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带长民警违法违纪原因及对策(二)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民警违法违纪现象比较突出,****、****、****三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共处理违法违纪民警近***人,基层公安机关民警违法违纪人数占总违纪人数的**%以上,而基层带长民警绝对人数较少,但其违法违纪人数 却占基层民警违法违纪总数的**%,问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玩忽职守、违反财经纪律、循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特权思想等问题。加强对基层带长民警的监督管理,已是摆在基层公安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基层带长民警违法违纪的主要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导致队伍管理放松。一些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同志对加强队伍建设,预防违法违纪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清、估计不足。有的领导认为监督工作是自己揭自己的短,影响战斗力,问题暴露了会影响单位的名声,影响单位的绩效考核,影响领导的政绩;有的片面强调客观问题,以民警工作辛苦,公安执法分散等诸多借口掩盖矛盾,回避问题;有的单位主要领导对监督工作不重视,常年不过问、不研究监督工作,不解决监督问题,对监督队伍建设漠不关心,放任自流,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还有的表率作用差,自身不净,腰杆不硬,不敢抓不敢管。这些思想深处的认识问题没有解决好,导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面强调重要,下边认为次要;上级要求从严,下级擅自放宽。****、****、****年三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起,上级批查要结果的案件***起,县(市)区局自办案件**起,由于对反腐倡廉认识不足,导致自办民警违法违纪案件不积极、不主动,基层领导干部有意回避问题,袒护违法违纪民警,导致基层带长民警违法违纪不断。 二是监督力量薄弱导致监督难以落实。这是基层带长民警不断发生违法违纪的主要根源。我市县(市)区局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共有**人,占总警力的*.*%,监督力量薄弱不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有的县(市)区局纪检、监察部门仅有一两个人,且平均年龄高达**岁,年龄老化,无法行使监督职能,工作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难以完成监督工作。我市的舞钢市公安局问题频发,****年底发生了公路“三乱”等严重违纪案件,****年*月份又发生了警车外借肇事报废而后私自变卖处理的违纪案件,就是与监督力量薄弱、监督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三是“一岗双责”不落实导致管理责任弱化。当前,重业务、轻管理,“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是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这是导致基层带长民警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主要原因。一些基层公安机关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好抓管理与抓业务、抓监督与促工作的辩证关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责任意识不强,往往把主要的精力放在谋划业务工作上,对反腐倡廉建设和监督工作重视不够,片面认为队伍建设抓得差不多了,存在盲目乐观、侥幸心理,缺乏抓队伍的主动性和长期性。同时,市局对“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也有不到位的地方,对追究基层公安机关领导责任手腕不硬,****、****、****年共处理违法违纪民警***人,但追究领导责任的仅有**人,仅占总违纪人数的*%。 四是特权思想导致监督置于身外。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基层带长民警动辄以管理者自居,对人民群众指手画脚、吆五喝六,态度飞扬跋扈,表现出“霸气”和“特权”,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意识出现偏差,导致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年三年来,民警因特权思想发生违纪的有**起,占总违纪起数的**%,问题非常突出。****年,新华公安分局光明路派出所原副所长郑某某因特权思想严重,过收费站因不愿缴费等问题发生纠纷,引发厮打,导致群众上访告状,公安部、省厅和市局联合查处后责令新华分局给予郑某某党内严重警告、限期调离公安机关的处理。 五是制度不落实导致制约乏力。近年来,随着惩防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公安局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许多制度规定。但基层单位还没有从以人管人转向以制度管人、从行政命令转向制度建警,一项制度的落实程度与基层领导重视程度有很大关系,当基层领导不重视时,“决策—执行—监督”封闭管理链条中“执行”环节就出了问题,导致一些依法办案、财务纪律等反腐倡廉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彻底,使制度的约束力不强,导致基层带长民警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发生。****年我市审计局对新华、卫东、湛河分局**个派出所及户政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一些基层所队领导失职渎职,不执行财经纪律,管理混乱,违纪违规金额达***万元。 六是错误政绩观导致“胡干蛮干”。当前,一些基层主要领导存在错误的政绩观,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为捞政绩不择手段,引发“胡干、蛮干”,置规章制度于不顾,做表面文章,对违法违纪采取瞒、压、捂、盖、抹的做法,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埋下隐患。我局治安支队主要领导存在错误政绩观,在讲排场上进行盲目攀比,把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置之度外,导致发生了违规装修办公楼、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和乱收乱罚等严重违纪问题。 二、加强基层带长民警监督的对策 加强对基层带长民警的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多管齐下,彻底铲除基层带长民警违法违纪的一切主客观条件,使其主观上不想、客观上不能、行为上不敢、监督上不让,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基层带长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一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变“没人问”为“有人管”。加强基层带长民警的管理,要从推进基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抓起,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加强基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是我局今年的重点工作,我们在研究贯彻省厅意见的基础出台了《加强基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得力抓手,不断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基层公安机关延伸,促进基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带长民警的管理。在落实《意见》过程中,我们还要不断加强调研,逐步完善,准备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基层所队党建工作重要内容,列入班子成员、所队党组织年度目标考核;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实行季度自评、半年考评、年终总评的办法,对照责任制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干部使用、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是要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逐步改变基层领导对监督工作的片面认识,监督部门不但有管理职能,更重要的是服务职能。一方面,监督工作是推动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得到落实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监督可以教育绝大多数民警遵纪守法,可以有效避免许多问题的发生,使民警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监督是一种关爱,基层带长民警要把群众和组织对自己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从思想深处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位置,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习惯。 三是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要按照省厅要求,在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工作中,确保公安机关的监督力量、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级公安机关必须设置纪委书记,纪委书记必须进入县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建立起与公安执法权力相配套、相适应的,监督功能强大、制约有效到位的监督队伍,为监督公安执法权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防止民警违法违纪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人力基础和工作权威。为防止在改革中监督部门出现弱化现象,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市局规定各县(市)区局纪检、监察、督察、审计等监督部门人员至少保持本单位总警力的*.*%。 四是要增强责任意识,变“一手抓”为“两手抓”。基层领导干部要一手抓工作,一手抓队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能凭着侥幸带队伍,不能工作一忙就忘了抓队伍,在队伍的日常管理中就要把法纪内容加进去,把监督工作严起来,体现超前防范的理念,这样才能使队伍不出问题,少出问题,或者不出大的问题。为加强责任意识,我局党委最近研究制定了《严格队伍管理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制度规定“基层科所队一年内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并被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人以上科所队被追究党政纪责任*人次以上、**人以下科所队被追究党政纪责任*人次以上的,科所队长就地免职”。制定硬措施的目的是让基层领导在抓业务的同时也抓好队伍。 五是要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变“不让违”为“不愿违”。基层领导要提高对反腐倡廉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指导思想,把反腐倡廉教育摆到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好反腐倡廉教育;要认真研究思想道德教育规律和带长民警的思想状况,使教育贴进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真正做到入情入理、入脑入心;要准确把握带长民警思想脉搏,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围绕问题开展教育,及时解决基层带长民警在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思想问题。通过教育,使带长民警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权力观,就会“不想违”、“不愿违”。 六是要加强财务监督,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要重点监督基层所队“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和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审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层所队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认真分析研究执法办案环节涉及经济事项存在的问题,加大对问题较多基层所队、薄弱环节的审计监督力度;要检查督促重大财务开支集体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要认真落实基层带长民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推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关口前移。 七是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变“不要违”为“不敢违”。严肃查处基层带长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是惩治带长民警腐败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是衡量基层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志。要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主渠道作用,注重从警务督察、内部审计和执法检查等途径拓展案件线索,进一步加大带长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检查和督办力度,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失职渎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监督部门的权威,增大基层带长民警违法违纪成本,促使其不敢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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