争、消除对抗、促进和谐。在刑事执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那些恶习深、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对那些主观恶性不重、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人员,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用或少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创造使之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
*.执法管理与服务群众双重并进。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既要注意防止因强调热情服务就放弃严格管理,甚至失职不作为,也要注意防止因强调加强管理就忽视热情服务,甚至漠视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越权乱作为;既要注意防止因强调保护人权,就削弱严厉打击甚至缩手缩脚、不敢执法,又要注意防止因强调严厉打击就忽视保护人权甚至随意执法、侵犯人权。在每一项工作中,必须统筹考虑矛盾的两个方面,努力使公安执法工作均衡发展、协调发展、持续发展。
(四)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提高公安民警的法律素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只有切实执行和落实了法律,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法律的价值也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讲,法律能否得到公正执行关键是提高执法主体的法律素质。针对提升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公安机关政治部应多多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加大并严格培训及考核力度,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
*.推行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推行公安民警旁听法院审理自己承办案件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促进公安民警法制意识的增强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积累执法经验,只当工作岗位就是练兵场,只当执法值勤、调解纠纷、服务群众就是练习过程,认真剖析个案,找寻不和谐因素,总结经验,促进警民和谐、社会和谐;
*.推进不同执法部门和不同执法岗位的执法资格认证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
(五)切实加强执法监督
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而要防止公安执法过程中侵犯人权等不和谐的问题发生,最关键的是建立和完善内外结合多层的执法监督机制。
*.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办案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人都应当具有强烈的依法监督、把关意识,从程序到实体,从违法犯罪事实到定性,证据、适用法律都应当严格审查,该补查的补查,该纠正的纠正,不能轻易过关,轻易按章签字。要赋予公安法制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并全面提供实施执法监督的条件和途径,明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奖惩制,保证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要加强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执法问题,狠抓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不断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加强外部监督,首要的是增强公安机关执法的透明度,以透明促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质量。在不涉及泄密的情况下,公开执法办案的程序和制度,公开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理的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例如:在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发放统一制作的“违法违纪举报明白卡”,并且告知群众如果对民警的执法行为有异议或发现执法机关及民警有违法行为嫌疑,或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当事群众有权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举报明白卡”注明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途径,注明执法行为属地管理的详细地址、电话、传真,告知统一举报服务电话的拨打方法等等。在向群众发放“举报明白卡”的同时,可以统一部署,规定各基层执法单位参照“举报明白卡”内容,制作牌匾式“举报明白栏”,悬挂在辖区内各主要路口及违法处理室窗口,将举报方法和途径向群众广而告之。通过发放“举报明白卡”和设置“举报明白栏”,让公安民警尽一份义务,让人民群众有一份权利,让警民关系多一份和谐。
*.采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实行执法问题举报制度等措施。应用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实行执法问题举报制度,可以畅通外部监督的渠道,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对公安执法实现有效监督。特别是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更广泛地置于社会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使各项执法活动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终使公安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便民、利民和惠民上。
*.大力推行监督信息化建设。围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情况,以及针对民警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警务督察监督系统,成立监督信息中心,并在各执法场所一一安装监视设备,以此推进公安监督信息化建设,拓宽监督领域,提高监督效率,强化广大民警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方式,切实以警民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综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拓展了公安执法工作范围,要求我公安执法不仅要做好传统意义上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等工作,更重要的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我公安执法赋予了很重的工作任务,我们只有更好地处理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才能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